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章程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章程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起源於1952年11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建立的北京石油學院。北京石油學院以清華大學石油係為主體,於1953年10月1日正式開學。1960年10月學校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1969年11月學校遷至現山東省東營市,1970年1月更名為“華東石油學院”;1981年6月設立華東石油學院北京研究生部;1988年2月學校更名為“石油大學”,並在北京研究生部的基礎上成立了石油大學(北京);1997年11月成為首批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2月學校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公司劃歸教育部管理,明確了石油大學(北京)與石油大學(華東)各自相對獨立辦學;2005年1月學校更改為現校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章程
  • 制定機構: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黨委會
  • 核准機構:教育部
  • 核准日期:2015年06月26日
  • 生效日期:2015年06月26日
  • 核准書號:教育部第79號
  • 文書來源匯法網
核准書,章程,目 錄,序 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基本職能,第三章治理結構,第四章學生,第五章教職工,第六章外部關係,第七章辦學條件與保障,第八章學校標識與校慶日,第九章附則,

核准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第79號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章程

目 錄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學校基本職能
  • 第三章 治理結構
  • 第四章 學生
  • 第五章 教職工
  • 第六章 外部關係
  • 第七章 辦學條件與保障
  • 第八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 第九章 附則

序 言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起源於1952年11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建立的北京石油學院。北京石油學院以清華大學石油係為主體,於1953年10月1日正式開學。1960年10月學校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1969年11月學校遷至現山東省東營市,1970年1月更名為“華東石油學院”;1981年6月設立華東石油學院北京研究生部;1988年2月學校更名為“石油大學”,並在北京研究生部的基礎上成立了石油大學(北京);1997年11月成為首批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2月學校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公司劃歸教育部管理,明確了石油大學(北京)與石油大學(華東)各自相對獨立辦學;2005年1月學校更改為現校名。
學校秉承“實事求是,艱苦奮鬥”的校風,以“厚積薄發,開物成務”為校訓,始終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堅持走產學研相結合的辦學道路,致力於建設石油石化等學科領域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學,為國家發展和人類進步貢獻力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自主辦學,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簡稱為中石大;英文全稱為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beijing;英文簡稱為cup;
學校的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昌平區府學路18號,同時在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20號設有校區。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同意,可設立、調整校址或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是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
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為學校提供辦學的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並對其進行考核。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對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規範、指導和監督,對辦學質量進行評估。
第六條
學校以造福人類、滿足國家戰略需求、服務石油石化等能源行業和區域為己任,以立德樹人為根本,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服務社會經濟發展,推進文化傳承和創新。
第七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致力於面向石油石化等行業領域,培養視野寬廣的高素質專門人才以及優秀創新人才。
第八條
學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注重原始創新,加強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崇尚學術自由,實施民主管理。
第十條
學校出現需要設立分校、與其他學校合併、遷校、更名以及終止辦學等情形時,須向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申報並獲得批准。

第二章學校基本職能

第一節人才培養
第十一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適度發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學歷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學科設定以工為主,以石油石化等能源學科為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發展趨勢和學校特色發展的需要,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鼓勵和支持交叉學科專業的設定和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和核定的辦學規模製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學校以公平公正以及有利於選拔優秀人才為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錄取新生,並根據國家政策自主招生。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自主制定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學位授予標準。
學校依據學籍管理和學位授予規定對學生畢業資格和學位獲得資格進行審查,並發放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辦學策略,逐步提高師資隊伍的國際化水平,積極招收國際學生,與境外高水平大學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
第十八條
相關職能部門和教學科研機構依照學校規定建立質量保障體系,實施教育教學工作的監督與質量評估。
第二節科學研究
第十九條
學校不斷提高科學研究水平和創新能力,積極參與國家、區域和企業的創新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注重質量和知識原創的學術評價原則,並實施獎勵制度;學校對違反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獨立及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學校依法建立激勵和保障機制,鼓勵和支持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斷促進產學研相結合,推動石油石化等行業的科技進步。
第三節社會服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自主開展同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與學術機構、地方政府以及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以多種合作模式服務社會發展。
第二十四條
學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開展公益活動,支持教職工和學生為公眾利益服務。
第四節文化傳承
第二十五條
學校繼承並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發揚“學石油、愛石油、獻身石油”的優良傳統,營造追求真理、寬容失敗、和諧包容的校園文化。
第二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對外學術交流,以學術交流帶動文化交流,促進世界不同文化的交流融通。

第三章治理結構

第一節領導體制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議的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並依照其議事規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行使黨委職權,履行其職責。在特殊情況下,黨委書記可委託1位常委主持學校黨委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開展監督、執紀、問責,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條
學校設校長1人。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並履行相關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並主持,副校長等學校行政班子副職領導參加會議,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副書記視議題情況參加,議題相關部門和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校長辦公會採取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原則,並依照其議事規則議定有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違反決策程式規定以及重大決策審查、審批工作不嚴格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理事會由學校主管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學校代表、教師及學生代表、石油石化等企業代表、校友以及社會代表共同組成,按照理事會章程對學校重大發展事項進行諮詢、協商、議事和指導,支持和監督學校的發展,實施對學校的共建和管理,促進學校與共建方共同發展。
第二節內部組織機構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自主設定和調整內部組織機構,並決定其職權與職責。學校的組織機構由學院以及其他教學科研單位、黨政職能部門、民眾團體、直屬機構、學術組織、專門委員會和其他組織組成。
第三十四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依法享有辦學活動的組織、人事管理、資源配置和經濟事項處置等權利,負責本單位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等工作。主要職責與權利如下:
(一)負責本學院學科、專業建設。
(二)制訂各專業本科生培養計畫和研究生培養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對本學院的教學質量進行監控。
(四)負責本學院學生的教育、管理與服務。
(五)組織開展本學院的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六)開展國際、國內的交流與合作。
(七)負責本學院的師資隊伍建設。
(八)負責本學院教師及職工的績效津貼的分配。
(九)負責本學院聘用人員的聘任和管理。
(十)負責本學院的資產和財務管理。
(十一)負責本學院的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活動。
(十二)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院黨組織宣傳並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監督保障學校各項決定的落實,負責本單位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等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開展工作。
院長和其他教學科研機構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行政工作的第一負責人,依學校授權實施行政管理權。
第三十六條
學院和其他教學科研機構建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教學、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由黨政領導班子召開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七條
研究院等科研機構以高水平科學研究與研究生培養為主,瞄準世界科學技術發展前沿和國家重大需求,不斷提高學校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第三十八條
學校其他教學科研機構參照學院的管理模式履行學校賦予的職能。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非全日制學歷教育、繼續教育以及中外合作辦學等教育機構,由學校授權其開展國內外辦學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其他內部組織機構實行機構負責人制,依據學校授權履行各自職責。
第三節學術組織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和實際需要設定和調整內部學術組織,並決定其職權與職責。學校的學術組織包括校學術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
第四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教授代表(含其他正高級職稱人員)以及相關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委員的比例與學校的學科設定相匹配。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四十三條
學院和其他教學科研機構設立學術分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院長或行政負責人提名本單位在校學術委員任職的教授擔任。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法律和相關規定,負責學位授予的評定、授予、備案和撤銷,審議和通過研究生培養方案和學位授予相關檔案以及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等工作。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產生辦法由學校依法制定相關檔案予以規定。
第四十五條
學院和其他教學科研機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下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職權。
第四十六條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學校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主任及委員的產生辦法和運行制度由學校相關檔案規定。
第四節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以下簡稱教代會),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教代會依據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學校工會為其工作機構。
第四十八條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工會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黨聯繫教職工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會員和教職工利益的代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九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對團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維護團員的合法權益,組織、引導團員開展社會實踐、科技創新、志願服務和校園文化建設等活動。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和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以下簡稱學代會和研代會),學代會和研代會是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學代會和研代會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和學校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校學生會和校研究生會為其工作機構。
第五十一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發展發揮作用。學校支持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充分履行參政議政職責。

第四章學生

第五十二條
學生是指依法錄取、取得學校學歷或學位教育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校尊重學生在教育過程中的主體地位。
學員是指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各類註冊培訓生、旁聽生和進修生等。
第一節權利與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與獎勵。
(三)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根據規定條件和程式申請國家、社會和學校的資助,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享有學校建設、發展和改革等方面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七)就關涉自身利益的事項享有提出建議、異議和依法申訴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生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校規校紀,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二)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教學環節。
(三)刻苦學習,強健體魄。
(四)珍愛學校聲譽,愛護學校資產。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學生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員在學校培訓、學習期間,按照與學校簽訂的契約、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義務。
第二節管理與服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的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實施獎勵與紀律處分制度。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學習支持體系,引導和幫助學生在學業上獲得良好發展。
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服務體系,為有創造潛力與創業理想的學生提供幫助。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和心理健康服務體系,為身體、心理與家庭經濟有特殊困難以及遇到其他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八條
學校支持學生依法組織或參加社團活動,並實施學生自主管理的制度。
第三節權益保障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校內權利救濟機制,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學生會等學生社團按照學校規定推舉代表出席、列席與學生權益相關的各類校級會議。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依法受理學生申訴。學生對涉及到自身利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學生對申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五章教職工

第六十二條
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學校按照崗位分類設立相應的崗位聘任委員會,自主聘任教職工。
第一節權利與義務
第六十三條
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業務需要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二)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和創新活動。
(三)公平獲得職務提升、職業發展的機會。
(四)在工作能力和業績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和公平獎勵。
(五)按時、足額獲取工作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教師享有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享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八)享有就關涉自身利益的事項提出建議、異議和申訴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教職工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完成本職工作。
(三)教師須為人師表,教書育人,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五)珍惜學校名譽,愛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管理與服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契約管理,並按照契約約定和崗位性質實施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專業技術崗位聘用(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幹部選拔聘任制度和職員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工人技術等級考試和聘用制度。
第六十六條
學校實行崗位工資制度,遵循以崗定薪、崗變薪變的分配原則。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任)、晉升的依據。
第六十八條
教職工在校外兼職須經學校批准,並遵守學校關於兼職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施教職工獎懲辦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授予相應獎勵,對違紀的教職工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十條
學校尊重教師在學校的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教師在職業上獲得良好發展。
第七十一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師與學術人員開展教學研究與科學研究,並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法規,做好離退休教職工的相關工作。
第七十三條
兼職教授、名譽教授、雙聘導師、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等其他工作人員,在本校工作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契約以及學校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並履行義務。
第三節權益保障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校內權利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五條
學校成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教職工對除學術事項外涉及自身利益的有關勞動人事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時,可向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提起申訴。學術事項的申訴由校學術委員會受理。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對調解結果有異議的,申訴人可以向屬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組織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第六章外部關係

第七十六條
學校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開拓校內外、國內外優質資源,實行開放辦學。
第七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發布辦學信息,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十八條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與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同根同源,兩校共享獨立辦學前的學校歷史、大學精神、學校文化、榮譽等無形資產以及歷史文物、檔案和校友。兩校獨立辦學後,各為主體,相互支持,協同發展,共享“中國石油大學”校名以及由此衍生的資源與利益。
第七十九條
中國石油大學兩校協調委員會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和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的相關校級領導共同組成,以平等友好、協同發展的原則,負責協商、協調兩校辦學事宜、推動和落實兩校共享、共建的項目,承擔兩校共同組成的教育、科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統籌工作。
第八十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含北京石油學院、華東石油學院、石油大學以及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習過的學生和學員、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授予各種名譽頭銜的人士等。
第八十一條
學校珍視校友,以多種方式聯絡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積極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學校設立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友會,依國家法律法規及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友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二條
學校設立榮譽獎,獎勵對人類文明、國家發展、石油石化等行業進步以及學校發展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
第八十三條
北京中國石油大學教育基金會屬非公募基金會性質,主要負責管理基金、籌集辦學資金、接受捐贈,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支持與教育相關的公益事業。學校接受捐贈的規則由基金會管理辦法具體規定。
第八十四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依照法律和學校授權相對獨立運營,學校依法享有出資人權利。
第八十五條
學校任何內部組織或個人,未經校長授權,不得以學校名義對外簽署契約或協定。

第七章辦學條件與保障

第一節辦學經費來源
第八十六條
學校建立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依法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
第二節財務管理
第八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監察審計與財務公開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障財務安全。
第八十八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合理編制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九條
學校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第九十條
學校依法接受捐贈並妥善保管受贈財產,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學校辦學宗旨的項目和個人,保護捐贈人、學校和受益團體及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一條
學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節資產管理
第九十二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學校聲譽與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等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校對所占有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合理利用校名、校譽、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並維護自身權益。
第九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對國有資產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保障資產安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節公共服務與後勤保障
第九十四條
學校建立高效有序的公共服務與後勤保障體系,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餐飲、醫療、圖書、網路、檔案、期刊出版等服務,維護學校公用設施正常運行,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九十五條
學校建立並不斷完善公共衛生及公共安全的應急處理機制,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加強校園規劃,建設體現學校辦學傳統、文化特色的校園環境。

第八章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第九十六條
學校校徽由徽標和徽章組成。徽標為圓形,圖案是中英文校名環繞漢字“中”的變體與學校英文簡稱“cup”所構成的兩個循環匯聚的油滴。徽章為徽標圖案的圓形證章,教職工徽章以紅色為底,圖案為金色;學生徽章以白色為底,圖案為紅色;校友徽章為通體金色。
第九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中國紅旗面,旗面正中由上至下依次是白色的學校徽標、中文校名、英文校名。
第九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1日,校友返校日為9月的最後一個星期六。

第九章附則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經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一百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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