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科技產業聯盟

中國民族科技產業聯盟

中國民族科技產業聯盟是集民族產業為核心的集成配套技術套用推廣、高新產業科技成果轉化、現代民族產業融合、高效綠色產品產業化生產、民族產業園區規劃建設、民族科技產業的資本運作為一體的非營利性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族科技產業聯盟
  • 外文名:China N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Alliance
  • 主管單位: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
  • 性質:非營利性全國社會團體組織
主要職責,主要工作,聯盟宗旨,聯盟目標,聯盟章程,第一章 聯盟構建原則,第二章 聯盟的組織形式,第三章 聯盟的成員,第四章 聯盟成員管理,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聯盟收益分配原則和智慧財產權管理,第八章 變更、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九章 附 則,

主要職責

中國民族科技產業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在中國科技產業促進會的領導和管理下,主要承擔行業內的民族產業科技創新和集成配套技術的套用推廣,並為民族產業科技政策領域提供諮詢和建議。同時聯盟也會積極在國務院、 發改委、科技部等國家政府部門的政策指導下,從事現代民族產業大整合,加速民族產業的發展,並根據各地域經濟發展需要,聯合投融資機構為企業提供援助。聯盟以民族產業發展需求為導向,以最佳化組合為前提,以推動高效綠色產業化為目的。通過重點企業組成“民族產業科技聯盟”,以民族科技產業的資本運作為支撐,為相關區域發展需求提供科技項目援助,為需求企業再發展提供動力。通過組織專業隊伍和整合民族產業內的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等,為投資商、企業技術需求方及代理商尋找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提供一個便利的平台。

主要工作

1、規劃和制定相關科技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按照產業內各企業的需求,組織業內專家和產業內知名人士,為企業提供顧問服務以及協同開發。
2、組織和協助企業實現集成配套技術套用推廣、高新產業科技化成果轉化,接受企業的委託,提供以上項目的運作方案。
3、聯合重點行業企業組成行業戰略聯盟,充分發揮產業內資源共享,提高產業內的互助互通。
4、利用行業聯盟的優勢為國家政策的制定實施提供支撐,為地方省市的區域經濟發展提供融資援助,為行業企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5、承擔相關民族產業優勢項目的引進,消化和吸收,架起國內外產業信息的交流橋樑,推動民族產業的資源整合。
6、根據政策導向和行業需求,為企業提供最有效的幫助,提高高效綠色產品科學研發、產業化生產的能力,以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
7、組織專家進行研討,為相關行業企業提供解決方案,發揮整體優勢,為產業服務。
8、組織行業企業出國考察學習先進企業管理經驗,架起國際間合作的通道,幫助企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9、定期組織聯盟內行業討論,以產業內論壇的形式,為產業內的發展和創新提供建言平台,以達到企業的共同發展。
10、根據中國民族產業的發展特點,加強民族產業園區規劃建設,實現民族產業規模化發展,提供民族產業的科學發展規劃。

聯盟宗旨

促進民族產業科技創新,加快民族產業科技轉型步伐,推動民族產業的科技發展 ,實現民族產業融合和壯大,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

聯盟目標

促國家民族產業的科技發展,為民族產業服務。

聯盟章程

第一章 聯盟構建原則

第一條 聯盟構建原則
(一)統一目標
聯盟緊緊圍繞和緊密結合國家強國戰略以及相關企業政策,把企業資源共享最大化,同時利用互幫互助的方式以最有效的方式提升企業贏利水平,為國家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進退自願
在遵守聯盟章程的前提下,各聯盟成員可自願參加或退出聯盟。
(三)權力義務對等
各聯盟成員的法律地位平等,按照聯盟章程和其他協定約定分享權益和承擔義務,形成共同投入、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共同發展、長期穩定的產學研利益共同體。
(四)組織開放
聯盟是開放性的組織,聯盟成立後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可以吸收聯盟需要的具有技術、資金等方面優勢的單位加入聯盟。
第二條 聯盟選項原則
(一)聯盟內的合作應根據聯盟成員的優勢和國內企業發展現狀選擇形式,揚長避短,有所為,有所不為。
(二)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領域內的權威性,確保合作項目的示範性和經濟性。
(三)要統籌考慮近期(5年內)、中長期(5~15年)以及遠期(15年以上)的計畫,尤其要確保在近期內能實現一批優秀民族企業。

第二章 聯盟的組織形式

聯盟設立理事會、專家委員會和聯盟秘書處,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聯盟理事會為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專家委員會既是聯盟理事會的諮詢機構,也是聯盟各個項目的具體執行機構;秘書處為聯盟理事會和專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第三條 理事會的構成及職責
聯盟理事會由聯盟成員單位和相關組織部門的主要領導或其指定代表人員組成,設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各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若干名。
(一)理事會職責
1、維持聯盟穩定運行,制定和修改聯盟章程;
2、批准和取消聯盟成員資格;
3、選舉聯盟理事長、聯盟專家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秘書處秘書長;
4、聽取和審議專家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報告;
5、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建議,決定聯盟發展方向與重點工作任務,協調資金籌措、使用、成果轉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項;
6、審議、批准和修改聯盟內部管理條例;
7、決定聯盟組織的變更和終止;
8、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9、審議財務預、決算報告;
10、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議事規則
聯盟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必要時可增加、提前或延遲,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召開通訊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或受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負責召集。理事會的召開,須有理事會成員2/3以上(含本數)代表到會方為有效會議。理事會形成的決議。應由出席理事會成員2/3以上(含本數)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項須經理事會成員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聯盟章程;
2、決定聯盟內各基金的使用;
3、聯盟的終止、解散、分立、合併;
4、其他規定的需理事會成員一致通過的其它事項。
(三)聯盟理事長
聯盟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最多連任兩屆。理事長任職期間如遇工作調離原派出單位等情況,應自行辭去其職務,由該派出單位另行推薦接任理事長人選,經理事會通過後,方可接任。持續時間至本屆理事會換屆選舉。
第四條 聯盟專家委員會
聯盟專家委員會由理事會聘任,是聯盟的決策諮詢機構,由聯盟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專家、企業家和學者組成。
(一)專家委員會職責
1、負責制定聯盟的發展方向與重點項目並積極爭取國家立項和資金支持;
2、提出並策劃、組織、實施聯盟內的各項活動,並總結執行情況;
3、專家委員會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形成共識後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4、制定產業標準,加速產業融合步伐,並為產業整合做基礎工作;
5、定期召開聯盟成員單位之間的技術交流會,構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協助聯盟內的企業解決其發展中遇到的各種難題。
6、組織並開展聯盟內的資本運作,實現聯盟內企業的互幫互助;
7、組建專家級團隊,對民族產業園區的立項、規劃、籌建、發展提供專業服務;
8、起草並實施產業的綠色標準,為推動國家級綠色標準提供依據,推動產業環保水平;
9、幫助產業新科技的推廣,為企業新科技產生價值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五條 聯盟秘書處
聯盟秘書處是理事會和專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聯盟日常事務和項目的協調、管理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其管理職能。聯盟秘書處的辦公地點及所需經費由聯盟理事會理事長單位根據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提供並給予切實保障。聯盟秘書處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
(一)秘書處職責
1、執行聯盟理事會和專家委員會做出的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聯盟內的各項工作;
2、負責理事會的籌備和召開,向理事會作《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及財務報告,負責制定《下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3、編制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4、負責協助聯盟專家委員會和各成員單位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聯盟技術創新項目,積極爭取國家對聯盟的扶持和資金投入;
5、負責受理聯盟外企、事業單位加入聯盟的申請,對其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二)聯盟秘書長
聯盟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二名,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由聯盟理事長單位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任。秘書長向理事長和專家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人員薪酬由各理事單位自行負責,確實有困難的由理事長單位協助解決。

第三章 聯盟的成員

第六條 聯盟成員
聯盟吸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一定規模、優勢產品及設備研發、製造和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成為聯盟成員,享受聯盟成員權利,承擔聯盟成員義務。各聯盟成員是獨立的法人實體,聯盟與聯盟成員之間不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聯盟成員為各理事會成員,首批聯盟理事會成員已在第三條“理事會構成及職責”明確規定。凡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的非聯盟成員單位,經理事會成員提名,單位提出申請,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可成為聯盟理事會成員單位。
第七條 申請成為理事會成員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聯盟章程,遵守有關協定內容;
2、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致力於推動中國民族產業發展;
3、理事會全體成員2/3 以上(含本數)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成員的權利
1、參加理事會會議,參與討論和決定聯盟發展的重大事項;
2、向理事長提議召開理事會;
3、委派代表參加專家委員會和聯盟秘書處工作;
4、優先享有與聯盟內成員相互協作的權利;
5、參加聯盟定期或不定期舉行的信息溝通與技術交流、培訓等活動;
6、依據聯盟的有關協定,實施聯盟成員的專利;
7、退出理事會的權利。
第九條 理事會成員的義務
1、擁護、遵守聯盟章程,能按照章程中確定的義務實際履行,且按照各自的特點在聯盟內協作,推動互幫互助;
2、致力於推進聯盟建設,保守聯盟重要商業機密;
3、願執行聯盟決議,參加聯盟活動,履行會員義務
4、根據各聯盟成員的優勢和專業領域特色,達到聯盟內資源共享;
5、遵守聯盟的規定,支持聯盟的建設,按時繳納聯盟會費。

第四章 聯盟成員管理

第十條 聯盟成員的加入
1、申請加入聯盟的企、事業單位,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加入聯盟的書面申請;
(2)本單位的介紹材料和法人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3)本企業在聯盟中具有的優勢資源和提供互幫互助的優勢項目,並提供可為聯盟其它成員能夠提供資源的書面報告。
2、 加入聯盟的程式
(1)秘書處受理加入聯盟申請書;
(2)由秘書處審查相關資料,遵照相關原則決定是否批准加入聯盟,上報理事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備案後即成為聯盟成員。
(3) 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的退出
聯盟成員退出聯盟時應提前25個工作日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秘書處在收到書面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內向理事會通報。
第十二條 聯盟成員的除名
聯盟成員嚴重違反協定及其它有關規定,或長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員義務,經秘書處核實,向理事會提交並請理事會審議除名決定,由理事會2/3以上(含本數)通過即可生效。如果被除名的是聯盟發起人,由理事會2/3以上(含本數)通過並經聯盟其他發起人一致書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後不得重新申請加入。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一十三條 聯盟經費來源
1、收取會費;
2、社會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一十四條 經費管理
1、聯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2、聯盟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3、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4、聯盟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5、聯盟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6、聯盟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7、任何企業、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聯盟資產。
8、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9、聯盟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一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程式
1、對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2、聯盟修改的章程,須在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聯盟收益分配原則和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一十六條 現有智慧財產權的投入和共享
1、聯盟成員在加入聯盟前和在聯盟組織的項目以外、未利用聯盟資源和條件自行研發的現有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仍歸其享有。
2、在聯盟組織的項目中,項目合作方應簽訂協定,明確各自投入的現有智慧財產權及其權利共享的範圍和方式。
3、聯盟組織項目的合作方,未經許可不得將他人投入的智慧財產權用於聯盟項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4、新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歸屬、使用和利益分配。
5、在聯盟組織的項目中,項目合作方應簽訂協定,明確新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歸屬、使用的範圍和方式、利益分配原則。
第一十七條 聯盟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
聯盟會員單位,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他人或其他單位的智慧財產權,不得將他人或其他單位的智慧財產權用於聯盟項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章 變更、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一十八條變更、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1、聯盟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須由會員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經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終止動議。並報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3、聯盟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4、聯盟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5、聯盟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十九條附 則
1、本章程經聯盟理事會表決通過。依據本章程,聯盟下屬各機構或部門,要制定、建立各自的工作規章,在聯盟審核批准後,依規開展各項工作。
2、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聯盟會員代表大會。
3、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同意通過後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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