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間藝術家聯誼會

中國民間藝術家聯誼會(簡稱民聯)的宗旨是發現、挖掘、推薦和宣傳民間藝術,繼承和發揚優秀傳統,增強對民間藝術家的尊重和了解,提高民間藝術家的社會地位,進行民間藝術和民俗的交流、推動。為廣大民間藝術家服務,繼承各民族民間優秀傳統,繁榮和發揚祖國民間藝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間藝術家聯誼會
  • 宗旨:推薦和宣傳民間藝術
  • 成立時間:2011年
  • 釋義:公益性藝術團體
本會介紹,本會章程,

本會介紹

中國民間藝術家聯誼會於2004年由民間藝術家、民間藝術從業者、民間藝術研究者、愛國人士、志願者自發組成的公益性藝術團體。2011年七月正式歸屬與中國神州書畫藝術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同時在安徽合肥成立。

本會章程

第一條 中國民間藝術家聯誼會(簡稱民聯)是由中國神州書畫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領導的民間藝術家、民間藝術從業者、民間藝術研究者、愛國人士、志願者自發組成。中國民間藝術家聯誼會根據法定程式登記註冊,是公益性的藝術團體。
第三條 民聯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各項活動。
第四條 民聯立足合肥,依託中國神州書畫藝術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面向全國,加強與全國各地民間藝術界的聯繫與交流,不斷擴大民聯的影響力和民聯藝術家的隊伍,積極組織民聯藝術家開展民間藝術研究、展覽交流活動,整理、編輯、出版民間藝術研究成果和個人作品書籍、刊物。為民間藝術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傳平台和優質服務。
第五條 民聯積極開展民間藝術人才的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民聯藝術家與民間藝術好者、從業者的思想道德素質與藝術創作水平。
第六條 積極加強與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聯繫與合作,並提供相關的諮詢與服務工作,共謀發展與壯大民間藝術、民間文化產業大計。
第七條 凡為民間藝術事業做出各種貢獻和藝術上有一定造詣的民間藝術家、民間藝術從業者、愛好者、志願者、有識之士,承認民聯章程、擁護民聯宗旨的,經本人自願申請,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民聯會員。
第八條 民聯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有入會和退會的自由。
3、享有優先在本會網站上發表文章、作品的權利。
4、有應邀參加民聯的有關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5、有權對民聯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要求。
6、有推薦優秀人才入會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1、有遵守民聯章程和執行民聯決議的義務。
2、按時交納會費。
3、入會需交代表作品二件(或研究成果論文、作品、書籍影像資料、照片,作為民聯存檔,作品和資料不退)。
4、入會時需交3張2寸彩照(會員存檔使用)。
5、有積極參與和支持民聯組織的各項活動的義務。
第十條 民聯成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民聯最高權力機構,設常務理事若干人,常務理事由中國神州書畫藝術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和會長直接聘任。
常務理事會--會長、秘書長--名譽會長、副會長、副秘書長、顧問--常務理事--理事--會員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民聯的工作方針及工作計畫。
2、決定民聯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等。
3、負責民聯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及各部門人員的任免。
4、聘請民聯顧問、名譽會長、特聘藝術家及常務理事、理事、會員的評審聘任工作。
5、修訂修改民聯章程。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會長另行安排。同時接受中國神州書畫藝術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的監督。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會員的會費,總部的資助,社會捐助,藝術品展銷,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四條 民聯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常務理事會和總部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總部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十五條 章程由中國民間藝術家聯誼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其修改、解釋權均屬於中國民間藝術家聯誼會常務理事會。
中國民間藝術家聯誼會
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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