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並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做好本行業的部分管理工作。
業務範圍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規,承辦政府部門委託本會辦理的各項任務,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
2、開展行業調查,收集和積累行業基礎資料,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提供依據;
3、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促進行業發展;
4、開展諮詢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和專題研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和效益;
5、做好市場預測,溝通市場信息,為企業開拓市場服務,並以行規行約協調本行業會員間在生產經營和市場競爭中的矛盾,做好工作;
6、蒐集、整理、發布信息和專題資料;引導企業深化改革,轉機建制,加強管理,調整產品結構,開發新產品,適應市場需要;
7、利用多種方式為企業培養技術與管理方面人才,逐步提高企業的職工素質和管理水平;
8、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組織的交流合作。
理事成員
第六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呂祖良、張樹凱
會長: 徐永模
秘書長: 魏從九
第七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張樹凱、呂祖良
會長:徐永模
秘 書 長:孫芹先
副 會 長:(以姓氏筆劃為序)
王 剛 建華管樁集團 總裁
王肇嘉 北京建築材料科學研究總院 院長
韋澤林 廣東三和管樁有限公司 董事長
尹成緒 武漢雙強水泥製品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田玉波 北京河山引水管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田炫宏 蘭州宏建建材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史林忠 江蘇省愛富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總經理
劉長發 中國建材工業規劃研究院 院長
劉長傑 淄博龍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李建華 蘇州混凝土水泥製品研究院 院長
李毓福 北京榆樹莊投資管理公司 董事長兼總經理
邱風雷 浙東建材集團 總裁
楊建英 巴斯夫化學建材(中國)有限公司產品部高級經理
吳文貴 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國標 上海富春建業集團 董事長
張國卿 北京遠通制管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家興 寧夏青龍管道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邵 俊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網、中國水泥網 CEO
周龍山 華潤水泥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
姚元君 武漢建材工業設計研究院 院長
姚真明 吳江市明港道橋工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姚 燕 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總院 院長
徐永平 新疆國統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陶伯強 南寧鴻基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
章傑春 廣州羊城管樁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兼總工
韓先福 北京新奧混凝土有限公司 董事長
臧國松 山東電力管道工程公司 總經理
繆昌文 江蘇省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董事長
副秘書長:沈冰、高宇、張慶歡、路來軍、徐洛屹、周炫、刁江京、錢曉倩、趙順增、匡紅傑、
蔣勤儉、王海燕、商燕青、史小興、張吟秋、單慶威、高敏華、韓小華。
顧 問:曹永康、沈榮熹、金舜、曹生龍、廉慧珍、朱家振、邱興祝
網路工作部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網是我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行業的全國性協會組織——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的官方網站。網站由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委託浙江中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運營,在2007年7月舉行的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年會上正式成為協會指定官方網站。
基於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和浙江中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通力合作,使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網同時擁有了協會官方網站和行業入口網站的雙重特性、雙重優勢。
作為協會的官方網站,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網既是協會對外發布協會訊息、展示協會形象的視窗,又成功的構築成了協會會員的交流平台。強化了協會對行業的服務能力,最佳化了協會和會員、會員和會員之間的溝通渠道。
作為行業的入口網站,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網搭建了完善的綜合性網站架構,能夠及時權威的發布大量行業動態、技術標準、國家政策、市場分析、招商項目、產品價格等行業資訊。同時為企業準備了展示自身的企業黃頁和相互溝通的行業論壇。本網秉承市場化的運營理念,憑藉強大的網路信息技術支持,依靠優秀的編輯和市場團隊,將網站建設成了混凝土與水泥製品行業的重要媒體。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網大事記:
2007年3月,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網開始啟動,並在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六屆二次常務理事會議上確定成為協會官方網站,承擔協會網路工作部的職責。
2007年4月,北京新聞中心正式成立,開展網站的各項編輯和新聞報導工作。
2007年7月,網站正式更名為“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網”,並開網運營。
2008年5月,網站進行全面改版。
2009年2月,以官方網站的身份全程參與報導“首屆中國國際混凝土周”。
2009年4月,網站榮獲“2008年第四屆中國行業電子商務網站TOP100”。
2009年6月,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網旗下子網站——中國預攔混凝土網正式開網。
2009年6月,協同兄弟網站“中國水泥網”一同主辦“水泥企業發展混凝土產業研討會”。
2009年10月,作為官方合作媒體,全程參與報導“第四屆中國國際建築展”。
2010年3月,以官方網站身份全程式參與報導“2010年中國國際混凝土周”。
2010年3月,主辦“2010第二屆水泥企業發展混凝土產業高峰論壇”。
2011年12月,以協會官方媒體身份全程全面報導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2011年江蘇徐州年會,並且,公司CEO邵俊作為協會副會長在年會上作“中國建材行業電子商務的實踐與發展”的重要報告。
協會章程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英文譯名:China Concrete & Cement Products Association,縮寫CCP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工業企業和行業相關聯的單位以及省、直轄市、自治區水泥製品協會自願結合的、不受部門、地區、所有制限制、非營利性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並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做好本行業的部分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中國建材工業協會的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郵政編碼:10083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本會在政府和水泥製品工業企事業單位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是會員單位的參謀,是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的助手,其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規,承辦政府各部門委託本會辦理的各項任務,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
二開展行業調查,收集和積累行業基礎資料,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提供依據;
三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促進行業發展;
四開展諮詢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和專題研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和效益;
五做好市場預測,溝通市場信息,為企業開拓市場服務,並以行規行約協調本行業會員間在生產經營和市場競爭中的矛盾,做好工作;
六蒐集、整理、發布信息和專題資料,引導企業深化改革,轉機建制,加強管理,調整產品結構,開發新產品,適應市場需要;
七利用多種方式為企業培養技術與管理方面人才,逐步提高企業的職工素質和管理水平;
八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水泥製品工業企業單位及關聯的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社團登記證書的省、直轄市、自治區水泥製品工業協會,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行業影響力;
四對水泥製品工業發展和科學技術有貢獻的個人,可由理事會授予本會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省協會或理事、常務理事推薦;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會員單位應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單位代表,參加協會活動;
五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有權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如科技、經濟信息和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轉讓,享有優先權、優惠權;
四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行規、行約和決議,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以便組織交流和成果有償轉讓。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計畫;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查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年度協會工作計畫;
(十一) 推舉名譽會長,聘請本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專家;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開會,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5周歲,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熟悉行業情況,熱心協會工作;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副會長或秘書長也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必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任職。協會法定代表人須由協會在職領導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監督協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以下職能部門:秘書處、信息及技術發展部、裝備部、排水管工作部、壓力管工作部、預製樁工作部、電桿工作部、纖維水泥製品工作部、裝飾混凝土製品工作部、管片及構件工作部。各部門設主任單位一名,可根據需要設副主任單位若干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6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