中國計量大學章程

中國計量大學章程

《中國計量大學章程》是中國計量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

《中國計量大學章程》共九章八十四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教育形式與基本職能、第三章學生、第四章教職員工、第五章治理結構、第六章經費、資產與後勤、第七章學校與社會、第八章學校標識、第九章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計量大學
  • 外文名:China Jiliang University charter
  • 章條數:八十四條
章程內容
序言
中國計量大學是一所計量、標準、質量和檢驗檢疫特色鮮明的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前身是1978年由國家計量總局創建的杭州計量學校,1984年更名為計量專科學校,1985年經教育部批准升格為中國計量學院,2016年更名為中國計量大學。學校曾先後隸屬於國家計量總局、國家計量局、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委,自2000年始實行省部共建、以省為主的管理體制,納入浙江省高等教育發展總體規劃。
學校依託行業、立足浙江、服務全國、面向國際,秉承“精思國計,細量民生”的校訓,堅持“計量立校、標準立人、質量立業”的辦學理念,弘揚“嚴格嚴謹、求實求新”的校風、“尚德樂業、博學善教”的教風和“勵志篤學、求真誠行”的學風,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努力為經濟社會和質檢事業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辦學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計量大學,簡稱“中量大”或“量大”;英文名稱為China Jiliang University,英文縮寫“CJL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浙江省杭州市江乾區學源街258號。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學校舉辦者依法對學校進行指導和監管,保護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計量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學,實行民主管理。
第七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在招生、學科專業設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機構設定和人事管理、財產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擁有辦學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重要使命,依法自主辦學,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第九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教育以學生為主體,辦學以教師為主體,尊重師生、關愛師生、激勵師生,促進師生全面發展,依靠師生推動學校科學發展。
第十條 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以工學、理學、管理學為主幹學科,多學科協調發展。學校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合理確定規模結構,科學布局學科專業,著力建設優勢特色學科專業,堅持走以質量持續提升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目標引領,科學制定和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推進人才強校,開展協同創新,促進開放辦學,彰顯辦學特色,提升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能力,為經濟社會和質檢事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和科技支撐。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基本職能
第十二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時開展國際教育、繼續教育等教育服務。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學校依法制定學籍管理規定和學位授予辦法,按照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授予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資源建設,健全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評估、監控與保障體系,培養富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具有牢固質量觀念、明確標準意識和較強計量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五條 學校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建立完善科技創新體系,推進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學術進步,加強高水平科研平台和科研團隊建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解決重大問題能力。
第十六條 學校以服務經濟社會和質檢事業發展為己任,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業緊密互動、合作共建和協同創新,促進科技創新、技術進步、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產業化,推動經濟社會和質檢事業的發展。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人才培養和學術發展,集聚和傳播科學精神、人文精神,傳承和建設體現時代特點、學校特色的校園文化,弘揚中華優秀文化,服務社會文化發展。
第三章 學生
第十八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教育資源,以及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
(二)在校期間,根據有關規定享有轉專業的權利;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組織、學生社團,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及文體活動;
(四)按照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公平獲得在境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六)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七)在思想品德、身心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的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八)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按規定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學修德,慎思篤行,完成規定學業;
(二)熱愛祖國,誠實守信,尊師敬友;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的相應義務;
(五)珍視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和其他公共財物;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成長成才服務體系,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學生參加各種形式的創新創業活動、校園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困難學生資助幫扶體系,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校內聽證、申訴等學生訴求表達與權益救濟機制,維護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在學校接受交換交流學習、非學歷教育等不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在學校期間的權利義務,由學校和學生另行約定。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隊伍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應由具備良好師德,具有較好知識結構,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並取得高校教師資格的人擔任。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七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依規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平等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七)就職務職級、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依照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程式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於教育事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愛崗敬業,勤奮工作,自覺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和權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遵守職業道德,恪守學術規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尊重學術自由,規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活動和職業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工資制度等規定,健全教職員工收入分配製度,建立完善激勵機制。根據辦學實際,採取措施改善教職員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職員工公開招聘、崗位聘任等制度。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級制度,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職員工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員工續聘、解聘、晉升、獎懲的依據。學校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利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學術組織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三十五條 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按照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對本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切實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的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其他黨委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結合業務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黨委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委員參加,非黨員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學校黨委會根據黨委的職責及學校實際制定議事規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議事、決策。
第四十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計量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等基層組織和其他統戰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節 校長
第四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建設工程、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辦公會根據校長職權和學校實際制定議事規則,按照“集體研究、校長決定”的原則進行議事、決策。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結合實際依法制定章程,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四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和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教學、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計畫;
(二)審議學科專業設定、調整和撤銷等事宜;審議學術機構設定、交叉學科與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審議並決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等重要學術管理制度;
(四)評定並推薦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
(五)審議決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及學術道德規範,調查、處理學術糾紛,受理、調查和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六)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教學科研單位設定、中外合作辦學和重大合作項目,以及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諮詢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負責學校學位事務的審議、決策與諮詢,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有關學位授予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審議學位授予人員名單,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處理授予學位爭議等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主要負責學校本科教育教學的研究、指導、評價、論證和諮詢等事務。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教學工作年度計畫,對本科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二)審議人才培養方案,以及教學建設、教學改革等重要教學管理制度;
(三)評定並推薦教學項目、教學成果和獎勵;
(四)研究處理教學建設與改革等其他事項。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群團組織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活動。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內部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重大事項;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執行委員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
第五十一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教育工會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團的章程,結合學校和團員青年實際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紐帶,是學生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形成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提案,並提交有關部門處置;審議上一屆(次)學生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三)制訂、修改學生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
(五)討論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主持其日常工作。
學校建立二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節 內部組織機構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和精幹高效原則,按規定設定職能管理部門並賦予其職責許可權,並可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機構設定。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設立學院(部)。學院(部)是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基本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履行教育基本職能,自主行使相應職權。
第五十六條 學院(部)的主要職能是:
(一)全面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師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據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制定學院(部)管理制度;
(三)制定並實施學院(部)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制定並實施學院(部)學科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四)在學校核定編制內設定學院(部)內部機構,實施對工作人員的聘任和管理;
(五)考核並評價學院(部)教職工的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制定並實施學院(部)教職工的收入分配政策;
(六)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七)按規定使用學校劃撥的經費和資產,並接受學校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八)在學校領導下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七條 學院(部)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的組成、運行等事項,按照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進行議事、決策。
第五十八條 學院(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的學院(部)委員會或者總支部委員會。學院(部)黨組織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責任,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主任)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九條 院長(主任)全面負責學院(部)的行政事務,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工作。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學院(部)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六十條 學院(部)建立教授委員會,負責學院(部)學術事務的決策和諮詢。
第六十一條 學院(部)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規定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二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授權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合法合規組織收入,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
第六十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六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科學的預算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和經營制度,合理配置資產,注重開發利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學校依法擁有、保護併合理使用和開發校名、學校標識、專利、著作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規範內部管理,保證依法、規範、合理使用辦學資源。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完善公共服務體系,開展教學科研基礎設施建設、教育信息化建設、圖書情報和檔案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辦學需求。
學校建立健全後勤服務保障體系,不斷提升服務品質,接受學生和教職員工的監督。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申請設立中國計量大學校友總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地方校友會。學校通過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辦學資源。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浙江中國計量大學教育基金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接受廣大校友、社會組織及各界人士捐資助學,捐贈事宜按教育基金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加強與地方政府、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交流與合作,推進協同創新,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經濟社會和質檢事業發展,並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校、國際組織和科研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推進師資隊伍、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的國際化,構建開放辦學的格局。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科學的質量評估制度,依法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部門和第三方組織的認證或評估。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向社會公布國家規定的信息公開事項,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標是圓形圖案,外環上半部分是英文校名“CHINA JILIANG UNIVERSITY”,下半部分是中文校名“中國計量大學”,字型系沙孟海書法集字;中間圖案是三層結構,第一層是圓規,第二層是尺子,第三層是一本翻開的書,圓規和尺子是質量監督和檢驗檢疫的標記,代表公平和公正,翻開的書籍代表汲取知識,表明了中國計量大學是質檢行業的高等學校。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徽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金屬證章。教職員工佩戴的校徽為紅底白字,本科生佩戴的校徽為白底紅字,研究生佩戴的校徽為黃底紅字。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印有校標和中英文校名的長方形旗幟。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中國計量大學校歌》,由胡藝珊等作詞,曉其作曲。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18日。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舉辦者審核,報浙江省教育廳核准、教育部備案後由學校發布。
第八十一條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二條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當及時修訂章程:
(一)學校的名稱、類別層次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發生重大變化;
(三)學校的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
(四)其他應修訂章程的重大事項。
章程的修訂程式與章程制定程式相同。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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