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混凝土企業協會

中國混凝土企業協會

中國混凝土企業協會是由中國從事混凝土企業協會的商家及相關的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主要負責協助有關政府主管部門開展各種有關混凝土行業的技術交流會議工作,討論行業的發展方向,開展信息服務,促進混凝土行業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在行業內的推廣和套用,提升混凝土行業節能環保水平。把本行業凝聚在一起,共同努力,共同奮鬥,為本行業未來的發展做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混凝土企業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Concre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
總則,業務範圍,會員,機構和負責人,資產原則,章程修改程式,終止程式事宜,附則,

總則

(一)本會中文名:
中國混凝土企業協會 ,英文名:Chinese Concre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
(二)協會性質:
中國混凝土企業協會是由中國從事混凝土企業協會的商家及相關的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
(三)協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利益,為會員和政府、社會提供服務。生命在於運動,協會在於活動,本協會組織開展各種會議活動,引導規範全國從事混凝土行業相關產品的生產、流通、使用,推進全行業技術進步和科學發展,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與效益,促進會員單位的交流與協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並在加強與國際同行業交往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為首都建設和經濟發展服務,促進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四)活動範圍:
中國區域。
五)協會駐所:
北京市。

業務範圍

(六)業務範圍:
1、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中國混凝土企業協會的發展規劃,以及相關行業條例。制訂行業規範、行業標準行約、行業職能及相關的認證制度,並組織推進、貫徹實施。
2、實行行業自律、行業協調,並做好行業服務工作,依法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
3、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在中國區域舉行中國混凝土會議和展覽會等工作。
4、進行混凝土行業反傾銷、反壟斷等調查,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5、開展各類混凝土的宣傳活動:與國內外混凝土行業組織進行交流合作。
6、參與政府有混凝土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混凝土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相關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7、開展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分析、發布有關經濟、政策、法律信息,承辦會員要求辦理的事項,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
8、與政府相關部門加強聯繫,遏制不正當競爭,指導會員依法經營,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9、組織業內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專業展覽會等活動;開展有關的知識、技術培訓;進行諮詢服務;創辦行業網站、出版會刊等。
10、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事項,以及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會員

(七) 協會會員
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是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個人會員不作特殊要求,但需要是混凝土行業從事者。
(八) 申請會員
加入協會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3、從事混凝土相關的企業,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熱心推廣混凝土或個人均可成為會員;
4、單位會員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九)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中國混凝土企業協會認證會員證。
(十)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十一)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
2、執行協會的決議;
3、按規定交納會費;
4、維護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5、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5、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十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出1年(含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十三)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機構和負責人

(十四)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十五)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2、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3、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4、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5、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六)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七)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十八)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十九)理事會的職權:
1、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4、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5、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6、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8、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9、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十)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二十一)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1、由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2、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議論通過;
3、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4、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二十二)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規定;
2、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三)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四)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二十五)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5、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資產原則

(二十六)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七)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二十八)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十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三十一)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三十二)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三十三)協會進行年度報告、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三十四)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修改程式

(三十五)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三十六)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事宜

(三十七)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1、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3、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4、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三十八)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三十九)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十)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四十一)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四十二)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四十三)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四十四)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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