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會員的自律性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制定的辦法。

辦法全文
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22日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5年12月22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員的自律性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相應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協會會員由普通會員、特別會員和聯繫會員組成。
  普通會員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其他依法設立的從事期貨及衍生品業務的期貨經營機構。
  特別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組織開展期貨交易活動的期貨交易場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以及組織開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機構。
  聯繫會員是指經各地方民政部門批准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期貨業社會團體法人、期貨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從事期貨等衍生品業務或相關活動的機構。
  第五條 普通會員包括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期貨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私募期貨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從事期貨及衍生品業務的期貨經營機構。
  特別會員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監測監控機構及其他衍生品交易場所。
  聯繫會員包括地方期貨行業協會、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期貨信息技術服務商、參與期貨市場的實體企業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他期貨服務機構。
  第六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從事期貨及衍生品業務或相關活動;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會籍
  第七條 申請入會的機構,應到協會常設辦事機構進行登記註冊。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機構進行登記註冊時,應提交以下申請檔案:
  (一)按協會要求填寫的《入會申請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或相關登記證複印件;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檔案;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九條 協會在常設辦事機構收到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入會申請檔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吸收申請機構入會的決定。申請機構根據要求補正入會申請檔案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協會同意申請機構入會的,向申請機構傳送入會告知函。申請機構按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後,協會為其頒發會員證書、分配會員信箱及會員信息管理平台賬號。協會不同意申請機構入會的,應及時告知其原因。
  第十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且不得同時兼任其他會員單位的會員代表。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會員理事更換會員代表、且會員代表兼任該會員理事代表的,須書面向協會提出更換申請並推薦繼任人選,繼任人選應當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條件並經理事會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加入協會的會員除外。
  第十二條 會員出現合併或分立情形時,協會按照以下規定處理會員資格變動情況:
  (一)會員吸收合併其他會員的,吸收會員的資格繼續存在,被吸收會員的資格終止;
  會員進行新設合併的,合併前的各會員資格終止,合併後的新設機構需要重新申請會員資格。
  (二)會員進行派生分立的,原會員資格繼續存在,派生出的新設機構需要重新申請會員資格;
  會員進行新設分立的,原會員資格終止,派生的各新設機構需要重新申請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除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會員出現以下情形時,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
  (二)被依法撤銷或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三)法人資格被依法註銷;
  (四)無故連續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懲戒;
  (六)其他導致會員資格終止的情形。
  會員資格終止時,協會收回其會員證書、註銷其會員信箱及會員信息管理平台賬號。其會員代表在協會擔任的職務自動終止。
  第十四條 協會通過協會網站公告會員資格的取得、變更和終止信息。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五條 協會教育和督促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及行業自律規則,有權監督、檢查會員的相關執業行為。
  第十六條 協會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調解會員糾紛,代表會員向主管部門、立法機關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向會員提供包括但不限於專業研究、培訓研討、交流合作、法律諮詢、行業資訊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七條 協會對會員實行分類管理。
  協會根據機構類型和執業範圍的差異,制定相應的自律規則對其業務進行分類規範。
  第十八條 會員應指定專門工作人員擔任協會聯絡員,負責與協會日常溝通與聯繫。
  第十九條 會員應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會費收取辦法》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二十條 會員出現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會員信息管理平台中更新有關信息,並同時告知協會: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四)變更註冊資本;
  (五)變更經營範圍;
  (六)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或者股權結構;
  (七)設立或者終止分支機構;
  (八)合併、分立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九)變更與協會的聯繫方式;
  (十)受到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行政處罰;
  (十一)受到期貨交易所等行業自律組織處分;
  (十二)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會員應對其向協會報告的信息和在會員信息管理平台中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協會有權對會員所報告、填報信息進行核查,督促其對虛假、不準確、遺漏或已過期的信息進行修改、補充等操作,並視情節對不實報告、違規填報信息的行為給予批評警示或紀律懲戒。
  第二十二條 對期貨行業的發展或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協會可視情形給予書面表揚、公開表彰、授予榮譽稱號和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協會獎勵會員的,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報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協會《章程》或行業自律規則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其以下紀律懲戒:
  (一)訓誡;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會員部分權利;
  (四)暫停會員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六)行業自律規則中規定的其他紀律懲戒。
  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需要對其實施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的,由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等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有違反協會《章程》或行業自律規則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予以紀律懲戒的,協會可以給予其書面警示、約見高管談話等形式的批評警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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