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改《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的決定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改《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的決定在1994.02.01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改《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的決定
  • 頒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 頒布時間:1994.02.01
  • 實施時間:1994.02.01
根據幾年來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的實踐經驗,決定對《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第十四條修改為:“程式管制員在同一時間、同一扇區內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數量,應當考慮下列限制因素:
(一)通信、導航設備和監視設備(指有供雷達監控用的雷達設備的管制單位)的可靠性;
(二)管制員的能力;
(三)扇區空間範圍,航路結構的複雜程度。”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雷達管制員在同一時間、同一扇區內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數量,應當考慮下列限制因素:
(一)雷達和通信設備的可靠性;
(二)雷達管制員的能力;
(三)扇區空間範圍,航路結構的複雜程度。
雷達管制員實施雷達管制的連續工作時間,通常不超過2小時,兩次工作的時間間隔不少於30分鐘。各管制單位根據本地區的工作強度以及工作環境,可以作適當的規定。”
三、第十六條修改為:“當管制區在同一時間內或在預計的時間內將有多架航空器運行,管制單位的主任管制員(或值班主任)應當及時決定增開扇區或增加值班管制員,保證管制工作安全正常運行。
在管制區內劃分扇區的方法如下:
(一)按高度層劃分;
(二)按幾何象限(或扇面)劃分;
(三)按航路區段劃分。”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的有關條款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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