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章程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章程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校第10屆黨委會第4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中國教育部核准,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施行。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章程》分為序言,總則,學校與舉辦者,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教職員工、學生和校友,經費和資產,外部關係,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附則等10個部分,共91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章程
  • 外文名:Constitution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East China)
  • 核准單位: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6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10月30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3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中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發布實施以後,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決定正式啟動章程制定工作。
2011年,《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章程》制定啟動。學校制定了章程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章程起草工作機構,經過前期籌備、制定起草、討論審議三個階段,面向校內外徵求意見,十幾次易稿,形成學校章程草案。
2014年3月7日,章程草案在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學校十屆三次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討論。
2014年10月10日,章程草案由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校長辦公會審議。
2014年10月30日,中共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第十屆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對學校章程草案進行討論審定,報請教育部核准。
2015年1月20日,《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5年3月11日,《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章程》經中國教育部核准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6號(中國石油大學(華東))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0屆黨委會第4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起源於1952年11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建立的北京石油學院。北京石油學院以清華大學石油係為主體,於1953年10月1日正式開學。1960年10月學校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1969年11月學校遷至山東,1970年1月更名為華東石油學院,1981年6月設立華東石油學院北京研究生部;1988年2月學校更名為石油大學,並在華東石油學院北京研究生部的基礎上建立石油大學(北京),形成了石油大學(華東)與石油大學(北京)兩地相對獨立辦學的格局,1997年11月成為首批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5年1月學校更名為現校名,2006年12月成為國家“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重點建設高校。
建校以來,學校承載為國家石油石化工業及相關產業發展提供高等教育支撐的使命,積極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注重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國家、行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面向未來,學校堅持育人為本、人才為本、學術為本,推進特色發展、開放發展、和諧發展,加強改革創新,突出內涵建設,努力創建國內著名、石油學科國際一流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辦學行為,實施依法治校,保障自主管理,實現發展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簡稱中石大、石大;英文名稱為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East China),英文縮寫為UPC。
第三條 學校主要辦學地為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長江西路66號,在山東省東營市設有東營校區。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址及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著力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優良綜合素質、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六條 學校堅持“實事求是,艱苦奮鬥”的校風,發揚“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學風,弘揚“求真務實、創新圖強”的精神。
學校的校訓是“惟真惟實”。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七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有關能源企業集團參與共建。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對學校辦學進行巨觀指導,依法對辦學活動進行管理與監督,保障學校辦學經費和辦學條件,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與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質量,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等事項。
學校共建者根據共建協定對學校辦學進行指導、給予支持。
第九條 學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行使在發展規劃制訂實施、學科與專業設定、招生、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交流與合作、機構設定與人員配備、內部收入分配、經費資產管理與使用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
第十條 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以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為前提,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不斷完善辦學自律制度體系。
第三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一)學校堅持本科教育在辦學中的基礎地位。通過教育使學生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所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與方法,培養基礎紮實、專業精深、實踐力強、具有創新精神和國際視野的高素質人才,優勢專業著力培養未來的行業領軍人物和拔尖創新人才。
(二)學校把加強研究生教育作為建設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重要支撐。通過教育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及創造性地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的能力,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具備科學研究和創新能力的高層次創新人才。
(三)學校加強留學生教育與中外合作辦學,招收優秀國際學生,推進與境外高校間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促進多元文化交流、營造國際化氛圍。
(四)學校以系統的遠程與繼續教育服務石油石化及相關行業人力資源可持續開發,發展成人學歷教育及各類非學歷繼續教育,加強職業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發展目標,適應國家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圍繞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追蹤科學技術發展前沿,進行學科專業設定和調整。在進行學科專業設定及調整時,充分吸納相關行業部門及專家的意見。
學校學科專業保持以工為主,突出油氣及新能源特色,綜合發展自然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人文與社會科學等學科專業。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及辦學條件,在國家核定範圍內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制訂年度招生計畫,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學校按照不同培養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的要求,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和條件,開展自主招生工作。招收學生堅持“全面考核、公正選拔、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學校可向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對於卓越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依法授予榮譽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把推進高水平科學研究作為建設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重要著力點,堅持聚焦科技前沿、引領行業技術、服務區域經濟,致力於基礎理論和套用技術研究,加強協同創新,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創新型人才培養。
第十七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科優勢、智力優勢、文化優勢,為石油石化及能源產業、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教育培訓、技術研發、政策諮詢、資源共享等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通過傳承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借鑑吸收世界先進文化、發揚優良校風和學風,建設體現歷史內涵、時代特徵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加強文化育人、推動文化進步、形成文化輻射。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一節 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和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是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進行集體決策的主要形式,處理本章程第二十條所規定的有關事項。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全委會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其他事項按照全委會會議和常委會會議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學校可設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等,協助校長行使職權。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和社會服務;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處理本章程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事項。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成員由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組成,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視情況參加會議,列席人員由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應出席人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由校長根據討論意見作出。其他事項按照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式,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作為辦學的咨議機構。董事會由政府、學校、企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
董事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諮詢審議,監督學校辦學與管理活動,推動學校與社會各界的合作,通過各種方式爭取辦學資源,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由按規定程式選舉產生的各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在學術委員會主任的主持下開展工作,統籌行使全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諮詢和學術糾紛裁定處理等職權。學術委員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並在學院(部)設定教授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活動,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和其他有關重大學術規劃,以及學科專業和學術機構設定方案;
(二)審議決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教師職務聘任學術標準;
(三)審議決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和學術道德規範;
(四)審議學院(部)教授委員會章程;
(五)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和獎項、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與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各類學術科研基金項目等事項的學術水平;
(六)就學校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教學科研資源配置、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國內外合作辦學等事項的決策提出諮詢意見;
(七)處理學校認為需要提交決策、審議、評定、諮詢的其他重大學術事項。
第二十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名,成員根據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聘任。根據需要,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院(部)、研究院(所)或學位類別設分委員會,根據授權代行其部分職責。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校學位授予規則,確定學位授予標準;
(二)審議學位點建設辦法,確定學位點設定方案;
(三)決定學位授予和撤銷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確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聘任辦法,遴選聘任研究生指導教師;
(五)處理其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工作機構是學校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及組織程式等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及學校有關規章執行,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修訂情況報告,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及決策的落實;
(二)聽取並審議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其閉會期間分別由學生會、研究生會作為執行機構處理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並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二)代表全體學生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民主管理,討論涉及全校學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倡導和組織學生實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活動,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
(四)討論、決定應由其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和社會團體依據各自有關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部)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並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自主設定教學科研機構、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必要時可成立臨時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與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和調整學院(部)。學院(部)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單位,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定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生思想品德教育,設定內部管理機構和教學、科研基層組織,管理和使用本院(部)辦學資源,負責本院(部)人員的管理與考核以及學生的教育與管理,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部)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院(部)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院(部)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學院(部)黨委負責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院(部)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由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本院(部)改革發展、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院(部)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黨委書記、副書記等,教授委員會主任、工會主席、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 學院(部)設教授委員會,負責本院(部)的學術審議、評定和諮詢。學院(部)教授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院(部)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教職工大會),在本院(部)黨組織的領導和學校教代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對本院(部)管理進行民主監督和評議,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學院(部)按學科、專業設立系、所(中心),承擔教學、科研具體組織工作,其負責人由學院(部)負責選任。
第四十一條 學校以學科作為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和社會服務等活動的基本依託,對學科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下的學科負責人負責制。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研究院)、工程中心和實驗室等作為校屬研究機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其負責人通過民主推薦或公開招聘的方式產生。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工作性質和總體發展需要設定的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職責,開展管理和服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職責,保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負責學校對外投資的管理和運行,密切服務教學、科研。學校通過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和職責。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與政府、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公民個人等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辦學、學術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三節 運行機制
第四十七條 學校自主制定辦學規劃,根據辦學規劃開展各項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制訂人才培養方案,建立教學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實施教學工作督導與自我評估制度,建立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保證人才培養目標實現。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和契約約定,向各類學生、學員收取學費和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學校充分發揮各類學術組織在學科專業建設、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中的作用,加強基層學術組織建設,完善學術監督制度,構建符合學術運行規律的學術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五十一條 學校制定實施科學研究管理制度,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促進教師和科研人員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提升科研質量和效益。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用制,依法自主設定崗位、聘用各類人員。健全公開招聘制度、競聘上崗制度、職稱評審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採取分類管理、分類評價和分類激勵的人才管理機制,開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資源配置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校按照“按勞取酬、以崗定薪、責酬一致”的原則進行內部收入分配。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在校長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對各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五十五條 學校按照程式透明、規範管理、信息公開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制定嚴格的權利行使制度,完善諮詢、決策、執行和監督制度,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實行校務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第五章 教職員工、學生和校友
第一節 教職員工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員工比例,設定各類教職員工崗位。
第五十七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工作職責及需要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聘任、職稱評定、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所應承擔的工作任務;
(二)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發展大局和合法權益;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四)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用制度;
(二)對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崗位聘用制度;
(三)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主體,尊重和愛護人才,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為教職員工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學校建立健全進修、培訓制度,重視教職員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職業能力發展與提高。
學校實行學術休假制度。為學校發展做出突出貢獻並擁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分批次享受學術休假。
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員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和獎懲等。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相關規章制度、機制,保持教職員工申訴渠道暢通,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名譽教授、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第二節 學生
第六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學業成績和品行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各類學術活動;
(四)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五)依照法律及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開展相關活動;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對紀律處分和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六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尊敬師長,努力學習,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資源和生活設施;
(六)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堅持教育以學生為主體,創造條件促進學生“以學習為中心,走全面發展之路”。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等服務,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等形式的資助項目。
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提出的申訴。
第三節 校友
第七十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含北京石油學院、華東石油學院、石油大學以及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學習過的學生、學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以及被學校授予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人士。
第七十一條 學校積極為校友提供服務,組織校友進行工作交流、技術開發、文化教育、諮詢服務等活動,歡迎和鼓勵校友對學校建設與發展提供建議、參與和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註冊成立校友總會,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聯繫和服務校友。
第六章 經費和資產
第七十三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四條 學校資產屬國有資產性質,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等。學校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
第七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
第七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預決算、收入支出制度和財務風險控制機制。
第七十七條 學校實行相應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堅持勤儉辦學,最佳化資源配置,保證資產使用效益和運行安全。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根據法律及本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處理學校外部關係。
第七十九條 學校以服務求支持、以貢獻謀發展,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資源服務社會,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八十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外高校、研究機構等組織或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十一條 學校聯合企業、科研院所和其他相關單位設立產學研合作委員會,負責制訂產學研合作政策與計畫,組織產學研合作項目及活動,推動產學研各方加深戰略合作、加強協同創新,促進科學研究、人才培養、技術轉移、成果轉化和產業升級。
第八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增加辦學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三條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與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同根同源,兩校共享相對獨立辦學前的學校歷史、大學精神、學校文化、榮譽等無形資產以及歷史文物、檔案和校友。兩校相對獨立辦學後,各為主體,相互支持,協同發展,共享“中國石油大學”校名以及由此衍生的資產和資源。兩校組成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兩校相關辦學事宜。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徽標,由核心圖案、建校時間與中英文校名組成。核心圖案為學校標誌性雕塑“創造太陽”的抽象體,下方為學校的建立年份“1953”,外環弧形上部為英文校名,下部為中文校名;徽面顏色為學校標準色深藍色,中英文校名顏色為白色。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長寬比例為3:2;旗面正中為中文校名,校徽位於校名正上方居中;旗面顏色為學校標準色,旗幟上的校徽和校名均為白色。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歌為《北京石油學院學生之歌》,創作於1956年,北京石油學院海燕詩社學生集體(署名“平原”)作詞,瞿希賢作曲。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1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訂和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備案。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訂和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特色

章程高度凝練了學校使命、傳統、學風、精神等,是學校對辦學歷史、經驗的系統梳理和對辦學理念、基本制度、學校與社會關係等的集中闡釋,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和學校自身特色。章程包含法律和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自主權內容,明確辦學自主權的行使與監督規則。章程還根據現代大學制度的內涵與要求,將決策機制、治理結構、民主管理、學術制度、社會合作等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所必備的制度要件與要求納入其中,明確學校內部各種權力的運行規則,體現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突出對教師、學生權益、地位的確認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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