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國民族藝術協會音樂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NationalArtAssociationof MusicSociety(縮寫CNAA),受中國民族藝術協會及國際古典音樂研究會雙重管理。是由全國以及海外從事聲樂藝術的熱心人士和聲樂愛好者發起組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國際性會員制學術機構。團結全體會員以及海內外從事中國聲樂藝術的人士和單位,繼承、保護、傳播、振興和發展中國聲樂藝術,弘揚民族文化,為中華民族的精神文明和諧構建貢獻力量。是全國各民族藝術戰線上的廣大藝術工作者、愛好者、從事中華民族藝術教育、學術理論研究、及各領域藝術家,為加強中華民族藝術研究、促進中外學術交流自願聯合結成的非營利性民間藝術團體。以“傳承民族藝術、弘揚中華文化”為宗旨,促進繁榮中華民族文藝、提升中華民族精神、增進中華民族團結為目標,會員來自全國各民族藝術戰線,集結了中國當代優秀的藝術家和著名社會學者,團結海內外不同類別和流派的藝術家,他們用自己的藝術人生在全心全意的為人民服務。共同促進中華民族文藝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中國藝術繁榮與發展,讓中國藝術走向世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下設
中國民族藝術協會聲樂學術委員會
中國民族藝術協會表演藝術委員會
中國民族藝術協會音樂教育委員會
中國民族藝術協會歌劇表演委員會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會受中國民族藝術協會及國際古典音樂研究會雙重管理。是由全國以及海外從事聲樂藝術的熱心人士和聲樂愛好者發起組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國際性會員制學術機構。
第三條以“傳承民族藝術、弘揚中華文化”為宗旨,促進繁榮中華民族文藝、提升中華民族精神、增進中華民族團結為目標,會員來自全國各民族藝術戰線,集結了中國當代優秀的藝術家和著名社會學者,團結海內外不同類別和流派的藝術家,他們用自己的藝術人生在全心全意的為人民服務。共同促進中華民族文藝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中國藝術繁榮與發展,讓中國藝術走向世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中國民族藝術協會聲樂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國內及國際聲樂競賽活動,聲樂教學經驗等學術交流,聲樂作品創作、演出、交流,聲樂人才選拔、評獎,編輯出版相關刊物,聯繫和團結兩岸三地及海外華人聲樂藝術家,繁榮和發展中華文化。
(一)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三)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我國音樂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兩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議記錄;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議記錄;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3年。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藝術交流活動。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終止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一、創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重大國際音樂作品比賽獲得名次獎者;
2、我會舉辦的或有關部委主辦的全國性重大專業比賽中,有作品獲一、二、三等獎者;
3、在省級以上宣傳部、文化廳、文聯、音協舉辦的重大專業性比賽冠軍(第一名)獲得者;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協或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單位舉辦的重大專業性比賽中,有大、中型作品獲一等獎,或小型作品二件獲一等獎者;
5、有若干首作品由省級以上專業團體公演,或在省級以上電台、電視台播出,或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具有較高水準並有一定影響者;
6、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協或省級以上單位主辦的個人作品音樂會並得到好評者;
7、具有副高職稱的專業創作人員;
8、凡在黨、政、軍、群等非音樂專業團體從事音樂創作,並符合上述一至五條規定之一者。
二、理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國際或全省性學術會議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或在所從事的專業領域產生較大影響的音樂理論工作者;
2、在省級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一部專著,或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過若干篇論文、評論,並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學術價值者;
3、具有副研究員或同等職稱者。
三、表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重大國際性音樂藝術表演比賽獲得名次獎者;
2、在我會舉辦的或有關部委舉辦的全國性重大專業比賽中獲一、二、三等獎者;
3、在省級以上宣傳部、文化廳、文聯、音協舉辦的重大專業性比賽冠軍(第一名)獲得者;
4、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協或省級以上單位主辦過個人獨唱並得到好評者;
5、在省級以上專業團體工作,擔任獨唱、歌劇主角或五年以上首席、聲部長者;
6、具有二級演員職稱者;
7、具有較高藝術水平,有較大影響,得到社會承認的有代表性的非職業音樂者(可不限學歷)。
四、教育與民眾音樂工作
1、在專業藝術院校從事音樂教育,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者;
2、在普通高校或中、小、幼音樂教育崗位上連續工作二十年,教學上有較大貢獻,或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音樂教育工作者;
3、從事民眾音樂工作二十年以上,成績較突出者,或具有副高以上職稱者;
4、在音樂教學上有顯著貢獻,具有代表性的音樂教師。
五、編輯、翻譯
具有副編審、副譯審以上職稱,或在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和出版部門從事編輯、記者,具有中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音樂評論、音樂活動報導、音樂書刊出版等工作有較大貢獻和一定影響者。
六、其他
1、在省級以上文藝部門擔任主要領導職務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協擔任秘書長以上職務者;地市音協主席、副主席;
2、從事音樂活動方面策劃組織工作並有傑出成績和社會影響者;
3、在本省從事音樂編曲製作、錄音、演出、晚會導演、音樂資料、音樂科研、音響、樂器製造等方面工作,有一定貢獻並為專業界承認的專業工作者;
4、有培養前途、勤奮好學的音樂院校、藝術院校大學生;
5、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質,並孜孜不倦追求藝術的較突出的音樂愛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