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雲協會

彩雲協會

彩雲協會是以高素質青年為主要力量,以農村、農民、學校、學生為主要服務對象,廣泛團結社會各界有志人士,旨在整合資源、振興教育、服務社會的,愛國進步的社會公益性組織。彩雲協會在2010年末就開始運行,2011年2月27(彩雲協會生日)日于山東青島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宣告成立,2011年3月15日在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正式註冊,成為共青團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委員會領導下的高校組織,即青島分會成立。2011年8月24日在雲南省昭通市鎮雄縣註冊,成為共青團鎮雄縣委員會領導下的青年公益組織---社會團體,自此彩雲協會立足各高等學校分會,邁向社會的格局初步形成;立足雲南,面向大西南,走向全中國的態勢初見端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彩雲協會
  • 主要服務對象:農村、農民、學校、學生
  • 宗旨:整合資源、振興教育
  • 開始運行:2010年末
發展歷史,組織章程,理事成員,理事人選,條件,權利,義務,撤銷,候選,會員退會,組織和職權,最高權力,理事名額分配,理事會任期,分會理事席位,理事席位變更,理事會職務,理事會會議,選舉任命原則,理事會的職權,理事會會務,理事會機構,理事會職權,基本組織框架,團體會員,成立條件,成立審批流程,分會權利義務,分會違紀,分會解散,分會職責,機構設定,解散資金,資金及使用,經費來源:,使用範圍,會計,資金資產管理,換屆財審,財務管理,財務追責,資金流失,換屆交接,解散財產處理,提出終止動議,表決終止動議,解散清算,註銷登記,財產處理,

發展歷史

彩雲協會官方統一LOGO彩雲協會官方統一LOGO
截至2013年5月15日,協會已經擁有青島、北京、哈爾濱、福州、西安、武漢、昆明、綿陽和南京等地區高校和區域性分會近十餘個,組建高中學生工作組,形成了以區域分會為先鋒、高校分會為主要力量,高中工作組為後備生力軍的組織系統。逐漸創建了以實業扶持公益,以公益提升實業社會價值的“實業與公益相結合”的發展模式。正在或者已經打造了籌建全國最大的公益圖書館,赴偏遠山區支教調研,舉辦大學預科班和高考報名諮詢會,舉辦彩雲協會明志講壇,籌建支教基地等一大批品牌活灑愚己動。
協會源起
彩雲協會於2010年秋由郭召旭、皇甫雲龍、李斌、楊世宇、熊敬文、張濤、李旭東、曹駿等人發起籌建,最初目的是建設一個以雲南經濟教育建設為主要服務方向的全國高校大學生公益聯盟
“彩雲”二字源自雲南美稱“彩雲之南”之“彩遷循采雲”二字。隨著彩雲陵享訂膠協會的婚歡發展,面向的對象從雲南逐漸擴展到大西南片區,並且“彩雲”二字也有了其更深刻的含義,即“吉祥、美麗、和諧、幸福”之意。故“彩雲之音”即是“吉祥之音、美麗之音、和諧之音、幸福之音”。彩雲協會也從以前的定位轉化為純公益的青年組織。
公益理念
平衡財富
在暴力、政府、企業、公益組織四架拉動社會發展的馬車中,公益組織的功能在於平衡社會財富。平衡之根本在於創造,利用社會資源、創造社會財富,自力更生以達平衡之效。
授人以漁
公益的目的不只在為饑渴者送上一個麵包與一杯水,而是要讓饑渴者在吃了麵包喝了水後懂得自己去尋找下一個麵包與下一杯水。要改變社會現狀就要從改變一個人開始。如果一個人在接受我們的公益幫助後想到的是下一次再享受或下一代再享受,那我們是失敗的,我們不做這樣的公益。所以我們更希望以“授人以漁”的方式幫助我們的服務對象,希望能夠通過改變他們的不良習慣,改變他們的不正確的思想,交給他們自立自足的方式和方法。
時效公益
公益是有時效性的,任何一個受助者都等不到我們家纏萬貫的時候,所以,我們為公益,不僅需要及時還需要效率,我們希望能夠在盡短的時間內向服務對象提供最適合他們的幫助。能做多少是多少,不因我們能力有限而不為公益,如果要成就一片沙灘,那么我們彩雲的每個人都願意成為一粒快樂的沙子,默默為這個社會奉獻著自己的微薄力量。
持久教育
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乃至一個民族之所以長盛不衰,是因為教育的點點滴滴都根深於他們的子孫。所以教育才是根本,是一個民族長久不衰的根本。而要從做好教育就必須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不因短期目標或是效果而動搖了公益教育的長遠性。
尊重每個受助對象
人人平等。我們在講求教育公平的時候,更不該忘記人人平等。無論時幫助者還是受助者,我們都必須相互尊重。只有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幫助,建立起來的公益才能夠幫助每個受助者成長為自信獨立的人,才能給使其具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思想,不僅懷揣感恩,還能夠更好的傳承公益愛心,幫助和教育好下一代。
公益改造人類
我們向社會提供服務,但最終目的不是服務本身。彩雲通過服務社會,幫助服務對象,向社會提交最終的“產品”——經過改造的人。改變一個自卑的孩子,使他重獲自信;改變一個病危的孩子,使他能夠重獲健康;改造我們自己,是我們都擁有愛心和激情。改造或是改變並非改掉人該有的本性,而是幫其改掉不足和膽怯,幫其提升能力和素質,使章喇晚遙其成為一個個具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思想的人。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彩雲協會在2010年末就開始運行,2011年2月27日青島分會成立,2011年3月15日在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正式註冊。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彩雲旋和捉協會,簡稱彩協。英文名稱:Cai Yun Association.
第二條彩雲協會是主要由全國各大高校雲南籍大學生、雲南各界有志青年或青年團體以及其他關心、熱愛雲南經濟及教育等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的社會青年組成的,立志為雲南經濟和教育事業的建設和發展貢獻自身力量以反哺雲南教育的社會青年組織。
第三條彩雲協會的基本任務是組織和團結全國各大高校雲南籍大學生、雲南各界有志青年和其他關心、熱愛雲南經濟及教育等事業的社會青年,為本會所有會員搭建一個學術、文化交流和創業交流平台,廣泛開展感恩家鄉教育活動,全力支援家鄉建設;廣泛開展社會調查,提高會員實乎歡槓踐能力,探索民生致富道路;樹立好並維護好雲南省人民的優良形象,增強雲南青少年學生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為雲南經濟、教育等事業的建設和發展引入更多的高素質人才,並在此過程中發展壯大以實現自身社會價值。
第四條雲南彩雲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擁護雲南省經濟和教育等事業建設和發展的大政方針。
第五條彩雲協會的組織原則參照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本團體常住雲南省昆明市。現暫時定住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長江西路66號。
第二章 會員和委員
第七條彩雲協會實行個人-團體會員混合制,由全國各省市或地區的相關青年組織、全國各大高校雲南籍學生聯合會等聯合組成,單個會員實行終身制且在四十五周歲之後不再從事協會具體事務。凡依法成立、承認並擁護本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彩雲協會的青年或青年團體,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取得會員證書後即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必須服從所在地彩雲協會分會管理,對還未成立分會的地區暫由該新入青年團體處理分會事務,負責人由該團體推薦,本協會總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八條彩雲協會的委員,由各各分會推薦、協商產生的代表和本會特別邀請的本省或省外相關熱愛雲南經濟及教育事業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九條 各分會的權利
一、各分會有向本會推薦委員的權利;
二、各分會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三、各分會有根據本會的決議精神,獨立開展本團體會務工作的權利;
四、各分會有提議修改章程並派代表參與章程修改的權利。
第十條 各分會的義務
一、各分會有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在執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各分會有向本會交納會費、報告團體的合法權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學生的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第十一條各分會在未經本會總部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解散該分會。任何分會的成立與解散必須向總部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經本會總部委員會討論並通過後方可成立或解散分會。任何分會主要負責人都沒有權利解散其所在分會。對於解散的分會會員個人,可依據本章程,獨立入會或經批准直接加入其他分會,本會承認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各分會如果違反本會章程,由本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撤銷其主要負責人職位或開除出本會的處分;受處分者有請求本會全體委員複審議一次的權利。
第十三條 彩雲協會附屬會員組織
一、彩雲協會附屬會員組織是彩雲協會為本會賺取必要的活動經費而組織的由總部委員會直屬並執行本會特殊任務的組織。彩雲協會附屬會員組織主要負責人總部委員會特殊任命,其必須對總部委員會負責。
二、彩雲協會附屬會員組織成員可以不是本會會員,其成員的發展與考核由該組織自主進行。
三、本會會員可在經過本會附屬組織考核後成為該組織的成員。該組織成員除享受本會會員部分待遇外,還享有該附屬組織的成員待遇。
四、彩雲協會附屬會員組織的任務是為本會賺取必要的活動經費,同時為本會會員提供實踐的機會和平台。
五、彩雲協會附屬組織所集經費在非特殊情況下,除由該組織必要的組織支出,剩餘的百分之二十上繳本會總部財務部管理。
六、本會總部委員會規定在無特殊要求外,該組織在本會總部委員會席位為二個,常委席位為一個,總席位不超過兩個。
第十四條 委員的條件
一、本會委員必須承認本章程,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本會委員應是在全國各地區各高校中有一定影響的雲南青年傑出人才或青年學生代表;
三、本會委員應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能代表個高校中大多數雲南學生或各地去雲南籍青年在本會中認真履行有關權利和義務;
四、本會委員必須非常熟悉雲南各地區相關特色產業,地域優勢,交通網路,各大企業及相關信息;
五、本會每屆委員出任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周歲;除特別需要外,常務委員當選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五周歲。
六、每屆總部委員會委員的平均年齡不得超過三十歲,常務委員平均年齡不得超過三十五周歲。
第十五條 委員的權利
一、委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委員有對本會工作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委員有參加本會和當地彩雲協會分會舉辦的活動,要求本會維護委員合法權益的權利;
四、委員有要求、督促本會所有成員維護雲南省合法權益的權利,有檢舉,批評破壞雲南人民形象或合法利益的個人或團體的權利。
第十六條 委員的義務
一、委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積極參加本會工作的義務;
二、委員有維護雲南人民(包括本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了解和反映雲南各時期經濟和教育發展的相關信息,了解和反映各各分會以及省外各族各界人士有關本協會建設和雲南教育建設的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三、委員有向本協會提供相關建設和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第十七條委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委員資格。
第十八條會員和委員都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前應提出書面申請。分會的退出稱為分會的解散。
第十九條 會員條件及義務
一、本協會所有會員必須承認並擁護本章程,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注意自身形象,自然端莊,談吐有禮;
二、本協會所有會員有必須認真履行總部委員會決議和所在分會委員會決議,全力維護雲南人該有的尊嚴和合法利益,維護本協會正當利益及形象的義務;
三、本協會所有會員有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四、本協會所有會員有監督各自所在分會及總部委員會,主席團等機構和本協會其他會員個人的工作及行為並向總部委員會舉報的義務;
五、本協會所有會員有向所在分會或彩雲協會總會定期繳納一定會費的義務;
六、本協會所有會員有維護彩協榮譽,發揚彩協精神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會員有參加本會總部和各分會舉行的一切公共活動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監督各會員個人及機關的工作,並有向協會總部委員會或分會委員會要求對工作不認真、不負責的個人和團隊給予處分的權利;
三、本會會員有向本會提出合理要求和建議的權利;
四、本會會員有為自己有關為本協會工作而開展的項目申請金費的權利;
五、本會所有會員有向本會推薦會員,並有要求對優秀的會員個人或集體給予相應的表彰的權利;
六、本會會員有請求分享本會所擁有的所有社會實踐經驗,學習資源以及志願心得的權利;
七、本會會員有向本會請求提供社會實踐、實習機會為其聯繫就業崗位的權利;
八、本會會員有向本會申請給予自身學習,生活以及心理上的幫助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彩雲協會總部委員會。彩雲協會總部設在昆明,現在暫時定在青島。注:機構設定參見附表1.
第二十二條總部委員會由各各分會推薦、協商產生的委員和本會特別邀請的委員組成。每屆全國委員會名額、名額分配方案,由上屆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委員名額及相關事宜,由本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總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第二十四條本會根據各分會的會員多少及分會規模,為其指定本會總部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席位,各分會指定席位最多不超過三人。各分會在本會指定席位的人選工作變更後,由新任人選替補。
第二十五條確需變更、增補委員時,由所在分會或推薦單位提出變更、增補理由和人選,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各分會認為有必要變更本分會參加總部委員會的指定席位委員時,可按規定替補,並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因工作需要,由總部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增補的常務委員會委員需通報總部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總部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等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總部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委員會予以調整和增選。總部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總部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一般舉行兩次,會期由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彩雲協會所有任職人員的產生按照能者居之的原則進行公開選舉,特殊情況下總部委員會有權任命各分會主要負責人及總部主席團成員。
第二十九條 總部委員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總部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五、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它重要事務。
第三十條總部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第三十一條總部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期由總部委員會主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總部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副主席處理會務。秘書長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秘書長及工作機構負責人由主席會議決定。總部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機構或派出辦事處,承辦彩雲協會的有關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總部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總部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
二、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
三、執行總部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四、決定總部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
五、行使總部委員會全體會議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四條由彩雲協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彩雲協會分會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地級市,以及其它有條件的城市,均可依據本章程,由會員個人自願加入,建立各省市、地區的彩雲協會分會。
一般各分會成立時人員不得少於五人,各城市中的高校可聯合成立分會,整個城市的會員或是該分會會員減少到不足五人時,則將該分會或城市會員併入臨近城市滿足條件的分會。
第三十六條各地區分會全體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特殊情況下,經該分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每屆委員會召開的會議次數由該分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七條各分會全體委員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分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分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參議、提議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分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五、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它重要事務。
第三十八條分會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其主席團主持會務。
第三十九條分會委員會每年舉行次數不得少予兩次,會期由分會委員會主席會議決定。
第四十條各分會可根據特殊情況對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作必要的調整。
第四十一條本會若因某種不可抵抗的原因而解散後,本會資金必須依法處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團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各單位資助;
(三)會費方式(當資金短缺時採取收取會費的方式,出入記錄要進行整理並存檔)。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部分人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財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基金存摺由主席保管,金融卡由主管財務的副主席保管。
第五十條基金存入,主席與分管財務副主席應互相告知;做活動時,若花銷數額較小,先由經手人支付,再報銷;數額較大時,由主席與主管財務的副主席共同決定是否提取。
第五十一條基金支出須定期向會員公布,必須通過全體會員的多數通過,否則將追回不合理支出的資金。
第五十二條基金流失。數額不足千元並查明原因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不能查明原因的,主席賠償全額的3/5,主管財務副主席賠償全額的2/5,並且兩人都必須向全體會員做出書面檢討;流失數額超過千元,責任人(未能查明原因的,主席和分管財務副主席連帶為責任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協會組織機構換屆時,基金出入記錄,存摺和金融卡必須相應遞交,密碼必須更換。
第六章 解散程式及解散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和會務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本團體解散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五十八條本團體解散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九條彩雲協會章程在試用期間,總部委員會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章程相應內容作必要的修改。修改程式如下:
一、 由不少於本會全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的委員提出,不少於全體列席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的委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修改。其中,總部委員會出席委員數不少於全體委員的總數的五分之四。
二、 由不少於所有分會總數的三分之二的分會集體提出,經總部委員會不少於 列席人員三分之二的委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修改。註:列席全體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的五分之四。
三、由總部委員會不少於其總數的二分之一或分會總數的五分之四提出,並將修改內容及建議提交總部委員會審議通過即可。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總部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 附加說明
附錄1.1 彩雲協會有關機構設定的一些說明

理事成員

理事人選

本團體的理事,由個人申請、各分會推薦、上屆理事會推舉和常務理事會特別邀請並最終通過的、立足雲南,面向大西南,關心、關注國家經濟及教育事業的各族各界青年代表出任。

條件

一、本團體理事必須承認、深度理解並遵守本章程,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本團體理事應是熾愛公益事業,認同協會理念,願意長期為協會和公益服務,為協會做出較大貢獻,在全國各地區各高校中有一定影響的青年傑出人才或青年學生代表;
三、本團體理事會齡應該在兩年以上,應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能代表相關青年團體在本會中認真履行有關權利和義務;
四、本團體每屆理事出任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周歲;除特別需要外,常務委員當選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五周歲;
五、每屆總會理事會理事的平均年齡不得超過三十歲,常務理事平均年齡不得超過三十五周歲。

權利

一、本團體理事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本團體理事有對本團體工作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本團體理事有參加本團體和當地分會舉辦的活動,要求本團體維護理事合法權益的權利;

義務

一、本團體理事有遵守本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積極參加本團體工作的義務;
二、本團體理事有向本團體提供相關建設和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三、本團體理事有為本團體爭取社會資源,發展項目等關係本團體發展的重大事項的義務;
四、本團體理事有服務會員和協會的義務。

撤銷

本團體理事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常務理事會提請理事會撤銷其理事資格。

候選

一、候選理事條件除會齡不少於兩年外,其他條件和理事條件相同,參考第十一條;
二、候選理事能參與理事會重大決策,但沒有表決權。除此之外的其他權利和理事權利相同,參照第十二條;
三、候選理事義務和理事義務相同,參考第十三條;
四、候選理事的產生,由當屆理事會根據分會推薦和常務理事會提名選舉產生。

會員退會

本團體會員和理事都有退出的自由權。會員退會前應向所在分會人事部或相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在總會任職的會員和理事退會,必須分別向會員中心和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並在工作交接之後方可批准。分會的退出稱為分會的解散。

組織和職權

最高權力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彩雲協會全體會員大會。

理事名額分配

每屆理事會理事名額根據分會變動情況進行合理分配。名額數及分配方案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理事名額及相關事宜,由本屆常務理事會決定。

理事會任期

本團體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分會理事席位

常務理事會根據各分會的會員數、規模及表現,為其指定理事席位。每個分會在理事會中的理事席位最多不超過三個。各分會在本團體指定席位的人選工作變更後,由新任人選替補。

理事席位變更

確需變更、增補理事時,由所在分會或推薦單位提出變更、增補理由和人選,報請常務理事會確認;常務理事會無分會指定席位。

理事會職務

本團體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等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予以調整和增選。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同是常務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

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屆一般至少舉行兩次。由常務理事會會議確定理事會會議的次數和會期。

選舉任命原則

本團體所有任職人員的產生按照能者居之的原則進行公開選舉,秘書處下設部門負責人由秘書處主持選舉並上報理事會備案。特殊情況下理事會有權任命各分會主要負責人及總會部級以上成員。

理事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
五、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它重要事務。

理事會會務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主持會務。

理事會機構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作為行政執行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推薦,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機構或派出臨時工作小組,承辦彩雲協會的有關日常工作。

理事會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決定理事會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
五、行使理事會全體會議授予的其它職權。

基本組織框架

彩雲協會機構設定圖
彩雲協會組織機構圖彩雲協會組織機構圖

團體會員

成立條件

各省、市、自治區和高校,均可依據本章程,由會員自願加入,建立各省市、地區或高校的彩雲協會分會。
一、有不少於五名會員共同發起,組成“彩雲協會XX分會成立籌備組”,並向會員中心提交“彩雲協會分會成立申請書”;
二、向會員中心提交“籌備組主要負責人簡歷”,“分會章程(草案)”,“組織機構說明”等相關材料;
三、“籌備組”負責人須有一定的社會活動經驗或經歷,有足夠的能力、信心和決心做好分會工作,有十分堅定的公益信念和意願。

成立審批流程

一、滿足成立條件時,由會員中心將申請相關資料和“批准成立意見書”等資料一起上報總會秘書處,並取得秘書長和理事長簽字;
二、分會取得秘書處下發的“分會成立批准書”後,便取得了成立分會的許可,同時將分會的刻章印鑑提交總會秘書處備案;
三、秘書處備案分會印章和相關信息後,給該分會授旗,並發放分會負責人聘書。

分會權利義務

一、有向本團體推薦理事的權利;
二、有對本團體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三、有根據本團體的決議精神,獨立開展分會工作的權利;
四、有根據需要向總會申請項目活動經費的權利;
五、有向總會申請集體和個人獎勵的權利;
六、有提議修改章程並派代表參與章程修改的權利;
七、有遵守本團體章程和執行本團體決議的義務。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在執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八、有向本團體交納會費、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學生的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分會違紀

各分會如果違反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撤銷其主要負責人職位或開除出本團體的處分;受處分者有請求本團體理事會複審議一次的權利。

分會解散

各分會在未經理事會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解散該分會。任何分會的成立與解散必須向總會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經本團體理事會討論並通過後方可成立或解散分會。任何分會主要負責人都沒有權利解散其所在分會。對於解散的分會會員個人,可依據本章程,獨立入會或經批准直接加入其他分會,本會承認其會員資格。

分會職責

一、執行總會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各自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具體任務;
三、參議、提議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各自分會幹部成員,經總會批准後修改分會章程;
五、決定各自權利機構重大會議次數和會期;
六、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它重要事務。

機構設定

各分會可根據各自特殊情況,參照第二十九條,除秘書處和項目部為常設機構外,可獨立設定分會其餘組織機構。

解散資金

分會若因某種不可抵抗的原因而解散後,資金必須由本團體總會依法處理。

資金及使用

經費來源:

一、附屬機構的資金提供;
二、社會捐贈;
三、各單位資助;
四、會費方式(為會員辦理會員證等必要證件)。

使用範圍

一、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二、本團體實行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得在項目間抽補資金;
三、本團體資金嚴格按照捐助人的意願使用;
四、本團體資金除去項目運行必要的運營花費外,不得用於他處;
五、運營費用包括:志願者補貼,全職人員工資,項目報銷和其他日常管理費用;
六、其他管理費用包括:列印,郵遞,傳真,網路和通訊等辦公費用,必要且合理的志願者車票,物資運輸費;
七、不報銷宴請等與以上事項無關的公關等其他費用。

會計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團體會計人員必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不能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資金資產管理

一、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財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本團體的資金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換屆財審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財務管理

一、本團體實行財務主管負責制,負責本團體財務的資金收支,預算,結算,財務審核,基金髮展等重大財務事項;
二、建立銀行賬戶和財務主管簡訊及時通綁定業務,財務主管應第一時間知道賬號裡面的每一筆出入賬;
三、項目活動需要報銷時,若數額較小,先由經手人支付,再報銷;報銷數額在500元以內(含500元)的,由財務主管簽字即可;報銷數額在500元人民幣以上,3000元人民幣以下(含3000元)的,需要追加秘書長簽字;報銷數額大於3000元人民幣的,需要再追加理事長簽字;
四、項目初期需要預支時,數額在500元以內(含500元)的,由財務主管簽字即可;數額在500元人民幣以上,3000元人民幣以下(含3000元)的,需要追加秘書長簽字;數額大於3000元人民幣的,需要再追加理事長簽字;
五、財務必須公開透明,財務報表實行一季一報。

財務追責

本團體財務實行追責制,出現財務不明時,追究第一責任人理事長,其次秘書長,再次財務主管和相關人員。

資金流失

一、任何一筆資金的取出必須要有申請書,並且有財務主管親手簽名和財務簽章,否則任何單獨的個人簽章都是無效的;
二、出納人員不得在沒有財務主管簽字時隨意取出賬上資金,否則出現的任何問題均由其負責;
三、資金流失數額不足千元並查明原因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不能查明原因的,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第三責任人實行連帶責任,共同承擔損失;流失數額超過千元,相關責任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換屆交接

一、本團體組織機構換屆時,資金出入記錄,財務專用章,會計材料,財務報銷原始憑證等財務資料必須進行嚴格交接,同時審核核對上屆財務報表,確保財務清楚明白。若在查出財務不清楚時,不能完成交接,必須追究上一屆財務負責人責任。
二、財務負責人換屆完成後,做好與銀行的對接,更換並完善與銀行的聯繫信息。

解散財產處理

提出終止動議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表決終止動議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終止動議還必須經過歷任理事長和創始人元老的同意、在任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不能強制解散本團體。

解散清算

本團體解散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註銷登記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財產處理

本團體解散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章程修改及解釋第五十三條 修改條件
本團體理事會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章程相應內容作必要的修改。
修改程式或條件安如下三條進行:
一、由不少於本團體理事總數三分之一的理事提出,不少於全體列席理事總數五分之四的理事表決通過後方可修改。其中,總會理事會出席理事數不少於全體理事的總數的五分之四;
二、由不少於所有分會總數的三分之二的分會集體提出,經總會理事會不少於 列席人員三分之二的理事表決通過後方可修改。其中列席全體理事會的理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數的五分之四;
三、由理事會不少於其總數的二分之一或不少於分會總數的五分之四的分會聯合提出,並將修改內容及建議提交總會理事會審議,討論,修訂通過。
第五十四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團體理事會。
附錄
、關於彩雲協會的發展方向及前景
1、八字方針:宣傳、籌款、建制、擴員。
2、首先要必須要建立健全自己的合法網站,建立並完善自己的各高校及
彩雲協會理事長郭召旭彩雲協會理事長郭召旭
國小至初高中的各科學習資料庫,社會實踐經驗庫,學生會員學習和心理交流平台。並免費向會員及雲南學生開放,引導他們正確的人生走向,幫助他們健康成長。
3、將本會工作及宣傳逐漸電子信息化,完善我們的會員註冊機管理系統。並將本會分會擴展到全國各大高校所在大中小城市,並完善本會的管理制度。
4、開展我們的特色工作。加強並更注重與高中生的交流,建立長期的鄉村支教點,籌建國小,籌建公益圖書館,舉辦明智講壇,舉辦高考報名諮詢會等。
5、今後為籌備更充裕的資金,我們將會發展屬於自己的一家人力資源中介公司,積極開展與雲南境內各類企業的交流與協作,為更多會員爭取或創造更多的實踐機會。到那時,本會的社會價值將更多的體現為會員個人的社會價值。
6、扶持會員創業,有意願的可以將其公司掛在彩雲協會旗下,成為附屬組織之一。實業調研部積極開拓,組建創業小組,打造協會附屬組織若干。如此一來形成“為會員提供鍛鍊機會和平台,增加附屬組織效益,擴大協會資金來源,壯大協會規模,吸引更多優秀會員入會,為附屬組織提供極大的人力資源”,這樣一個良性循環體系。
二、特別註明
1、無論是在何段時期,我們都會擁有自己的創業實業小組,大力支持本會其他活動為本會工作注入最為明顯的力量。
2、創業實業小組的任務主要有:
a 研究雲南省廣大特色產業及公司的發展情況和趨勢;
b 挖掘雲南省發展潛力產業,做好可能的人才資源安排工作和人才發展方向;
c 蒐集創業及創業培養的相關信息,研究各類創業問題;
d 專門為雲南大學生提供創業信息、機會及平台,培養其創業創新能力。
尊重每個受助對象
人人平等。我們在講求教育公平的時候,更不該忘記人人平等。無論時幫助者還是受助者,我們都必須相互尊重。只有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幫助,建立起來的公益才能夠幫助每個受助者成長為自信獨立的人,才能給使其具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思想,不僅懷揣感恩,還能夠更好的傳承公益愛心,幫助和教育好下一代。
公益改造人類
我們向社會提供服務,但最終目的不是服務本身。彩雲通過服務社會,幫助服務對象,向社會提交最終的“產品”——經過改造的人。改變一個自卑的孩子,使他重獲自信;改變一個病危的孩子,使他能夠重獲健康;改造我們自己,是我們都擁有愛心和激情。改造或是改變並非改掉人該有的本性,而是幫其改掉不足和膽怯,幫其提升能力和素質,使其成為一個個具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思想的人。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彩雲協會在2010年末就開始運行,2011年2月27日青島分會成立,2011年3月15日在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正式註冊。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彩雲協會,簡稱彩協。英文名稱:Cai Yun Association.
第二條彩雲協會是主要由全國各大高校雲南籍大學生、雲南各界有志青年或青年團體以及其他關心、熱愛雲南經濟及教育等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的社會青年組成的,立志為雲南經濟和教育事業的建設和發展貢獻自身力量以反哺雲南教育的社會青年組織。
第三條彩雲協會的基本任務是組織和團結全國各大高校雲南籍大學生、雲南各界有志青年和其他關心、熱愛雲南經濟及教育等事業的社會青年,為本會所有會員搭建一個學術、文化交流和創業交流平台,廣泛開展感恩家鄉教育活動,全力支援家鄉建設;廣泛開展社會調查,提高會員實踐能力,探索民生致富道路;樹立好並維護好雲南省人民的優良形象,增強雲南青少年學生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為雲南經濟、教育等事業的建設和發展引入更多的高素質人才,並在此過程中發展壯大以實現自身社會價值。
第四條雲南彩雲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擁護雲南省經濟和教育等事業建設和發展的大政方針。
第五條彩雲協會的組織原則參照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本團體常住雲南省昆明市。現暫時定住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長江西路66號。
第二章 會員和委員
第七條彩雲協會實行個人-團體會員混合制,由全國各省市或地區的相關青年組織、全國各大高校雲南籍學生聯合會等聯合組成,單個會員實行終身制且在四十五周歲之後不再從事協會具體事務。凡依法成立、承認並擁護本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彩雲協會的青年或青年團體,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取得會員證書後即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必須服從所在地彩雲協會分會管理,對還未成立分會的地區暫由該新入青年團體處理分會事務,負責人由該團體推薦,本協會總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八條彩雲協會的委員,由各各分會推薦、協商產生的代表和本會特別邀請的本省或省外相關熱愛雲南經濟及教育事業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九條 各分會的權利
一、各分會有向本會推薦委員的權利;
二、各分會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三、各分會有根據本會的決議精神,獨立開展本團體會務工作的權利;
四、各分會有提議修改章程並派代表參與章程修改的權利。
第十條 各分會的義務
一、各分會有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在執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各分會有向本會交納會費、報告團體的合法權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學生的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第十一條各分會在未經本會總部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解散該分會。任何分會的成立與解散必須向總部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經本會總部委員會討論並通過後方可成立或解散分會。任何分會主要負責人都沒有權利解散其所在分會。對於解散的分會會員個人,可依據本章程,獨立入會或經批准直接加入其他分會,本會承認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各分會如果違反本會章程,由本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撤銷其主要負責人職位或開除出本會的處分;受處分者有請求本會全體委員複審議一次的權利。
第十三條 彩雲協會附屬會員組織
一、彩雲協會附屬會員組織是彩雲協會為本會賺取必要的活動經費而組織的由總部委員會直屬並執行本會特殊任務的組織。彩雲協會附屬會員組織主要負責人總部委員會特殊任命,其必須對總部委員會負責。
二、彩雲協會附屬會員組織成員可以不是本會會員,其成員的發展與考核由該組織自主進行。
三、本會會員可在經過本會附屬組織考核後成為該組織的成員。該組織成員除享受本會會員部分待遇外,還享有該附屬組織的成員待遇。
四、彩雲協會附屬會員組織的任務是為本會賺取必要的活動經費,同時為本會會員提供實踐的機會和平台。
五、彩雲協會附屬組織所集經費在非特殊情況下,除由該組織必要的組織支出,剩餘的百分之二十上繳本會總部財務部管理。
六、本會總部委員會規定在無特殊要求外,該組織在本會總部委員會席位為二個,常委席位為一個,總席位不超過兩個。
第十四條 委員的條件
一、本會委員必須承認本章程,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本會委員應是在全國各地區各高校中有一定影響的雲南青年傑出人才或青年學生代表;
三、本會委員應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能代表個高校中大多數雲南學生或各地去雲南籍青年在本會中認真履行有關權利和義務;
四、本會委員必須非常熟悉雲南各地區相關特色產業,地域優勢,交通網路,各大企業及相關信息;
五、本會每屆委員出任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周歲;除特別需要外,常務委員當選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五周歲。
六、每屆總部委員會委員的平均年齡不得超過三十歲,常務委員平均年齡不得超過三十五周歲。
第十五條 委員的權利
一、委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委員有對本會工作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委員有參加本會和當地彩雲協會分會舉辦的活動,要求本會維護委員合法權益的權利;
四、委員有要求、督促本會所有成員維護雲南省合法權益的權利,有檢舉,批評破壞雲南人民形象或合法利益的個人或團體的權利。
第十六條 委員的義務
一、委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積極參加本會工作的義務;
二、委員有維護雲南人民(包括本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了解和反映雲南各時期經濟和教育發展的相關信息,了解和反映各各分會以及省外各族各界人士有關本協會建設和雲南教育建設的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三、委員有向本協會提供相關建設和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第十七條委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委員資格。
第十八條會員和委員都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前應提出書面申請。分會的退出稱為分會的解散。
第十九條 會員條件及義務
一、本協會所有會員必須承認並擁護本章程,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注意自身形象,自然端莊,談吐有禮;
二、本協會所有會員有必須認真履行總部委員會決議和所在分會委員會決議,全力維護雲南人該有的尊嚴和合法利益,維護本協會正當利益及形象的義務;
三、本協會所有會員有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四、本協會所有會員有監督各自所在分會及總部委員會,主席團等機構和本協會其他會員個人的工作及行為並向總部委員會舉報的義務;
五、本協會所有會員有向所在分會或彩雲協會總會定期繳納一定會費的義務;
六、本協會所有會員有維護彩協榮譽,發揚彩協精神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會員有參加本會總部和各分會舉行的一切公共活動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監督各會員個人及機關的工作,並有向協會總部委員會或分會委員會要求對工作不認真、不負責的個人和團隊給予處分的權利;
三、本會會員有向本會提出合理要求和建議的權利;
四、本會會員有為自己有關為本協會工作而開展的項目申請金費的權利;
五、本會所有會員有向本會推薦會員,並有要求對優秀的會員個人或集體給予相應的表彰的權利;
六、本會會員有請求分享本會所擁有的所有社會實踐經驗,學習資源以及志願心得的權利;
七、本會會員有向本會請求提供社會實踐、實習機會為其聯繫就業崗位的權利;
八、本會會員有向本會申請給予自身學習,生活以及心理上的幫助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彩雲協會總部委員會。彩雲協會總部設在昆明,現在暫時定在青島。注:機構設定參見附表1.
第二十二條總部委員會由各各分會推薦、協商產生的委員和本會特別邀請的委員組成。每屆全國委員會名額、名額分配方案,由上屆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委員名額及相關事宜,由本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總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第二十四條本會根據各分會的會員多少及分會規模,為其指定本會總部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席位,各分會指定席位最多不超過三人。各分會在本會指定席位的人選工作變更後,由新任人選替補。
第二十五條確需變更、增補委員時,由所在分會或推薦單位提出變更、增補理由和人選,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各分會認為有必要變更本分會參加總部委員會的指定席位委員時,可按規定替補,並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因工作需要,由總部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增補的常務委員會委員需通報總部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總部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等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總部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委員會予以調整和增選。總部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總部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一般舉行兩次,會期由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彩雲協會所有任職人員的產生按照能者居之的原則進行公開選舉,特殊情況下總部委員會有權任命各分會主要負責人及總部主席團成員。
第二十九條 總部委員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總部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五、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它重要事務。
第三十條總部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第三十一條總部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期由總部委員會主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總部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副主席處理會務。秘書長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秘書長及工作機構負責人由主席會議決定。總部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機構或派出辦事處,承辦彩雲協會的有關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總部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總部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
二、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
三、執行總部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四、決定總部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
五、行使總部委員會全體會議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四條由彩雲協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彩雲協會分會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地級市,以及其它有條件的城市,均可依據本章程,由會員個人自願加入,建立各省市、地區的彩雲協會分會。
一般各分會成立時人員不得少於五人,各城市中的高校可聯合成立分會,整個城市的會員或是該分會會員減少到不足五人時,則將該分會或城市會員併入臨近城市滿足條件的分會。
第三十六條各地區分會全體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特殊情況下,經該分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每屆委員會召開的會議次數由該分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七條各分會全體委員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分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分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參議、提議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分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五、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它重要事務。
第三十八條分會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其主席團主持會務。
第三十九條分會委員會每年舉行次數不得少予兩次,會期由分會委員會主席會議決定。
第四十條各分會可根據特殊情況對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作必要的調整。
第四十一條本會若因某種不可抵抗的原因而解散後,本會資金必須依法處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團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各單位資助;
(三)會費方式(當資金短缺時採取收取會費的方式,出入記錄要進行整理並存檔)。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部分人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財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基金存摺由主席保管,金融卡由主管財務的副主席保管。
第五十條基金存入,主席與分管財務副主席應互相告知;做活動時,若花銷數額較小,先由經手人支付,再報銷;數額較大時,由主席與主管財務的副主席共同決定是否提取。
第五十一條基金支出須定期向會員公布,必須通過全體會員的多數通過,否則將追回不合理支出的資金。
第五十二條基金流失。數額不足千元並查明原因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不能查明原因的,主席賠償全額的3/5,主管財務副主席賠償全額的2/5,並且兩人都必須向全體會員做出書面檢討;流失數額超過千元,責任人(未能查明原因的,主席和分管財務副主席連帶為責任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協會組織機構換屆時,基金出入記錄,存摺和金融卡必須相應遞交,密碼必須更換。
第六章 解散程式及解散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和會務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本團體解散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五十八條本團體解散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九條彩雲協會章程在試用期間,總部委員會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章程相應內容作必要的修改。修改程式如下:
一、 由不少於本會全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的委員提出,不少於全體列席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的委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修改。其中,總部委員會出席委員數不少於全體委員的總數的五分之四。
二、 由不少於所有分會總數的三分之二的分會集體提出,經總部委員會不少於 列席人員三分之二的委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修改。註:列席全體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的五分之四。
三、由總部委員會不少於其總數的二分之一或分會總數的五分之四提出,並將修改內容及建議提交總部委員會審議通過即可。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總部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 附加說明
附錄1.1 彩雲協會有關機構設定的一些說明
本團體的理事,由個人申請、各分會推薦、上屆理事會推舉和常務理事會特別邀請並最終通過的、立足雲南,面向大西南,關心、關注國家經濟及教育事業的各族各界青年代表出任。
一、本團體理事必須承認、深度理解並遵守本章程,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本團體理事應是熾愛公益事業,認同協會理念,願意長期為協會和公益服務,為協會做出較大貢獻,在全國各地區各高校中有一定影響的青年傑出人才或青年學生代表;
三、本團體理事會齡應該在兩年以上,應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能代表相關青年團體在本會中認真履行有關權利和義務;
四、本團體每屆理事出任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周歲;除特別需要外,常務委員當選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五周歲;
五、每屆總會理事會理事的平均年齡不得超過三十歲,常務理事平均年齡不得超過三十五周歲。
一、本團體理事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本團體理事有對本團體工作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本團體理事有參加本團體和當地分會舉辦的活動,要求本團體維護理事合法權益的權利;
一、本團體理事有遵守本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積極參加本團體工作的義務;
二、本團體理事有向本團體提供相關建設和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三、本團體理事有為本團體爭取社會資源,發展項目等關係本團體發展的重大事項的義務;
四、本團體理事有服務會員和協會的義務。
本團體理事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常務理事會提請理事會撤銷其理事資格。
一、候選理事條件除會齡不少於兩年外,其他條件和理事條件相同,參考第十一條;
二、候選理事能參與理事會重大決策,但沒有表決權。除此之外的其他權利和理事權利相同,參照第十二條;
三、候選理事義務和理事義務相同,參考第十三條;
四、候選理事的產生,由當屆理事會根據分會推薦和常務理事會提名選舉產生。
本團體會員和理事都有退出的自由權。會員退會前應向所在分會人事部或相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在總會任職的會員和理事退會,必須分別向會員中心和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並在工作交接之後方可批准。分會的退出稱為分會的解散。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彩雲協會全體會員大會。

理事名額分配

每屆理事會理事名額根據分會變動情況進行合理分配。名額數及分配方案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理事名額及相關事宜,由本屆常務理事會決定。

理事會任期

本團體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分會理事席位

常務理事會根據各分會的會員數、規模及表現,為其指定理事席位。每個分會在理事會中的理事席位最多不超過三個。各分會在本團體指定席位的人選工作變更後,由新任人選替補。

理事席位變更

確需變更、增補理事時,由所在分會或推薦單位提出變更、增補理由和人選,報請常務理事會確認;常務理事會無分會指定席位。

理事會職務

本團體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等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予以調整和增選。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同是常務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

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屆一般至少舉行兩次。由常務理事會會議確定理事會會議的次數和會期。

選舉任命原則

本團體所有任職人員的產生按照能者居之的原則進行公開選舉,秘書處下設部門負責人由秘書處主持選舉並上報理事會備案。特殊情況下理事會有權任命各分會主要負責人及總會部級以上成員。

理事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
五、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它重要事務。

理事會會務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主持會務。

理事會機構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作為行政執行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推薦,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機構或派出臨時工作小組,承辦彩雲協會的有關日常工作。

理事會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決定理事會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
五、行使理事會全體會議授予的其它職權。

基本組織框架

彩雲協會機構設定圖
彩雲協會組織機構圖彩雲協會組織機構圖

團體會員

成立條件

各省、市、自治區和高校,均可依據本章程,由會員自願加入,建立各省市、地區或高校的彩雲協會分會。
一、有不少於五名會員共同發起,組成“彩雲協會XX分會成立籌備組”,並向會員中心提交“彩雲協會分會成立申請書”;
二、向會員中心提交“籌備組主要負責人簡歷”,“分會章程(草案)”,“組織機構說明”等相關材料;
三、“籌備組”負責人須有一定的社會活動經驗或經歷,有足夠的能力、信心和決心做好分會工作,有十分堅定的公益信念和意願。

成立審批流程

一、滿足成立條件時,由會員中心將申請相關資料和“批准成立意見書”等資料一起上報總會秘書處,並取得秘書長和理事長簽字;
二、分會取得秘書處下發的“分會成立批准書”後,便取得了成立分會的許可,同時將分會的刻章印鑑提交總會秘書處備案;
三、秘書處備案分會印章和相關信息後,給該分會授旗,並發放分會負責人聘書。

分會權利義務

一、有向本團體推薦理事的權利;
二、有對本團體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三、有根據本團體的決議精神,獨立開展分會工作的權利;
四、有根據需要向總會申請項目活動經費的權利;
五、有向總會申請集體和個人獎勵的權利;
六、有提議修改章程並派代表參與章程修改的權利;
七、有遵守本團體章程和執行本團體決議的義務。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在執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八、有向本團體交納會費、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學生的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分會違紀

各分會如果違反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撤銷其主要負責人職位或開除出本團體的處分;受處分者有請求本團體理事會複審議一次的權利。

分會解散

各分會在未經理事會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解散該分會。任何分會的成立與解散必須向總會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經本團體理事會討論並通過後方可成立或解散分會。任何分會主要負責人都沒有權利解散其所在分會。對於解散的分會會員個人,可依據本章程,獨立入會或經批准直接加入其他分會,本會承認其會員資格。

分會職責

一、執行總會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各自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具體任務;
三、參議、提議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各自分會幹部成員,經總會批准後修改分會章程;
五、決定各自權利機構重大會議次數和會期;
六、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它重要事務。

機構設定

各分會可根據各自特殊情況,參照第二十九條,除秘書處和項目部為常設機構外,可獨立設定分會其餘組織機構。

解散資金

分會若因某種不可抵抗的原因而解散後,資金必須由本團體總會依法處理。

資金及使用

經費來源:

一、附屬機構的資金提供;
二、社會捐贈;
三、各單位資助;
四、會費方式(為會員辦理會員證等必要證件)。

使用範圍

一、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二、本團體實行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得在項目間抽補資金;
三、本團體資金嚴格按照捐助人的意願使用;
四、本團體資金除去項目運行必要的運營花費外,不得用於他處;
五、運營費用包括:志願者補貼,全職人員工資,項目報銷和其他日常管理費用;
六、其他管理費用包括:列印,郵遞,傳真,網路和通訊等辦公費用,必要且合理的志願者車票,物資運輸費;
七、不報銷宴請等與以上事項無關的公關等其他費用。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團體會計人員必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不能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財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本團體的資金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一、本團體實行財務主管負責制,負責本團體財務的資金收支,預算,結算,財務審核,基金髮展等重大財務事項;
二、建立銀行賬戶和財務主管簡訊及時通綁定業務,財務主管應第一時間知道賬號裡面的每一筆出入賬;
三、項目活動需要報銷時,若數額較小,先由經手人支付,再報銷;報銷數額在500元以內(含500元)的,由財務主管簽字即可;報銷數額在500元人民幣以上,3000元人民幣以下(含3000元)的,需要追加秘書長簽字;報銷數額大於3000元人民幣的,需要再追加理事長簽字;
四、項目初期需要預支時,數額在500元以內(含500元)的,由財務主管簽字即可;數額在500元人民幣以上,3000元人民幣以下(含3000元)的,需要追加秘書長簽字;數額大於3000元人民幣的,需要再追加理事長簽字;
五、財務必須公開透明,財務報表實行一季一報。
本團體財務實行追責制,出現財務不明時,追究第一責任人理事長,其次秘書長,再次財務主管和相關人員。
一、任何一筆資金的取出必須要有申請書,並且有財務主管親手簽名和財務簽章,否則任何單獨的個人簽章都是無效的;
二、出納人員不得在沒有財務主管簽字時隨意取出賬上資金,否則出現的任何問題均由其負責;
三、資金流失數額不足千元並查明原因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不能查明原因的,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第三責任人實行連帶責任,共同承擔損失;流失數額超過千元,相關責任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本團體組織機構換屆時,資金出入記錄,財務專用章,會計材料,財務報銷原始憑證等財務資料必須進行嚴格交接,同時審核核對上屆財務報表,確保財務清楚明白。若在查出財務不清楚時,不能完成交接,必須追究上一屆財務負責人責任。
二、財務負責人換屆完成後,做好與銀行的對接,更換並完善與銀行的聯繫信息。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終止動議還必須經過歷任理事長和創始人元老的同意、在任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不能強制解散本團體。

解散清算

本團體解散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註銷登記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財產處理

本團體解散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章程修改及解釋第五十三條 修改條件
本團體理事會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章程相應內容作必要的修改。
修改程式或條件安如下三條進行:
一、由不少於本團體理事總數三分之一的理事提出,不少於全體列席理事總數五分之四的理事表決通過後方可修改。其中,總會理事會出席理事數不少於全體理事的總數的五分之四;
二、由不少於所有分會總數的三分之二的分會集體提出,經總會理事會不少於 列席人員三分之二的理事表決通過後方可修改。其中列席全體理事會的理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數的五分之四;
三、由理事會不少於其總數的二分之一或不少於分會總數的五分之四的分會聯合提出,並將修改內容及建議提交總會理事會審議,討論,修訂通過。
第五十四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團體理事會。
附錄
、關於彩雲協會的發展方向及前景
1、八字方針:宣傳、籌款、建制、擴員。
2、首先要必須要建立健全自己的合法網站,建立並完善自己的各高校及
彩雲協會理事長郭召旭彩雲協會理事長郭召旭
國小至初高中的各科學習資料庫,社會實踐經驗庫,學生會員學習和心理交流平台。並免費向會員及雲南學生開放,引導他們正確的人生走向,幫助他們健康成長。
3、將本會工作及宣傳逐漸電子信息化,完善我們的會員註冊機管理系統。並將本會分會擴展到全國各大高校所在大中小城市,並完善本會的管理制度。
4、開展我們的特色工作。加強並更注重與高中生的交流,建立長期的鄉村支教點,籌建國小,籌建公益圖書館,舉辦明智講壇,舉辦高考報名諮詢會等。
5、今後為籌備更充裕的資金,我們將會發展屬於自己的一家人力資源中介公司,積極開展與雲南境內各類企業的交流與協作,為更多會員爭取或創造更多的實踐機會。到那時,本會的社會價值將更多的體現為會員個人的社會價值。
6、扶持會員創業,有意願的可以將其公司掛在彩雲協會旗下,成為附屬組織之一。實業調研部積極開拓,組建創業小組,打造協會附屬組織若干。如此一來形成“為會員提供鍛鍊機會和平台,增加附屬組織效益,擴大協會資金來源,壯大協會規模,吸引更多優秀會員入會,為附屬組織提供極大的人力資源”,這樣一個良性循環體系。
二、特別註明
1、無論是在何段時期,我們都會擁有自己的創業實業小組,大力支持本會其他活動為本會工作注入最為明顯的力量。
2、創業實業小組的任務主要有:
a 研究雲南省廣大特色產業及公司的發展情況和趨勢;
b 挖掘雲南省發展潛力產業,做好可能的人才資源安排工作和人才發展方向;
c 蒐集創業及創業培養的相關信息,研究各類創業問題;
d 專門為雲南大學生提供創業信息、機會及平台,培養其創業創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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