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主要承擔國家有關科研基金﹑科研成果﹑科技開發﹑成果轉化與推廣﹑科技產業等方面的推廣和促進工作,並為國民經濟重點行業科技政策領域提供諮詢和建議,同時中聯盟也會積極在國務院,
科技部以及
發改委等國家政府部門的政策指導下,從事國際重大科技項目的引進與輸出,並根據各省份地域經濟發展需要,聯合投融資機構為企業提供援助。中聯盟以國民經濟發展需求為導向,以最佳化組合為前提,以推動重點行業科技產業化進程為目的。通過聯合重點行業企業組成“行業科技聯盟”,以產學研協同合作的形式為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提供支撐,為相關省份區域發展需求提供科技項目援助,為需求企業提供科技項目轉移;通過聯合各省份相關政府部門,充分依託各省份政策優勢以及地方發展方向,及時提供科技支撐,從而解決科技向生產力的快速轉化;通過組織專業隊伍開發和指導各地科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高新企業所推薦的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等,為投資商、企業技術需求方及代理商尋找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提供一個便利的場所。
主要工作
1. 規劃和制定相關科技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按照相關國家科技政策的需求,完成特殊的科技項目攻關任務;按照需求,組織專家為企業提供技術援助以及協同開發。
2. 組織和協助企業申報科技項目,申請科技專項基金。接受企業的委託,提供科技項目的產業化方案。
3. 組織優秀科技成果推廣轉化工作,對列入國家“火炬計畫”(高新技術產業化計畫)﹑“國家級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畫” ﹑“星火計畫”(依靠科技振興農村經濟)﹑“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計畫”的項目,協助企業進行產業化推廣。
4. 聯合重點行業企業組成行業科技戰略聯盟,充分發揮科技資源共享以及科技與市場的高效對接,規避很多企業都遭受過的科技成果和市場脫節的境遇。
5. 利用行業科技戰略聯盟的科技優勢為國家政策的制定實施提供科技支撐,為地方省市的區域經濟發展提供科技援助,為行業企業發展提供科技轉移。
6. 根據國家最新政策導向及時提供相關領域最新科技支撐,以配合相關政策推進實施。
7. 承擔相關領域科技項目的引進,消化和吸收,架起國內外科技交流橋樑,推動國際前沿科技成果的資源整合。
8. 根據政策導向和行業需求,為企業提供最有效的幫助,以加快我國自有科技成果項目的產業化,提升行業競爭力。
9. 組織專家進行技術研討,為相關行業科技攻關提供解決方案,發揮整體優勢,為行業服務。
10. 組織行業企業出國考察學習先進科技成果,架起國際間合作的通道,幫助企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11. 定期推出《中聯盟科技指南》,主要發行方式為內部贈閱和公開發行相結合,主要贈閱對象為國家相關部委以及各省份政府部門,目的是為國家部委相關政策的制定提供科技依據,同時也在重點行業內公開發行,以達到和市場對接的目的。
12. 建設和完備“中聯盟科技專家庫”和“中聯盟科技成果庫”,為社會提供詳盡的科技支撐服務。
聯盟宗旨
促進行業科技創新,加快科技產業化步伐,推動行業科技發展 ,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
聯盟目標
促國家科技發展,為經濟建設服務。
聯盟章程
第一章 聯盟構建原則
第一條 聯盟構建原則
(一)統一目標
聯盟緊緊圍繞和緊密結合國家關於科技強國戰略以及相關科技政策,把科技資源共享最大化,同時利用科技互助的方式以最有效的方式提升科技水平,為國家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進退自願
在遵守聯盟章程的前提下,各聯盟成員可自願參加或退出聯盟。
(三)統一規劃
根據國家行業發展需求和管理部門要求,聯盟統一規劃技術創新任務,集約優勢資源進行攻關,避免聯盟內部的重複勞動。
(四)合理分工
聯盟成員按照規劃和技術創新鏈條的不同階段進行合理分工。一般情況下,技術機理研究和小試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為主導;中試、工業示範和產業化以企業為主導;融資機構提供企業的投融資服務和支持。
(五)權力義務對等
各聯盟成員的法律地位平等,按照本協定、聯盟章程和其他協定約定分享權益和承擔義務,形成共同投入、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共同發展、長期穩定的產學研利益共同體。
(六)組織開放
聯盟是開放性的組織,聯盟成立後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可以吸收聯盟需要的具有技術、資金等方面優勢的單位加入聯盟。
第二條 聯盟選項原則
(一)聯盟技術創新應根據聯盟成員的優勢和國內外技術發展現狀選擇課題,揚長避短,有所為,有所不為。
(二)要具有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領域內的權威性,確保項目的示範性和經濟性。
(三)要統籌考慮近期(5年內)、中長期(5~15年)以及遠期(15年以上)的計畫,尤其要確保在近期內能實現一批產業化成果。
第二章 聯盟的組織形式
聯盟設立理事會、專家技術委員會和聯盟秘書處,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聯盟理事會為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專家技術委員會既是聯盟理事會的諮詢機構,也是聯盟集成技術創新項目的具體執行機構;秘書處為聯盟理事會和專家技術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第三條 理事會的構成及職責
聯盟理事會由聯盟成員單位和相關組織部門的主要領導或其指定代表人員組成,設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各一名,副理事長二人、理事若干名。
(一)理事會職責
1. 維持聯盟穩定運行,制定和修改聯盟章程;
2. 批准和取消聯盟成員資格;
3. 選舉聯盟理事長、聯盟專家技術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秘書處秘書長;
4. 聽取和審議專家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報告;
5. 根據專家技術委員會的建議,決定聯盟技術發展方向與重點工作任務,協調資金籌措、使用、成果轉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項;
6. 審議、批准和修改聯盟內部管理條例;
7. 決定聯盟組織的變更和終止;
8. 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9. 審議財務預、決算報告;
10. 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議事規則
聯盟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必要時可增加、提前或延遲,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召開通訊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或受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負責召集。理事會的召開,須有理事會成員2/3以上(含本數)代表到會方為有效會議。理事會形成的決議。應由出席理事會成員2/3以上(含本數)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項須經理事會成員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 修改聯盟章程及有關專利許可的協定及相關約定;
2. 決定聯盟技術開發公司“技術開發基金”的使用;
3. 聯盟的終止、解散、分立、合併;
4. 其他規定的需理事會成員一致通過的其它事項。
(三)聯盟理事長
聯盟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最多連任兩屆。理事長任職期間如遇工作調離原派出單位等情況,應自行辭去其職務,由該派出單位另行推薦接任理事長人選,經理事會通過後,方可接任。持續時間至本屆理事會換屆選舉。
第四條 聯盟專家技術委員會
聯盟專家技術委員會由理事會聘任,是聯盟的技術決策諮詢機構,由聯盟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工程技術專家、企業家和學者組成。
(一)專家技術委員會職責
1. 負責制定聯盟的技術發展方向與重點項目並積極爭取國家立項和資金支持;
2. 對項目進行論證、監督、評審,根據尾礦綜合利用行業技術發展趨勢,制定項目滾動計畫;
3. 指導項目負責人提出制訂與該項目有關聯的技術戰略方針;
4. 審查各課題技術方案的建議安排,檢查和評定項目及課題的執行情況;
5. 專家技術委員會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形成共識後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6. 定期召開聯盟成員單位之間的技術交流會,構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協助聯盟內的企業解決其發展中遇到的各種技術難題。
第五條 聯盟秘書處
聯盟秘書處是理事會和專家技術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聯盟日常事務和項目的協調、管理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其管理職能。聯盟秘書處的辦公地點及所需經費由聯盟理事會理事長單位根據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提供並給予切實保障。聯盟秘書處辦公地點設在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北京市西直門北大街62號1106室)。
(一)秘書處職責
1. 執行聯盟理事會和專家技術委員會做出的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聯盟內的各項工作;
2. 負責理事會的籌備和召開,向理事會作《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及財務報告,負責制定《下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3. 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4. 負責協助聯盟專家技術委員會和各成員單位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聯盟技術創新項目,積極爭取國家對聯盟的大力扶持和資金投入;
5. 負責受理聯盟外企、事業單位加入聯盟的申請,對其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二)聯盟秘書長
聯盟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二名,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由聯盟理事長單位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任。秘書長向理事長和專家技術委員會主任負責,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人員薪酬由各理事單位自行負責,確實有困難的由理事長單位協助解決。
第三章 聯盟的成員
第六條 聯盟成員
聯盟吸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一定科技技術、產品及設備研發、製造和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成為聯盟成員,享受聯盟成員權利,承擔聯盟成員義務。各聯盟成員是獨立的法人實體,聯盟與聯盟成員之間不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聯盟成員為各理事會成員,首批聯盟理事會成員已在第四條“理事會構成及職責”明確規定。凡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的非聯盟成員單位,經理事會成員提名,單位提出申請,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可成為聯盟理事會成員單位。
第七條 申請成為理事會成員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聯盟章程,遵守有關協定內容;
2. 在尾礦綜合利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具備相對完整的研發體系,致力於推動尾礦綜合利用行業技術進步;
3. 理事會全體成員2/3 以上(含本數)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成員的權利
1. 參加理事會會議,參與討論和決定聯盟發展的重大事項;
2. 向理事長提議召開理事會;
3. 委派代表參加專家技術委員會和聯盟秘書處工作;
4. 優先享有與聯盟內成員相互協作的權利;
5. 參加聯盟定期或不定期舉行的信息溝通與技術交流、培訓等活動;
6. 依據聯盟的有關協定,實施聯盟成員的專利;
7. 退出理事會的權利。
第九條 理事會成員的義務
1. 擁護、遵守聯盟章程,能按照章程中確定的有關要求進行實際的資金投入組建技術開發公司,且按照各自的特點在產業鏈上協作,推動成果轉化;
2. 致力於推進聯盟建設,完善聯盟運行機制及智慧財產權管理細則;
3. 保守聯盟重要技術的秘密,維護智慧財產權;
4. 根據各聯盟成員的優勢和專業領域特色,確立一批聯盟開放實驗室和中試基地,對聯盟成員單位實行優惠或免費使用,達到聯盟內資源共享;
5. 建立聯盟信息網站,利用網路信息技術達到聯盟成員單位之間科研成果和經濟信息的共享,並面向整個行業開展服務。
6. 結合重大項目實施國家的專項資助和聯盟成員自籌等方式,逐步建立聯盟的高水平、特殊試驗平台和工業試驗基地。
第四章 聯盟成員管理
第十條 聯盟成員的加入
1. 申請加入聯盟的企、事業單位,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加入聯盟的書面申請;
(2)本單位的介紹材料和法人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3)本企業在聯盟有關技術領域研發、製造的工作開展情況的書面報告。
2. 加入聯盟的程式
(1)秘書處受理加入聯盟申請書;
(2)由秘書處審查相關資料,遵照相關原則決定是否批准加入聯盟,上報理事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備案後即成為聯盟成員。
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的退出
聯盟成員退出聯盟時應提前25個工作日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秘書處在收到書面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內向理事會通報。
第十二條 聯盟成員的除名
聯盟成員嚴重違反協定及其它有關規定,或長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員義務,經秘書處核實,向理事會提交並請理事會審議除名決定,由理事會2/3以上(含本數)通過即可生效。如果被除名的是聯盟發起人,由理事會2/3以上(含本數)通過並經聯盟其他發起人一致書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後不方可重新申請加入。
相關活動
成功舉辦多次科技項目對接會,交流會,項目引進和產業化工作,受到有關部委領導的高度肯定和讚揚,參與中部六省科技投資博覽會並完成相關項目對接工作,聯盟成員包括國內外1000多家科技企業和3800多位科技專家,中聯盟將一如既往的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以促進科技發展,科技強國為目標,充分發揮行業聯盟優勢,為祖國的經濟建設發揮更大更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