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決定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4.07.12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 頒布時間:2004.07.12
  • 實施時間:2004.08.12
經2004年6月2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規定,決定對2001年8月31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101號令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作如下修改:
一、第67.5條(b)款修改為:
“(b)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區管理機構)的航空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對所轄地區航空人員體檢文書和醫學資料的審核、體檢合格證的頒發,並對體檢鑑定和體檢合格證持有人持體檢合格證行使執照權利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二、第67.11條修改為:
“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體檢鑑定所需的費用。”
三、第67.19條(d)款修改為:
“(d)局方在收到申請人的體檢文書和醫學資料之日20天內完成對體檢鑑定結論的審核:
(1)認為體檢鑑定結論正確的,對其中體檢鑑定結論為合格者簽發體檢合格證,並在簽發體檢合格證之日起10天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體檢合格證;對其中體檢鑑定結論為不合格者在體檢表上籤署認可意見,並在簽署之日起10天內送交申請人或其所在單位;”
四、第67.27條修改為:
“體檢合格證持有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體檢合格證有效期期滿前進行體檢鑑定、更新體檢合格證,又需行使執照權利的,應當在體檢合格證有效期滿30天前向頒發體檢合格證的局方申請延長體檢合格證有效期。對從事商用航空運輸運行的空勤人員,經當地航空醫師或執業醫師進行局方指定項目的檢查並經局方批准,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長90天;對於從事非商業運行的空勤人員,經局方批准,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長180天。”
五、G分部“罰則”修改為“法律責任”,增加一條作為第67.501條:
“局方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許可法關於辦理許可事項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體檢合格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體檢合格證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辦理體檢合格證、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第67.507條修改為:
“違反本規則67.7、67.19的規定,在申請體檢合格證時隱瞞病史、病情或者擅自塗改、偽造體檢合格證、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體檢合格證,並給予警告;對已取得體檢合格證的,局方收回其體檢合格證,並在一年內不接受其辦理體檢合格證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1年8月31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101號令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實施。
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修正)
A分部 總則
67.1 〔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證民用航空人員的身體狀況符合行使相關執照權利和飛行安全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67.3 〔適用範圍〕
本規則規定了民用航空人員的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的申請、頒發程式以及體檢合格證的效力。
67.5 〔機構與職責〕
(a)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航空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有關的管理檔案和程式,對體檢合格證的申請、審核、頒發和體檢鑑定實施監督管理。
(b)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區管理機構)的航空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對所轄地區航空人員體檢文書和醫學資料的審核、體檢合格證的頒發,並對體檢鑑定和體檢合格證持有人持體檢合格證行使執照權利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67.7 〔體檢合格證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並隨身攜帶依照本規則取得的有效體檢合格證,不得行使本規則67.17規定的各類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塗改、偽造體檢合格證。
67.9 〔定義〕
本規則使用如下定義:
(a)局方是指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機構的航空衛生職能部門。
(b)航空人員是指下列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人員:
(1)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乘務員、航空安全員;
(2)空中交通管制員;
(3)飛行簽派員。
(C)航空人員體檢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是指民航總局、地區管理機構的體檢機構和航空人員體檢委任單位代表。
(d)體檢文書是指由民航總局統一印製的航空人員體檢鑑定表(以下簡稱體檢表)、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和體檢鑑定結論通知書等。
(e)醫學資料是指與航空人員體檢鑑定有關的住院記錄、門診記錄、會診記錄、醫學檢查結果報告和身體狀況證明等。
(f)體檢合格證是指局方頒發的,表明體檢合格證持有人的身體狀況符合本規則相應醫學標準的證明檔案。
67.11 〔費用〕
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體檢鑑定所需的費用。
B分部 體檢合格證
67.13 〔按本規則頒發的體檢合格證種類〕
對符合本規則相應醫學標準的體檢合格證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頒發下列種類的體檢合格證:
(1)Ⅰ級體檢合格證;
(2)Ⅱ級體檢合格證;
(3)Ⅲ級體檢合格證,包括Ⅲa、Ⅲb級體檢合格證;
(4)Ⅳ級體檢合格證,包括Ⅳa、Ⅳb級體檢合格證。
67.15 〔臨時體檢合格證〕
(a)經體檢機構按本規則的醫學標準進行體檢鑑定且鑑定結論為合格的更新體檢合格證的申請人,在等待局方對其頒發體檢合格證時,可由體檢機構頒發相應級別的臨時體檢合格證。臨時體檢合格證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臨時體檢合格證失效:
(1)收到局方頒發的體檢合格證;
(2)臨時體檢合格證有效期滿;
(3)收到局方拒發體檢合格證通知。
67.17 〔體檢合格證的適用範圍〕
(a)航空人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取得下列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Ⅰ級體檢合格證:
(1)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2)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執照;
(3)領航員執照和領航學員合格證;
(4)飛行機械員執照和飛行機械學員合格證。
(b)航空人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取得下列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Ⅱ級體檢合格證或Ⅰ級體檢合格證:
(1)飛行通信員執照和飛行通信學員合格證;
(2)初級飛機、滑翔機和輕於空氣的航空器商用駕駛員執照;
(3)私用駕駛員執照。
(C)以培養航線運輸駕駛員或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為目標的學生駕駛員在申請執照時或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Ⅰ級體檢合格證;其他學生駕駛員在申請執照時或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Ⅱ級體檢合格證或Ⅰ級體檢合格證。
(d)機場塔台管制員、進近管制員、區域管制員、進近(監視)雷達管制員、進近(精密)雷達管制員、區域(監視)雷達管制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Ⅲa級體檢合格證;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管制員、地區管理局調度室管制員、總局調度室管制員和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Ⅲb級體檢合格證或Ⅲa級體檢合格證。
(e)乘務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持有Ⅳa級體檢合格證;航空安全員執照申請人在申請執照時或執照持有人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持有Ⅳb級體檢合格證。
67.19 〔體檢合格證的申請與頒發〕
(a)申請人在申請辦理執照前,應當向體檢機構提出體檢鑑定申請,填寫體檢表,出示身份證明,提供真實、完整的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如實反映健康狀況,不得隱瞞病史、病情。
(b)體檢機構根據申請人所申請體檢合格證的種類,依據本規則相應的醫學標準對申請人進行體格檢查,並作出符合申請人身體狀況的下列之一的體檢鑑定結論:
(1)合格;
(2)暫時不合格;
(3)不合格。
(c)體檢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體檢鑑定結論為合格者的體檢表報局方審定,同時可以根據本規則67.15的規定簽發臨時體檢合格證。
體檢機構應及時將暫時不合格體檢鑑定結論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時簽署《體檢鑑定結論通知書》。並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通知書、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送交申請人所在單位,沒有所在單位的直接送交申請人。
體檢機構應及時將不合格體檢鑑定結論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時簽署《體檢鑑定結論通知書》。並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通知書送交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將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報送局方審定。
(d)局方在收到申請人的體檢文書和醫學資料之日起20天內完成對體檢鑑定結論的審核:
(1)認為體檢鑑定結論正確的,對其中體檢鑑定結論為合格者簽發體檢合格證,並在簽發體檢合格證之日起10天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體檢合格證;對其中體檢鑑定結論為不合格者在體檢表上籤署認可意見,並在簽署之日起10天內送交申請人或其所在單位;
(2)認為體檢鑑定結論不正確的,對其中不符合本規則有關規定的退回體檢機構,責成其重新體檢鑑定;對其中由於體檢機構適用醫學標準不當,而做出錯誤體檢結論的,局方可直接改變體檢鑑定結論,簽發或拒絕簽發體檢合格證,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體檢機構和申請人所在單位。
(e)局方在審核體檢鑑定結論過程中可要求申請人或體檢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檢查。
67.21 〔申請體檢合格證的輔助檢查項目和頻度〕
為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規則所規定的相應醫學標準,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則附錄一《申請體檢合格證的輔助檢查項目和頻度》的規定,接受常規輔助檢查,必要時還應當接受其他專項輔助檢查。
67.23 〔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
(a)體檢合格證有效期期滿日期的計算方法,應當自合格的體檢鑑定結論作出之日的下一個日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條規定的相應期限的最後一個日曆月的最後一日止。
(b)根據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在運行中所行使執照的權利,Ⅰ級體檢合格證有效期分別為:
(1)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的為12個月,其中年齡滿40周歲以上者為6個月;
(2)領航員、領航學員的為12個月;飛行機械員、飛行機械學員的為12個月;
(3)以培養航線運輸駕駛員或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為目標的學生駕駛員的為12個月;
(4)行使本條(c)款所列權利時,有效期按本條(c)款執行。
(c)根據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在運行中所行使執照的權利,Ⅱ級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分別為:
(1)飛行通信員、飛行通信學員的為12個月;
(2)私用駕駛員和初級飛機、滑翔機、輕於空氣的航空器的商用駕駛員及其學生駕駛員的為24個月,其中年齡滿40周歲以上者為12個月。
(d)根據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在運行中所行使執照的權利,Ⅲ級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為:
(1)Ⅲa級體檢合格證:機場塔台管制員、進近管制員、區域管制員、進近(監視)雷達管制員、進近(精密)雷達管制員、區域(監視)雷達管制員的為24個月,其中年齡滿40周歲以上者為12個月;
(2)Ⅲb級體檢合格證: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管制員、地區管理局調度室管制員、總局調度室管制員和飛行簽派員的為24個月。
(e)Ⅳ級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為12個月。
67.25 〔體檢合格證持有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時行使執照權利的限制〕
體檢合格證持有人的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體檢合格證的相應醫學標準時,不得在需要相應體檢合格證的運行中行使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67.27 〔體檢合格證有效期的延長〕
體檢合格證持有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體檢合格證有效期期滿前進行體檢鑑定、更新體檢合格證,又需行使執照權利的,應當在體檢合格證有效期滿30天前向頒發體檢合格證的局方申請延長體檢合格證有效期。對於從事商用航空運輸運行的空勤人員,經當地航空醫師或執業醫師進行局方指定項目的檢查並經局方批准,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長90天;對於從事非商業運行的空勤人員,經局方批准,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長180天。
67.29 〔體檢合格證的補發〕
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在體檢合格證遺失或損壞後,可向局方申請補發。補發的體檢合格證所載內容應當與原體檢合格證相同。
67.31 〔體檢合格證的特許申請〕
(a)經體檢鑑定,申請人的身體狀況不符合所申請種類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的,當其有充分理由證明能安全行使執照權利時,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許頒發體檢合格證的申請。
(b)體檢合格證的特許頒發適用於Ⅰ級和Ⅱ級特許體檢合格證的申請。
(c)特許頒發體檢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地區管理機構航空衛生職能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1)體檢合格證特許頒發的申請書;
(2)局方監察員或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飛行技術能力證明檔案;
(3)全部的體檢文書和醫學資料。
(d)地區管理機構航空衛生職能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體檢合格證特許頒發的申請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民航總局航空衛生職能部門。
(e)民航總局航空衛生職能部門在審定體檢合格證特許頒發的申請時,可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醫學檢查或醫學飛行測試。檢查結果證明申請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條件下安全地行使執照權利的,可予頒發特許體檢合格證。
(f)對特許頒發的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可以作出下列一項或多項限制,並在體檢合格證上載明:
(1)體檢合格證有效期;
(2)飛行時間;
(3)飛行職責;
(4)飛行任務;
(5)局方認為安全行使執照權利所必要的其他限制。
67.33 〔外籍空勤人員體檢合格證的申請、頒發與認可〕
申請取得中國民用航空人員執照、合格證及其等級的外籍空勤人員,必須首先申請取得中國民航當局按本規則頒發的相應的體檢合格證。
申請獲得中國民用航空人員執照、合格證及其等級認可證書的外籍航空人員,必須首先申請獲得中國民航當局按本規則相應的醫學標準對其所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的認可,或者申請取得中國民航當局按本規則頒發的相應的體檢合格證。
67.35 〔申訴〕
申請人對局方作出的拒絕頒發體檢合格證的決定有異議時,可在收到拒絕頒發體檢合格證的書面通知之日起的30天內向民航總局提出申訴。
C分部 Ⅰ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67.101 〔適用性〕
符合本分部所規定的所有條件的Ⅰ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方可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
67.103 〔一般條件〕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可能影響其行使執照權利或可能因行使執照權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心理品質不良;
(2)先天性或後天獲得性功能異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動性、隱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創傷、損傷或手術後遺症;
(5)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而造成的身體不良影響或不良反應。
67.105 〔精神科〕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精神病;
(2)物質依賴或物質濫用;
(3)人格障礙;
(4)精神異常或嚴重的神經症。
67.107 〔神經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神經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癲癇;
(2)原因不明或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
(3)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顱腦損傷及其併發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
67.109 〔循環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循環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心肌梗塞;
(2)心絞痛;
(3)冠心病;
(4)嚴重的心律失常;
(5)心臟瓣膜置換;
(6)永久性心臟起搏器植入;
(7)心臟移植;
(8)收縮壓持續超過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循環系統疾病。
67.111 〔呼吸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呼吸系統疾病或功能障礙。
(1)活動性肺結核;
(2)反覆發作的自發性氣胸;
(3)胸部縱膈或胸膜的活動性疾病;
(4)影響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術後遺症;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呼吸系統疾病、創傷或手術後遺症。
67.113 〔消化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消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肝硬化;
(2)可能導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潰瘍及其併發症;
(4)膽道系統結石;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消化系統疾病或手術後遺症。
67.115 〔傳染病〕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傳染病或臨床診斷: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AIDS);
(4)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
(5)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伴有B型肝炎e抗原陽性;
(6)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傳染性疾病。
67.117 〔代謝、免疫及內分泌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需用藥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代謝、免疫和內分泌系統疾病。
67.119 〔血液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嚴重的脾臟腫大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血液系統疾病。
67.121 〔泌尿生殖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統結石;
(2)嚴重的月經不調;
(3)腎移植;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手術後遺症或功能障礙。
67.123 〔妊娠〕
申請人妊娠期內不合格。
67.125 〔骨骼、肌肉系統〕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骨骼、關節、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損傷、手術後遺症及功能障礙;其身高、臂長、腿長和肌力應當滿足行使執照權利的需要。
67.127 〔皮膚及其附屬器〕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疾病。
67.129 〔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1)難以治癒的耳氣壓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礙;
(3)言語或發音障礙;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67.131 〔聽力〕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進行純音聽力計檢查時,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茲(Hz)的任一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35分貝(dB);在3000赫茲(Hz)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50分貝(dB)。如果申請人的聽力損失超過上述值,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方可合格:
(1)在飛機駕駛艙噪音環境中(或模擬條件下)每耳能夠聽清談話、通話和信標台信號聲;
(2)在安靜室中背向檢查人2米處,雙耳能夠聽清通常強度的談話聲。
67.133 〔眼及其附屬器〕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視野異常;
(2)色覺異常;
(3)夜盲;
(4)雙眼視功能異常;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手術或創傷後遺症。
67.135 〔遠視力〕
(a)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遠視力應當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當達到1.0或以上。對未矯正視力和屈光度無限制。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佩戴矯正鏡;
(2)在行使執照權利期間,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矯正鏡。
(b)為滿足本條(a)款的要求,申請人可以使用接觸鏡,但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接觸鏡的鏡片是單焦點、無色的;
(2)鏡片佩戴舒適;
(3)在行使執照權利期間,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普通矯正鏡。
(c)屈光不正度數高的,必須使用接觸鏡或高性能普通眼鏡。
(d)任何一眼未矯正遠視力低於0.1,必須對眼及其附屬器進行全面檢查。
(e)任何一眼有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改變眼屈光狀態的手術後遺症不合格。
67.137 〔近視力〕
取得Ⅰ級體檢合格證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近視力在30-50厘米的距離範圍內應當達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離應當達到0.25或以上。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方可合格:
(1)在行使執照權利時,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矯正鏡;
(2)矯正鏡必須能同時滿足67.135條和本條的視力要求,不得使用單一矯正近視力的矯正鏡。
D分部 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67.201 〔適用性〕
符合本分部規定的所有條件的Ⅱ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方可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
67.203 〔一般條件〕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可能影響其行使執照權利或可能因行使執照權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心理品質不良;
(2)先天性或後天獲得性功能異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動性、隱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創傷、損傷或手術後遺症;
(5)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而造成身體不良影響或不良反應。
67.205 〔精神科〕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精神病;
(2)物質依賴或物質濫用;
(3)人格障礙;
(4)精神異常或嚴重的神經症。
67.207 〔神經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神經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癲癇;
(2)原因不明或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
(3)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顱腦損傷及其併發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
67.209 〔循環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循環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心肌梗塞;
(2)心絞痛;
(3)冠心病;
(4)嚴重的心律失常;
(5)心臟瓣膜置換;
(6)永久性心臟起搏器植入;
(7)心臟移植;
(8)收縮壓持續超過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循環系統疾病。
67.211 〔呼吸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呼吸系統疾病或功能障礙:
(1)活動性肺結核;
(2)反覆發作的自發性氣胸;
(3)胸部縱膈或胸膜的活動性疾病;
(4)影響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術後遺症;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呼吸系統疾病、創傷或手術後遺症。
67.213 〔消化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消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肝硬化;
(2)可能導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潰瘍及其併發症;
(4)可能導致失能的膽道系統結石;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消化系統疾病或手術後遺症。
67.215 〔傳染病〕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傳染病或臨床診斷: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AIDS);
(4)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傳染性疾病。
67.217 〔代謝、免疫及內分泌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需用藥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代謝、免疫和內分泌系統疾病。但使用不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口服降血糖藥物控制的可合格。
67.219 〔血液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血液系統疾病。
67.221 〔泌尿生殖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可能導致失能的泌尿系統結石;
(2)嚴重的月經失調;
(3)腎移植;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手術後遺症或功能障礙。
67.223 〔妊娠〕
申請人妊娠期內不合格。
67.225 〔骨骼、肌肉系統〕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骨骼、關節、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損傷、手術後遺症及功能障礙。其身高、臂長、腿長和肌力應當滿足行使執照權利的需要。
67.227 〔皮膚及其附屬器〕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疾病。
67.229 〔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1)難以治癒的耳氣壓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礙;
(3)言語或發音障礙;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67.231 〔聽力〕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進行純音聽力計檢查時,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茲(Hz)的任一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35分貝(dB);在3000赫茲(Hz)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50分貝(dB)。
如果申請人的聽力損失超過上述值,但在安靜室中背向檢查人2米處,雙耳能夠聽清通常強度的談話聲可合格。
67.233 〔眼及其附屬器〕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視野異常;
(2)色覺異常;
(3)夜盲;
(4)雙眼視功能異常;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手術或創傷後遺症。
67.235 〔遠視力〕
(a)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遠視力應當達到0.5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當達到0.7或以上。對未矯正視力和屈光度無限制。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佩戴矯正鏡;
(2)在行使執照權利期間,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矯正鏡。
(b)為滿足本條(a)款的要求,申請人可以使用接觸鏡,但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接觸鏡的鏡片是單焦點、無色的;
(2)鏡片佩戴舒適;
(3)在行使執照權利期間,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普通矯正鏡。
(c)屈光不正度數高的,必須使用接觸鏡或高性能普通眼鏡。
(d)任何一眼未矯正遠視力低於0.1,必須對眼及其附屬器進行全面檢查。
(e)任何一眼有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改變眼屈光狀態的手術後遺症不合格。
67.237 〔近視力〕
取得Ⅱ級體檢合格證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近視力在30-50厘米範圍內應當達到0.5或以上。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矯正鏡;
(2)矯正鏡必需能同時滿足67.235條和本條的視力要求,不得使用單一矯正近視力的矯正鏡。
E分部 Ⅲ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67.301 〔適用性〕
Ⅲa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符合本規則67.303至67.329(a)、67.331至67.335的規定,方可取得Ⅲa級體檢合格證;
Ⅲb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符合本規則67.303至67.327、67.329(b)、67.331和67.337的規定,方可取得Ⅲb級體檢合格證。
67.303 〔一般條件〕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可能影響其行使執照權利或可能因行使執照權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心理品質不良;
(2)先天性或後天獲得性功能異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動性、隱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創傷、損傷或手術後遺症;
(5)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而造成的身體不良影響或不良反應。
67.305 〔精神科〕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精神病;
(2)物質依賴或物質濫用;
(3)人格障礙;
(4)精神異常或嚴重的神經症。
67.307 〔神經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神經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癲癇;
(2)原因不明或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
(3)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顱腦損傷及其併發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
67.309 〔循環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循環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心肌梗塞;
(2)心絞痛;
(3)冠心病;
(4)嚴重的心律失常;
(5)心臟瓣膜置換;
(6)永久性心臟起搏器植入;
(7)心臟移植;
(8)收縮壓持續超過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循環系統疾病。
67.311 〔呼吸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呼吸系統疾病或功能障礙:
(1)活動性肺結核;
(2)反覆發作的自發性氣胸;
(3)胸部縱膈或胸膜的活動性疾病;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呼吸系統疾病、創傷或手術後遺症。
67.313 〔消化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消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可能導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潰瘍及其併發症;
(3)可能導致失能的膽道系統結石;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消化系統疾病或手術後遺症。
67.315 〔傳染病〕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傳染病。
67.317 〔代謝、免疫及內分泌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代謝、免疫和內分泌系統疾病。但使用不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口服降血糖藥物控制的可合格。
67.319 〔血液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血液系統疾病。
67.321 〔泌尿生殖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可能導致失能的泌尿系統結石;
(2)嚴重的月經不調;
(3)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手術後遺症或功能障礙。
67.323 〔骨骼、肌肉系統〕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骨骼、關節、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損傷、手術後遺症及功能障礙。
67.325 〔皮膚及其附屬器〕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疾病。
67.327 〔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1)前庭功能障礙;
(2)言語或發音障礙;
(3)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67.329 〔聽力〕
(a)取得Ⅲa級體檢合格證進行純音聽力計檢查時,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茲(Hz)的任一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35分貝(dB);在3000赫茲(Hz)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50分貝(dB)。如果申請人的聽力損失超過上述值,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方可合格:
(1)在工作環境背景噪音環境中(或模擬條件下)每耳應當能聽清談話、通話和信標台信號聲;
(2)在安靜室中背向檢查人2米處,雙耳能夠聽清通常強度的談話聲。
(b)取得Ⅲb級體檢合格證能在安靜室中背向檢查人2米處,雙耳能夠聽清通常強度的談話聲可合格。
67.331 〔眼及其附屬器〕
取得Ⅲ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視野異常;
(2)色覺異常;
(3)夜盲;
(4)雙眼視功能異常;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手術或創傷後遺症。
67.333 〔Ⅲa級體檢合格證遠視力標準〕
(a)取得Ⅲa級體檢合格證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遠視力應當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當達到1.0或以上。對未矯正視力和屈光度無限制。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執照權利時,必須佩戴矯正鏡;
(2)在行使執照權利期間,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矯正鏡。
(b)為滿足本條(a)款的要求,申請人可以使用接觸鏡,但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接觸鏡的鏡片是單焦點、無色的;
(2)鏡片佩戴舒適;
(3)在行使執照權利期間,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普通矯正鏡。
(c)屈光不正度數高的,必須使用接觸鏡或高性能普通眼鏡。
(d)任何一眼未矯正遠視力低於0.1,必須對眼及其附屬器進行全面檢查。
(e)任何一眼有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改變眼屈光狀態的手術後遺症不合格。
67.335 〔Ⅲa級體檢合格證近視力標準〕
取得Ⅲa級體檢合格證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近視力在30-50厘米範圍內應當達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離應當達到0.25或以上。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執照權利時,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矯正鏡;
(2)矯正鏡必需能同時滿足67.333條和本條的視力要求,不得使用單一矯正近視力的矯正鏡。
67.337 〔Ⅲb級體檢合格證視力標準〕
取得Ⅲb級體檢合格證的視力標準為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遠視力應當達到0.5或以上。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在行使執照權利時,應當佩戴矯正鏡(眼鏡或接觸鏡)。
F分部 Ⅳ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67.401 〔適用性〕
Ⅳa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符合本規則67.403至67.415(a)(b)、67.417至67.435(a)的規定,方可取得Ⅳa級體檢合格證。
Ⅳb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符合本規則67.403至415(a)(c)、417至433和435(b)的規定,方可取得Ⅳb級體檢合格證。
67.403 〔一般條件〕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可能影響其行使執照權利
或可能因行使執照權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心理品質不良;
(2)先天性或後天獲得性功能異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動性、隱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創傷、損傷或手術後遺症;
(5)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而造成的身體不良影響或不良反應。
67.405 〔精神科〕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精神病;
(2)物質依賴或物質濫用;
(3)人格障礙;
(4)精神異常或嚴重的神經症。
67.407 〔神經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神經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癲癇;
(2)原因不明或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
(3)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顱腦損傷及其併發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
67.409 〔循環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循環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心肌梗塞;
(2)心絞痛;
(3)冠心病;
(4)嚴重的心律失常;
(5)心臟瓣膜置換;
(6)永久性心臟起博器植入;
(7)心臟移植;
(8)收縮壓持續超過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循環系統疾病。
67.411 〔呼吸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呼吸系統疾病或功能障礙:
(1)活動性肺結核;
(2)反覆發作的自發性氣胸;
(3)胸部縱膈或胸膜的活動性疾病;
(4)影響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術後遺症;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呼吸系統疾病、創傷或手術後遺症。
67.413 〔消化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消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可能導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潰瘍及其併發症;
(3)可能導致失能的膽道系統結石;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消化系統疾病或手術後遺症。
67.415 〔傳染病〕
(a)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傳染病或臨床診斷: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AIDS);
(4)痢疾;
(5)傷寒;
(6)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
(7)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或他人健康的傳染性疾病。
(b)取得Ⅳa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及其他消化道傳染病的病原學檢查陽性。
(c)取得Ⅳb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伴有B型肝炎e抗原陽性。
67.417 〔代謝、免疫及內分泌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需用藥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代謝、免疫和內分泌系統疾病。但使用不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口服降血糖藥物控制的可合格。
67.419 〔血液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嚴重的脾臟腫大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血液系統疾病。
67.421 〔泌尿生殖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有症狀的泌尿系統結石;
(2)嚴重的月經失調;
(3)腎移植;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手術後遺症或功能障礙。
67.423 〔妊娠〕
申請人妊娠期內不合格。
67.425 〔骨骼、肌肉系統〕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骨骼、關節、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損傷、手術後遺症及功能障礙;其身高、臂長、腿長和肌力應當滿足行使執照權利的需要。
67.427 〔皮膚及其附屬器〕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疾病。
67.429 〔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1)難以治癒的耳氣壓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礙;
(3)言語或發音障礙;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67.431 〔聽力〕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進行低語音耳語聽力檢查,每耳聽力不低於5米。
67.433 〔眼及其附屬器〕
取得Ⅳ級體檢合格證應當無下列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視野異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67.435 〔視力〕
(a)取得Ⅳa級體檢合格證每眼矯正或未矯正遠視力應當達到0.5或以上。如果僅在使用矯正鏡(眼鏡或接觸鏡)時才能滿足以上規定,在行使執照權利時,應當配戴矯正鏡,且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矯正眼鏡。
(b)取得Ⅳb級體檢合格證每眼未矯正遠視力應當達到0.7或以上。
G分部 法律責任
67.501 〔對局方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許可規定的處罰〕
局方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許可法關於辦理許可事項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體檢合格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體檢合格證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辦理體檢合格證、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7.503 〔對體檢合格證持有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時行使執照權利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67.25的規定,當體檢合格證持有人的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體檢合格證的相應醫學標準時,繼續行使執照權利,局方可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警告或者暫扣體檢合格證1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收回體檢合格證。
67.505 〔對未取得體檢合格證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67.17的規定,未取得體檢合格證而從事相應的民用航空活動的,由局方責令其停止民用航空活動,自停止民用航空活動之日起6個月至12個月限期內不接受其辦理體檢合格證的申請,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7.507 〔對未攜帶體檢合格證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67.7的規定,航空人員在行使執照權利時,未攜帶有效體檢合格證的,由局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或弔扣體檢合格證1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67.509 〔對隱瞞病史、病情或擅自塗改、偽造體檢合格證、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67.7、67.19的規定,在申請體檢合格證時隱瞞病史、病情或者擅自塗改、偽造體檢合格證、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體檢合格證,並給予警告;對已取得體檢合格證的,局方收回體檢合格證,並在一年內不接受其辦理體檢合格證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分部 附則
67.509 〔廢止〕
本規則施行前發布的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有關規定,自本規則生效之日起廢止。
67.511 〔原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
在本規則施行前,已簽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在原有效期內依然有效。
67.513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  檢查項目
Ⅰ  級體檢合格證
Ⅱ  級體檢合格證
Ⅲa 級體檢合格證
Ⅲb級 體檢合格證
Ⅳa級 體檢合格證
Ⅳb級 體檢合格證
1 腦電圖
首次申請
首次申請
2 靜息心電圖
首次申請
30歲以上每12個月一次
首次申請
40歲以上每次申請
首次申請
40歲以上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首次申請
每次申請
3 次極量運動負荷心電圖
40-49歲每24個月一次
50歲以上每12個月一次
50歲以上每次申請
50歲以上每次申請
4 胸部X線透視
首次申請
每12個月一次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5 血紅蛋白定量測定,紅細胞計數,白細胞計數及分類
首次申請
每12個月一次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6 總膽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首次申請
每12個月一次
首次申請
每12個月一次
7 肝功能(谷丙轉氨酶、血清總膽紅素)
首次申請
每12個月一次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8 HBsAg(HBsAg陽性者檢查:HBsAg,HBsAb,HBeAg,HbeAb,HbcAb)
首次申請
每12個月一次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9 空腹血糖
首次申請
40歲以上每12個月一次
40歲以上每次申請
40歲以上每次申請
10  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沉澱物檢查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每次申請
11  純音聽力計
首次申請
40歲以下每5年一次
41歲以上每3年一次
首次申請
40歲以下每5年一次
41歲以上每3年一次
首次申請
40歲以下每5年一次
41歲以上每3年一次
12  腹部B型超聲聲像學檢查(肝、膽、脾、腎)
首次申請
駕駛員每12個月一次
其他人員每24個月一次
首次申請
每次申請
首次申請
每次申請
首次申請
首次申請
首次申請
13  糞便細菌學檢驗
每次申請
附錄一:申請體檢合格證的輔助檢查項目和頻度關於修訂《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說明
《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01號,CCAR-67FS)於2001年8月31日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的規定,對民用航空人員的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的申請、頒發程式以及體檢合格證的效力作出了具體的規定。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布後,《管理規則》中的部分內容與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相衝突,根據國務院作出的清理許可項目和清理許可規定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總局領導關於貫徹許可法的指示,為維護法制統一原則,對該規章中的下列內容做了如下修改:
一、增加了監督檢查的規定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但在實際工作中,重許可、輕監督的現象比較普遍,針對這一情況,行政許可法專門用一章規定了監督檢查的內容。為落實對許可項目誰許可、誰監管的原則,修訂後增加了對體檢合格證持有人行使權利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的規定。
二、修改了關於收費的規定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行政機關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據此規定,修訂後刪除了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辦理體檢合格證的相關費用的規定。
三、修改了關於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天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按照這一規定,修訂後將《管理規則》中規定的“三十天內對體檢鑑定結論進行審核”的規定修改為“20天內完成對體檢鑑定結論的審核”,並增加了在10天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體檢合格證或者認可意見的規定。
四、修改了關於體檢合格證變更與延續的規定
許可證的變更與延續是許可管理中經常性的問題,許可法第五十條專門規定了變更與延續的期限。修訂依據許可法的規定明確了提交延長許可證申請的期限,同時理順了延長許可證的條件和理由之間的關係。
五、修改了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七章較為詳細地規定了違反許可法的相關法律責任,這些責任不僅包括對許可申請人採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應負的法律責任,按照行政許可法關於“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理論,還包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修訂後對《管理規則》中的相關內容按照許可法的規定作了相應修改,增加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作出許可決定應負的法律責任。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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