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促進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國家民委民族工作大局為中心,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努力探索文化工作社會化、產業化的途徑,廣泛聯繫海內外同行、有識之士和社會力量,加大文化扶貧力度,為推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事業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服務。
業務範圍
一、舉辦全國性、區域性各類民族文化藝術活動,促進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二、發掘、整理、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資源,推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產業的理論研究和科學實踐。促進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三、開展民族題材的書刊編輯出版、影視音像製作、信息諮詢服務。
四、舉辦藝術教育培訓,培養和扶持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人才。五、開展民族文化藝術國際交流,發展與相應國際組織的交往與合作。
本會業務範圍概括為:
學術研究、
教育培訓、演出展覽、書刊出版、
影視製作、
信息諮詢、國際合作。 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促進會內設機構有:辦公室(含財務)、學術研究部、文化產業部、人才培訓部、演出展覽部、書刊音像出版部、影視製作部、信息諮詢部、外聯合作部、志願者工作部。
組織機構
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促進會內設機構有:
辦公室(含財務)
學術研究部
文化產業部
人才培訓部
演出展覽部
書刊音像出版部
影視製作部
信息諮詢部
外聯合作部
理事成員
許嘉璐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民進第十一屆中央主席
布赫(蒙古族)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十二、十三屆中央委員
熱地(藏族)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司馬義·艾買提(維吾爾族)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顧 問:(姓氏筆畫)
丹增(藏族)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國文聯第九屆全委會副主席
文精(蒙古族)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原副主任
孟辛卯 國務院辦公廳原行政司司長
高樹棟(錫伯族)原國家經委秘書長
曾慶淮 文化部特別巡視員,著名文藝活動家
藝術顧問:(姓氏筆畫)
於平 文化部藝術司司長
劉大為 中國美術家協會主席、中國文學藝術聯合會副主席
金鐵霖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音樂家協會副主席、中國聲樂學會副會長
徐沛東 中國文學藝術聯合會副主席、中國音協分黨組書記、副主席
會長:
李晉有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原副主任
駐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法定代表人):
寶向新(蒙古族)
副會長:(姓氏筆畫)
馬繼祖(回族) 蘭智奇(回族) 范立義 孟新洋(滿族) 顧 群(滿族) 董文良(黎族)
副秘書長:(姓氏筆畫)
任烏晶 程志剛 李甲芹 李公濤 陳政政 (土家族) 單玉華 韓國綱 (錫伯族)
組織章程
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促進會,英文譯名為CHINA PROMOTING MINORITY CULTURE & ART ASSOCIATION;縮寫:CPMCA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關心支持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發展的有關人員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國家民委民族工作大局為中心,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為推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
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舉辦全國性、區域性各類民族、民間文化藝術活動,促進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二) 發掘、整理、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資源,推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產業的理論研究和科學實踐。促進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三) 開展民族題材的書刊編輯出版、影視音像製作、信息諮詢服務;
(四) 舉辦藝術教育培訓,培養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人才;
(五) 開展民族文化藝術國際交流,發展與相應國際組織的交往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事務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由駐會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4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