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

湖北省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

湖北省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是由湖北省混凝土與水泥製品企業和行業相關聯的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的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
  • 所在地:中國湖北
  • 性質:非盈利性
  • 管理產品:混凝土與水泥製品
理事會,協會章程,

理事會

2009年12月9日,湖北省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暨混凝土與水泥製品技術交流會在武昌順利召開。大會以表決方式,一致同意將“湖北省水泥製品協會”更名為“湖北省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通過了“湖北省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章程”。大會選舉李燕萍擔任湖北省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第四屆理事會會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
中文名稱: 湖北省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
英文名稱:Concrete & Cement Products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英文縮寫:CCPAHB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湖北省內混凝土與水泥製品企業和行業相關聯的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並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做好本行業的部分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在湖北省。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址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一路45號
郵編:43007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工作。在政府和混凝土與水泥製品工業企事業單位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是會員單位的參謀,是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的助手,其業務範圍: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實行自律的行業規則、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進行行業內考評,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利益。
(二)開展行業內的調查研究,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代表本行業對與本行業發展、改革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定程式向政府和有關機關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三)組織開展本行業的培訓、技術諮詢、新技術(標準)推廣、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等活動;
(四) 代表會員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措施的調查、起訴、應訴工作;
(五) 制訂並負責實施行業協會內爭議處理規則,協調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生產經營事宜;
(六)經法律、法規授權或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協調價格爭議,參與等級考核(鑑定)、產品質量認證或評比、生產經營資質認證等工作;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產品標準的建議,依法參與制定(修訂)並組織實施有關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八)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行業協會章程可以開展的工作。
第八條 行業協會應督促會員依法開展生產經營。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和行業規則,達不到質量規定或服務標準,參與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行業形象的會員,行業協會應當依據協會章程或行業規則採取警告、批評、同業制裁、開除會員資格等懲罰措施。對會員利用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發揮作用的,行業協會應予以制止和依據協會章程處理。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建議並協助有關國家機關予以查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的質詢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擾亂市場,損害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栽,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員不得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熟悉行業情況,具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技術專家。名譽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由理事會決定聘請。技術專家由理事會決定聘請。
第二十四條本會監事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檢查、監督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提議設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指導部門推薦。監事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無形資產的使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專業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5個工作日向登記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並在活動開展前5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願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 2009 年 12 月 9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已經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於2010年1月7日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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