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間藝術家聯合會

中國民間藝術家聯合會

中國民間藝術家聯合會(簡稱“中國民協、中國民聯”),成立於1950年3月29日(1987年以前稱為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1987年起改為現名),首任主席郭沫若,歷任主席周揚、鐘敬文、馮元蔚、馮驥才。現任主席王躍文,駐會副主席潘魯生、邱運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間藝術家聯合會
  • 外文名:Chinese folk artists association
  • 主席:王躍文
簡介,組織章程,理事成員,

簡介

中國民間藝術家聯合會(簡稱“中國民協、中國民聯”),成立於1950年3月29日(1987年以前稱為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1987年起改為現名),首任主席郭沫若,歷任主席周揚、鐘敬文、馮元蔚、馮驥才。現任主席王躍文,駐會副主席潘魯生、邱運華。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國各民族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民間文藝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高舉旗幟,圍繞大局、服務人民、改革創新,團結和組織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為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民間文藝事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及業務指導的職能,發揮組織、引導、服務、維權的作用。
第六條 本會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不斷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
第七條 本會規劃、組織和指導民間文藝活動,加大中國民間文化遺產搶救的力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民間藝術的保護工作,扶持民間文化傳承與發展,加強民間文藝蒐集、整理、研究和傳播。
第八條 本會積極培養優秀民間文藝人才,重視、支持民眾性民間文化活動,並以命名優秀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建立民間文藝之鄉與民間文化傳承基地、民間文化保護基地,舉辦各種博覽會、藝術節等多種形式,促進民間文化的保護、傳承、創新。
第九條 本會認真組織中國民間文藝“山花獎”評獎活動,並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各種形式的民間文藝比賽活動,對重要的民間文藝成果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民間文藝團體、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十條 本會積極促進並加強與港、澳、台及海外僑胞中的民間文藝團體、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學家的聯繫、合作與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十一條 本會致力於促進國際民間文化交流,增進同國際和各國民間文化藝術組織、機構、民間文藝家的友好往來,為世界和平與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間文藝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全國性產業系統文聯所屬民間文藝家協會經申請並由主席團審議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待條件成熟,可適時成立中央、國家機關係統民間文藝家協會,並將其發展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在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文化領域取得顯著成績者,贊成本會章程、本人申請、並由兩名本會會員介紹,經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推薦,報駐會領導機構批准並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有關方面推薦,並履行相關手續後,報駐會領導機構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入會條件細則依據本章程另行制訂,經主席團批准後,由駐會領導機構實施。
第十五條 中央、國家直屬機關係統申請者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因工作變動等特殊原因申請加入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者,可由本人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兩名本會會員介紹,報駐會領導機構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六條 根據民間文藝發展的實際情況、經有關專業委員會籌委會提出申請、報駐會領導機構批准,可成立各類民間文化藝術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應遵守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章程和申報專業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條例和要求,配合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開展各項工作,並積極推薦優秀人才入會。
第十七條 經駐會領導機構批准,可授予對我國民間文化事業有特殊貢獻的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知名民間文藝家、名譽理事或名譽會員。名譽理事、名譽會員免繳會費,在本會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的責任與義務;有參加本會活動、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有執行本會決議、按期交納會費、為本會推薦會員的義務;有退會的自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文藝活動、學術活動、評獎活動和對外交流活動、優先獲得本會相關信息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經駐會領導機構討論決定,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駐會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全國代表大會個人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相關單位推舉產生,並可根據情況需要,由大會籌備機構確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團體會員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負責人為全國代表大會團體會員代表,並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並報本會主席團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會議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四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事會成員有對本會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多做奉獻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若干名,並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條 對於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經過民主程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第五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九條 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的英文名稱是Chinese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簡稱中國民協(CFLAA)。其會址設在北京。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會全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本會全國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

理事成員

王躍文、王蒙、王齊、王丹、韋散孝、包盛權、馮柳、馮驥才、朱小傑、朱楠、劉福鄭
劉曉峰、劉戰力、劉曉傑、劉元、杜曉、杜正苛、杜文群、杜克齊、李錦、李績可、李東
楊軍、楊可、楊立、張恨水、羅楊、 和雲峰(納西族)、 周寶忠、孟燕、趙普、趙宗福
哈亦琦、賈杲、夏秋、徐圭遜、高丙中、高有鵬、唐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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