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聲樂學會
- 類型:全國聲樂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
- 成立於:1996年1月28日
- 主要任務:大力倡導“中國唱法”
概述
宗旨
主要任務
章程
第一條中國聲樂學會,是全國聲樂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受中國音樂家協會書記處領導。
第二條學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唯物主義辯證法,提倡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面向中國,面向世界,面向未來。
第三條學會的主要任務是:大力倡導“中國唱法”,總結“中國唱法”的理論經驗,做好“中國唱法”的普及和推廣活動,開展國內外音樂學術交流,團結我國廣大詞曲作家和音樂工作者,為促進中國聲樂學派的建立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中國唱法”是繼承了中華民族聲樂傳統之精華,借鑑了西洋先進歌唱技法及教學手段,以標準國語、地方方言、少數民族語言、豐富圓潤的語音韻律及中華民族音樂語彙為規格,唱出具有中國特色的、時代的、為中國人民審美情趣所歡迎的唱法。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凡承認“中國聲樂學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由一名理事或兩名會員介紹,經駐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條件:凡熱心於“中國唱法”藝術實踐,致力於“中國唱法”研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工作三年以上)的音樂工作者、專業、業餘歌手,均可申請入會。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被選舉權;
2.對學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
3.優先參加學會有關學術活動;
4.優先取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
5.遵守學會章程;
6.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所委託的工作;
7.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普及“中國唱法”教學輔導活動;
8.按期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入會須按學會章程規定辦理入會手續,並由學會頒發會員證。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九條凡觸犯法律和嚴重違反學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籍。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3—5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1.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審議學會經費收支情況;
4.修改會章;
5.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規模不宜過大。理事會的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制定學會活動計畫;
3.組織開展學會活動;
4.審議、批准會員入會;
5.監督活動經費使用情況;
6.召開下屆會員大會;
7.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第十二條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常務理事會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會選舉會長、副會長。
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秘書長和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秘書長和若干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十四條學會的辦事機構在學會會長的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凡對學會有重大貢獻和資助的人士,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本屆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四章經費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1.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資助和捐贈;
2.舉辦各種培訓、教學、演出活動的收入;
3.會員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