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混凝土協會

山東省混凝土協會(簡稱省協會)是由全省從事混凝土生產、施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協會在業務上接受主管單位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混凝土協會
  • 成立於1:987年10月
  • 地點:山東省
  • 國家:中國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省協會成立於1987年10月,是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局屬社團,會長一直由省建管局領導擔任,秘書處掛靠在山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200餘家,會員來自全省各市行業主管部門、省直(含中央駐魯單位)有關單位、各市混凝土協會、科研、工程質量監督與檢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製構件及製品、混凝土外加劑、混凝土機械設備生產等企事業單位組成。
協會自成立以來,協會工作得到了省建管局的大力支持和會員單位的積極參與。在充分發揮了政府與企業間的紐帶與橋樑的作用的同時,協助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工作。在省建管局統一領導下,開展了“山東省混凝土行業優秀企業”、“山東省混凝土新技術套用先進單位”評選活動。上述活動每兩年開展一次,現已連續開展了四屆評優評先活動,在我省預拌混凝土行業和會員單位中產生了很大的反響。通過評選,促進和提高了全省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生產和質量管理,促進了企業積極推廣套用混凝土新技術、新材料。
協會組織不斷壯大,在行業中的影響力、凝聚力不斷增強。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協會工作將會顯示出更重要的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文為:山東省混凝土協會,
英文為:Concrete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Province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全省從事混凝土生產、施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職業道德,貫徹國家發展國民經濟的戰略方針和山東省經濟發展規劃;堅持務實創新,促進行業交流,推進科技進步與行業發展;充分發揮政府聯繫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開展雙向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濟南市無影山路29號,郵政編碼:25003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在混凝土行業及技術領域內的生產、施工、監督與監理、科研、設計、材料設備生產等方面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行業的調查研究,探討行業發展的新途徑,反映行業發展現狀,提出建議,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二)組織參觀交流,促進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機具及先進的管理經驗,推進科技進步和行業發展;
(三)開展學術交流,舉辦技術講座,促進混凝土技術水平的提高,推進行業技術創新;
(四)開展繼續教育,舉辦培訓班,促進行業素質的提高;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參與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審查,評優評獎,協助制定行業的相關政策;
(六)開展技術諮詢服務,收集有關技術信息,通過協會會刊傳送交流,推動行業信息化的發展;
(七)開展省際間的行業交流,促進省際、國際同行業之間的科技經濟合作與友好往來;
(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任務,承辦符合本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均為單位會員,不接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地區混凝土行業及技術領域內有一定實力和影響的預拌混凝土(砂漿)和混凝土構配件生產企業、混凝土(砂漿)外加劑及其他相關建材、建築模板、儀器、設備生產企業、混凝土科研與教學、混凝土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與檢測等單位及管理部門。
第九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表蓋章;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索取技術資料,或要求本協會提供技術諮詢、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有優先在本協會主辦的刊物上或學術交流會上發表論文的權利;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努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向本協會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和其它會員資格證明檔案;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註銷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本協會機構設定;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協會活動計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專家。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不設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設專業工作部和學術性的專家組,由協會秘書處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山東混凝土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熱心協會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本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企業、團體、個人的資助或捐贈;
(三)政府或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技術諮詢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使用範圍:
(一) 日常辦公費、會務費、差旅費;
(二) 向上級協會繳納的會費;
(三) 內部資料的印刷費、郵費;
(四) 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酬金;
(五) 其他有關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