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航大學章程

中國民航大學章程

《中國民航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月12日教育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8號公布。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辦學功能,辦學主體,治理結構,辦學保障,外部關係,學校標識,附則,共8章8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航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8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6年4月24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6年4月24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制定過程

2014年4月,學校下發《關於成立中國民航大學章程建設領導小組及工作小組的通知》,完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統籌學校章程建設工作。章程建設工作小組整理《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第 31 號令)等與章程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性檔案以及教育部已核准的大學章程,編纂刊印《中國民航大學章程建設資料彙編》,印送章程建設領導小組、工作小組成員及相關人員,及時收集整理中央辦公廳、教育部、團中央等部委關於大學制度建設的政策法規檔案,確保章程建設符合現代大學制度要求,做到章程制定有章可循。
章程建設工作小組分期分批先後赴上海、南京、重慶、成都、天津和長春等大學章程被核准的高校進行學習調研,結合我校行業院校特點列出調研重點方向,學習已通過審核院校在章程建設方面的經驗。截至2014年11月底,章程建設工作小組共前往上海外國語大學、四川大學、吉林大學等共 10 所高校展開調研並形成調研報告,作為學校章程建設的參考。
自 2014 年 10 月份以來,學校召集召開學校教職工代表、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校黨委委員、青年教師代表等 4 場不同層面組織代表參加的徵求意見調研座談會,召開了 1 場以大學章程建設為主題的黨委中心組(擴大)學習會,整理徵集不同層面的建議意見。 2014 年 10 月,設計發布了《中國民航大學章程》建設專題網站,網站設有工作動態、政策法規、專家視點、媒體關注、集思廣益、校內規章、大學文化和他山之石等欄目,開闢設立了章程建設互動平台,為在章程建設的不同階段面向校內外徵求意見和建議提供了平台。截至 2014 年 3 月下旬,全網瀏覽 12000 餘人次,網站徵求意見互動平台收到有價值的意見建議總計 500 余條。
根據學校教育教學規律和學校民航特色及歷史傳統,力求把握大學自身發展規律和社會互動規律,章程建設工作小組結合調查研究與徵集意見,準備工作歷時兩年,起草工作歷時十個月,十次草案文本修改,於 2015 年 3
月形成《中國民航大學章程(草案)》(徵求意見稿)初稿。文本起草過程中參考了國內外大學以及教育部審核通過的大學章程的體例、條款,結合我校辦學實際情況,廣泛徵求校內不同層面代表、師生員工、校友、兄弟院校等的意見,經深入研究討論和多次修改後形成。
2015年6月4日,章程草案分別經過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於2015年6月15日形成上報民航局報批稿,2015年6月29日,民航局批覆同意上報教育部核准。
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月12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4月24日經教育部核准。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8號(中國民航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民用航空局同意,報我部核准的《中國民航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月12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6年4月24日

章程內容

序言

中國民航大學前身是1951年9月成立的軍委民航局第二民用航空學校。1956年更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十四航校,1958年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高級航空學校,1963年重組為中國民用航空機械專科學校,1977年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專科學校,1981年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學院,2006年5月30日,更名為中國民航大學。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牢固樹立人才培養是根本任務、教育教學是中心工作、質量提升是永恆主題的辦學思想,弘揚“嚴實向上”的校風和“篤學、精博、嚴謹、創新”的學風,不斷強化“崇尚嚴實、致能致用”的辦學特色,學校辦學理念是以學生為本、學者為先、學風為要,發展戰略是學科強校、人才興校,發展目標是成為中國民航人才的搖籃,科學技術研究的中心,國際文化交流的視窗,致力於建設成為享有國際聲譽的世界著名的民航類高等學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中國民航大學,英文名稱為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簡稱為CAUC。
學校註冊地址為天津市東麗區津北公路2898號。學校實行多校區辦學,根據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設立或者調整校區及辦學地點。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主管。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辦學活動和辦學行為進行管理與監督,保障學校辦學經費和辦學條件,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與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質量,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等事項。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履行相應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行使在發展規劃制訂實施、學科與專業設定、學業和學位標準制定、招生、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交流與合作、機構設定與人員配備、內部收入分配、經費資產管理與使用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
第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科技創新水平,提升服務行業及區域經濟發展能力,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包括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教育和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其他教育形式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具有民航特色的成人本專科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教育修業年限。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工科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布局。按照國家和民航需求、辦學條件等因素適度調整學科專業結構和辦學規模。

第二章

辦學功能
第一節 人才培養
第七條 學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教育之本,秉承“立足民航,服務社會,面向世界”的服務面向,以套用型工程技術與管理人才培養為主要類型,以“嚴、實、能、用”為教育理念,致力於培養基礎紮實、知識面寬、作風嚴實,富有人文素養、安全意識、系統思維和國際視野,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戰略、民航與社會需求、辦學條件、生源市場和畢業生髮展選擇等情況制訂招生方案,明確招生的原則、標準和程式,並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公平、公正、公開地擇優錄取。
第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特點和教育過程組織要求,遵循教育規律,自主建設質量監控和運行保障體系,並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
學校構建有利於促進教師教學能力、工程能力和學術能力提高的激勵機制。
第十條 學校根據辦學定位和各學科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制訂培養方案。鼓勵多元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教育教學活動。學校本科生教育實施學分制,飛行技術專業因專業特殊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實行單獨的修業及畢業管理機制。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制定各層次、類型教育修讀標準和學位授予標準,並向學生依法頒發學歷證書或學習證明,依法授予相應學位。
第二節 科學研究
第十一條 科學研究是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是創新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也是學科強校的重要支撐。學校以服務民航業為主要目標,鼓勵套用科學和套用技術的研究與創新,積極推動基礎研究均衡發展,不斷推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的有機結合,為民航可持續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撐和智力支持。
第十二條 學校將嚴謹規範的學術行為作為一切科研活動的前提,著力加強科研誠信和學術道德建設,完善科研人員自律機制,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
第十三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依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科研保障支撐體系。
學校建立完善的科研評價和人才激勵機制。
第三節 社會服務
第十四條 學校肩負服務社會的責任和使命,面向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著力推進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積極為民航領域的人才培訓、行業升級、社會實踐、對口支援等活動提供服務與支持。學校積極接受社會各界和民航企事業單位為學校發展提供的支持和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鼓勵開展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努力構建科教結合、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協同育人和科技創新機制,更好地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民航行業、產業發展需求,形成全面覆蓋的行業、產業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支撐體系,為解決相關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諮詢,發揮智庫、思想庫、人才庫的作用。
第四節 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推動其成為共同的精神價值,為民航強國建設提供價值引導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動力。
第十八條 學校廣泛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著力加強以民航安全文化和服務文化為重點的行業文化研究與教育,綜合運用教育教學、實踐養成、文化薰陶、制度保障、研究宣傳等方式,不斷提升廣大師生思想道德素質。
第十九條 學校結合高校智庫的功能定位,根據國家發展戰略規劃和民航產業發展,促進行業文化軟實力的不斷提升,形成民航系統文化建設示範區和輻射源。

第三章

辦學主體
第一節 學 生
第二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他資助;
(四)獲得在學業、品德等方面的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監督學校公共事務的權利,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學生切身利益事項的知情權;
(七)獲得就業、創新創業指導服務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構建科學的學生教育、服務、管理體系,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全面發展積極創造條件,提供良好服務。
學校根據民航特有專業在作風、紀律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對部分專業實行準軍事化管理並為準軍事化管理提供應有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有違紀、違法及違反學校規定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學籍。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的制度與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申請聽證和提起申訴。
第二十六條 在校學習的無學籍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等,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二節 教職員工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需要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教職員工比例。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根據不同崗位類型和學校需求,實行崗位聘任制和定期考核制,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收入分配政策,實行按勞分配、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分配製度,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待遇調整機制。
第三十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學校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取工資薪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要的機會和條件;
(四)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在校內組織、參加教職員工團體與活動;
(五)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六)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等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相關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學術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教書育人,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未經學校批准,不在校外未規定的領域兼職並取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相關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 教師是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進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實行教師資格準入制度並建立教師退出機制。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學校工作期間,按照法律、政策、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保障,為教職員工職業發展提供培訓、進修和合作交流機會。
第三十五條 教職員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或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或退職。
離退休教職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享受相應待遇。學校按照國家和本校有關規定對離退休教職工進行服務,鼓勵、支持離退休教職工為學校發展繼續貢獻力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申訴、聽證等權利保護機制,保障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民航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和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是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進行集體決策的主要形式,處理本章程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有關事項。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全委會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在學校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其他事項按照全委會會議和常委會會議議事規則執行。
第四十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民航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學校黨委會相同。
第四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學校可設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等,協助校長行使職權。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和社會服務;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處理本章程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有關事項。校長辦公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定期由校長或由校長授權其他的學校領導主持召開,討論、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三條 學校黨委和行政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建立和健全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書記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自主設定教學科研機構、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必要時可成立臨時機構,並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中心)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根據人才培養與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和調整學院(部、中心),保障學院(部、中心)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院(部、中心)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單位,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定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生思想品德教育,設定內部管理機構和教學、科研基層組織,管理和使用本院(部、中心)辦學資源,負責本院(部、中心)人員的管理與考核以及學生的教育與管理,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部、中心)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院(部、中心)的學科專業建設、教學科研活動組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每年向本院(部、中心)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學院(部、中心)黨委(黨總支)負責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院(部、中心)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院長(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七條 院(部、中心)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學校年度招生計畫制訂工作;
(二)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院(部、中心)實際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
(三)以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學訓練活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五)指導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六)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就本單位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建議;
(七)制訂內部工作規則;
(八)規劃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學院(部、中心)領導班子成員按照有關規定,由學校黨委決定,校長任命。
第四十九條 學院(部、中心)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由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本院(部、中心)改革發展、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實驗室及資源建設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院長(主任)、黨委(黨總支)書記、副院長(副主任)、副書記等班子成員組成,根據需要學院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按照學校規定執行。
學院實行黨務、院務公開制度。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性質和總體發展需要設定的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職責,開展管理和服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職責,保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黨委、行政的下設機構,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學術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委員會等學術及工作組織。
第五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是教授治學的平台,是學術監督與評價的組織。學校根據需要在學術委員會下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在各學院設立學院學術分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校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責,授權、指導、監督各專門委員會及下級學術組織依照各自章程自主開展工作。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經學術委員會審議,增加、調整及撤併相關學術組織。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委員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學術委員會人數為不低於2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委員經民主推薦、公開公正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按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和運行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進行。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主要圍繞學校教育教學、教學管理、研究生培養方案、學科專業發展規劃及調整中的重要問題進行諮詢、指導、審議、評審和監督。下設的各專門委員會或教學工作分委員會或臨時性組織,在教學工作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和運行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進行。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及其相關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院、學科或跨學科設定分委員會,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和指導下開展工作。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和運行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進行。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與聘任的專門機構,負責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評審的組織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工作。
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和運行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規定進行。
第四節 民主管理機制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及組織程式等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及學校有關規章執行,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在教代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教代會閉會期間授權執委會代行職責。教代會下設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
第五十九條 學校工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 學生會(含研究生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學生民眾團體,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組織,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代表大會(含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全校本(專)科學生以及研究生參與學生事務的最高權力機構。學校支持學生會、研究生會履行維護學生權益的職責,依法保障學生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與監督權。
第六十一條 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學校為其行使民主管理、監督權利提供必要條件。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二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加強大學生和青年教職員工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學校共青團提倡和支持學生、青年教職員工開展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創新創業和校園文化活動。學校支持共青團按照團章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五章

辦學保障
第一節 財務管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資源配置以事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為基本依據,堅持可持續發展理念。堅持勤儉辦學,辦學經費優先用於人才培養,優先滿足教學需要。
第六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等途徑的經費籌措機制。
第六十五條 學校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分別實行“一級核算、二級管理”、“二級核算、二級管理”或“獨立核算”的管理體制。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預算管理、績效管理、經濟責任、信息公開和審計監督等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二節 資產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和依法認定為學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權益等。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全校各單位、教職員工要依法維護學校資產的安全、完整。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學校國有資產損失的,學校將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學校標識和其他智慧財產權。學校將校名及附屬形成的無形資產進行註冊、保護。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資產經營公司,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負責學校對外投資的管理和運行,密切服務教學、科研。學校通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和職責,國有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
第三節 服務保障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公共服務體系,開展信息化建設、教育技術現代化建設、圖文信息和檔案資料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辦學活動的需求。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適應學校發展的後勤保障體系,提升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安全、優質、快捷的服務與保障。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校園公共安全工作體系,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營造安全文化氛圍,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七十三條 各服務保障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保障職能。各服務保障機構的運營,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統一協調管理。其運營過程中涉及學校成員權益事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處理。

第六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四條 學校以服務求支持、以貢獻謀發展,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資源服務社會,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五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學校理事會是立足民航特色、面向社會開放式辦學的諮詢監督機構,是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是學校籌措辦學資源和擴展社會合作的紐帶和橋樑。
理事會由政府、企業、學校、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師生等方面代表組成,吸納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學校治理。理事會依法制定章程並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六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設立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校友會日常工作。學校積極為校友提供服務,組織校友進行工作交流、技術開發、文化教育、諮詢服務等活動,歡迎和鼓勵校友對學校建設與發展提供建議、參與和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七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增加辦學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八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實行國際化戰略,依法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外高校、研究機構、行業專門組織、航空企業等交流與合作。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標是由字型和圖形兩部分組成的同心圓。內圓是以地球為背景,通過線條勾勒出一架向上的飛機,彰顯“中”字之意,下方標註“1951”代表建校年份;外圓標有中英文校名,中文字型采自周恩來手稿集字,校標色彩藍白相間。
第八十條 學校校徽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紅底白字為教職工校徽,白底藍字為學生校徽。
第八十一條 學校標準色為民航藍,象徵藍天,符合國際慣例,極具表現力和感染力並富含空間感。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長與寬之比為3:2,有藍白兩色樣式:藍色校旗旗面為標準色民航藍,中央印有白色校標;白色校旗中央印有標準色校標、標準色中文校名和英譯全稱。
第八十三條 校慶紀念日為9月25日。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提出意見,由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民航局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五條 章程修訂應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1/5以上代表提議,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同意後修訂。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執委會提議,由校長辦公會審議,經學校黨委同意後修訂。
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程式依據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是學校發展、建設、管理的根本規則,是制訂其他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學校原有規章制度內容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應遵照本章程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中國民航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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