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物業管理聯合會

中國物業管理聯合會,英文名稱名稱China Estate Management League,縮寫:CEML。

是以物業管理企業為主體,相關企業參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全國行業性的自律組織,具有國家一級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物業管理聯合會
  • 外文名:China Estate Management League
  • 縮寫:CEML
  • 主體:物業管理企業
  • 性質:全國行業性的自律組織
  • 作用:行業交流
職能,章程,

職能

協助政府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協助政府開展行業調研和行業統計工作,為政府制定行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提供預案和建議;
協助政府組織、指導物業管理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工作,促進行業科技進步;
代表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企業的合理要求和建議;
組織制定並監督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樹立行業的良好形象;
進行行業內部協調,維護行業內部公平競爭;
為會員單位的企業管理和發展提供信息與諮詢服務;
組織開展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評定與管理、物業管理優秀示範項目的達標考評、評比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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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物業管理聯合會”。
英文名稱:China Estate Management League,縮寫:CEML,註冊登記號:CN52802987—004。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從事物業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物業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士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聯合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團結、組織本會會員,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與企業改革發展服務的“雙向服務”方針,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規與方針政策,及時反映廣大會員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三)圍繞規範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四)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六)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七)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
(八)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九)開展行業評優、評比、評選工作。
(十)建設行業對外交流服務平台,規範和監督會員企業的對外交往活動;
(十一)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一)單位會員: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經營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物業維修資金管理及與其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地方社會團體,有關行業組織。
(二)個人會員:熱心本行事業,並有一定實踐經驗,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職業經理人、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已取得一定的業績並在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研究成果等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個人會員除外)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經徵得本會秘書處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舉理事人選。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 1 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 1 名,其產生和任免程式執行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5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會長會議提議並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設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會費的標準與收取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協會終止前 , 成立清算組織 , 清理債權債務 ,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 , 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 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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