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海洋法學會是1993年12月3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
法部批准、1994年8月15日民政部登記證的國 家一級法學會,是一個進行學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學會為全國性社團組織,會址設在北京,秘書處設在國家
海洋局海洋
發展戰略研究所。法務部是學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目前,有來自科研和
實際工作部門的個人會員500餘人,團體會員10餘個。1997年,根據
中央和國務院有關社團
重新登記的規定,於1999年8月19日通過獲準重新登記。學會第一屆理事會的任期於2000年8月結束,2000年8月24-25日召開的第二屆代表大會完成了學會領導機構和理事會的換屆選舉。
建設宗旨
學會活動
1.立法諮詢。向
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關於
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建議。接受國家海洋局的委託,在《專屬
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審議過程中提供諮詢意見。為《國家海域
使用管理法》開展立法論證工作。
2.法律服務。1998年接受山東省榮城市龍鬚島漁業公司和落鳳崗漁業公司的委託,對煙臺海上救助打撈局所屬“煙救2號”輪誤入養殖區,造成兩公司
養殖業重大損失訴訟案件提供諮詢。
3.會員
實踐。組織學會會員赴海南島和西沙群島進行考察,以增進對南海諸島自然環境和資源的了解。
4.國際交流。請來華訪問的外國專家、學者作有關海洋法的學術報告。
5.學術交流。以學術座談會、研討會和書評會等形式開展廣泛的學術交流,請學會從事海洋法研究的專家學者和海洋主管部門的領導作報告,介紹有關領域最近發展狀況及需
深入研究問題。
6.不定期出版《中國海洋法學會會員通訊》,
加強各地、各部門的學術交流。
中國海洋法學會將繼續為維護我國海洋權益、
完善我國海洋法律制度和加強海洋法研究,深入開展各項工作。
組織章程
中國海洋法學會章程(修正稿)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海洋法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ociety for The Law of The Sea,縮寫CSLOS)。
第二條 本會由從事海洋法理論研究與實際工作者組成,包括國家從事海洋權和
海洋資源、
環境管理的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海洋法理論研究的研究院所的研究人員;高等院校從事海洋法教學和研究的教研人員;以及海洋法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等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為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
必須遵守
憲法、
法律、
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海洋法理論與
實踐工作者,開展海洋法問題的研究和
學術交流活動,
協助國家主管部門
制定並完善我國海洋法律制度,為
增強海洋
意識,加強我國海洋管理,維護我國海洋權益、
促進我國海洋經濟和海洋事業的發展作出
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
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北京市復興門外大街一號國家海洋局內。
第二章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推動對海洋法,特別是新海洋法制度的
研討,開展海洋法的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各種
類型的報告會、研討會和講座;
(二)接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委託,
調查、
研究、
參與或代為起草我國海洋法律、法規;
(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法人或自然人要求,提供海洋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法人或自然人委託,提供訴訟代理或非訴訟代理業務;
(四)增進與各國海洋法學界的聯繫與交流,積極參與有關國際海洋法的國際活動;
(五)編輯出版有關海洋法問題的書刊。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必須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從事海洋立法、管理、教學、研究、交流的政府部門、研究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和事業單位。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從事海洋法教學、研究及在有關海洋事務部門工作,具有一定海洋法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者。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在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批准;由理事會(在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享有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獲取本會編印出版的刊物和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決議需經年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
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或副會長或秘書長可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
實施年度工作
計畫;
(二)協調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會聘任具有專業資格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二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法務部審查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0年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團體會員
2 海軍學術研究所
4 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
5 廣州艦艇學院
6 廣東海洋資源研究發展中心
7 海洋石油勘探研究中心
8 海軍測繪研究所
學會會長致辭
2011年1月13日,中國海洋法學會在京舉行了2011年新春茶話會暨學術報告會。來自法務部、國家海洋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20多個單位和部門的50多名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由中國海洋法學會秘書長張海文主持。
學會副秘書長賈宇向各位會員匯報了一年來學會的工作情況。2010年,中國海洋法學會邀請來自國際機構、國內外、海內外知名的海洋法問題專家,共舉行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座談會15次,開展了與日本國際法學會、韓國海洋法學會的國際交流,編輯出版了學會第5本論文集,為政府部門和學者交流海洋法問題
搭建了寬廣的
平台,圓滿完成了2010年的工作。
本次會議邀請
有關專家就2010年國際海洋形勢、我國周邊海洋形勢、海監維權巡航執法工作、國際海洋法法庭案件
審理情況等議題作了專題報告。與會的專家學者就當前關注的海洋法問題進行了廣泛的交流和探討。代表們認為,近年來,中國的海洋事業
穩步推進,參與多邊、雙邊海洋事務的能力日益增強,海上執法隊伍建設逐步提高,海洋法律制度研究不斷深入。在當前我國海洋事業良好的發展勢頭下,中國海洋法學界應當加強與相關管理部門及
實務部門的交流合作,進一步
深化海洋法的理論問題研究,加強自身能力建設,通過海峽兩岸合作,採取更為
有效的
行動,為維護我國的海洋
權益盡學者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