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精品系列教材·經濟法學

《中國政法大學精品系列教材·經濟法學》分為經濟法原理、巨觀調控法、市場監管法和其他經濟法律制度四編,主要介紹了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的沿革、經濟法的理念、經濟法律關係、巨觀調控法原理、稅收與預算法、財政政策與財政法、貨幣政策與中央銀行法、自然資源和資源管理法、產業政策與產業法、外貿與外資法、市場監管法原理、一般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金融市場監管法、消費者保護法、國有資產法等內容。 《中國政法大學精品系列教材·經濟法學》力求適應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的新要求,面向並體現21世紀高等教育的新思想和新觀念,在內容上注意吸收國內教育、科研的最新成果,正確闡述本學科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努力做到知識性、理論性和實踐性的統一。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政法大學精品系列教材•經濟法學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381頁
  • 開本:16
  • 定價:30.00
  • 作者:李曙光
  • 出版日期:2007年10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2030928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中國政法大學精品系列教材·經濟法學》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法學類專業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專科、高職、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法務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做貢獻。

作者簡介

李曙光,男,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企業破產法》(2006年已頒布)、《國有資產法》、《期貨法》等立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研究員,中國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常務理事,香港註冊會計師協會榮譽會員,1995年至2005年先後擔任亞洲開發銀行、世界銀行中國企業破產與企業改革項目首席中方顧問、專家組組長等。主要著述有:《中國破產法:制度設計與操作指引》、《中國金融業監管模式與金融風險控制》、《經濟法詞義解釋與理論研究的重心》、《轉型法律學——市場經濟的法律解釋》、《中國公司治理及其轉型期的改革》、《論憲法與私有財產權保護》等。

圖書目錄

第一編 經濟法原理
第一章 經濟法的概念
第一節 經濟法辭源
第二節 經濟法概念的各家學說
第三節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第四節 經濟法概念解析

第二章 經濟法的沿革
第一節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及法律基礎
第二節 經濟轉型與中國經濟法形成
第三節 經濟法的發展及其對傳統法律的影響

第三章 經濟法的理念
第一節 經濟法的理念
第二節 經濟法基本原則

第四章 經濟法律關係
第一節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和客體
第二節 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
第三節 經濟法律關係的保護

第二編 巨觀調控法
第五章 巨觀調控法原理
第一節 巨觀調控概述
第二節 巨觀調控法
第三節 巨觀調控法的調整方法

第六章 稅收與預算法
第一節 稅法概述
第二節 稅收法律制度
第三節 公共預算法律制度

第七章 財政政策與財政法
第一節 財政的功能與財政政策和財政法律
第二節 財政支出政策與法律制度
第三節 財政收入政策與法律制度

第八章 貨幣政策與中央銀行法
第一節 貨幣政策的概念、目標和工具
第二節 貨幣政策的主體及中央銀行法

第九章 自然資源和資源管理法
第一節 自然資源法概述
第二節 資源管理具體法律制度

第十章 產業政策與產業法
第一節 產業政策概述
第二節 產業政策法概述
第三節 我國產業政策法的內容

第十一章 外貿與外資法
第一節 外貿與外資法概述
第二節 進出口監管法律制度
第三節 對外貿易秩序的保護
第四節 外國投資法

第三編 市場監管法
第十二章 市場監管法原理
第一節 市場監管
第二節 市場監管法

第十三章 一般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第一節 競爭與競爭法
第二節 反壟斷法律制度
第三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金融市場監管法

第四編 其他經濟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六章 國有資產法

文摘

1.商法說。即把經濟法等同於商法,這是在前南斯拉夫占主導地位的經濟法學說。前南斯拉夫在20世紀50年代初至70年代,逐步建立起社會所有和聯合勞動的體制。在這樣的背景下,當時的學者就把經濟法等同於民商分離國家的商法,認為它是與民法、行政法平行的一個法律部門。
2.兩成分法。以斯圖契卡為代表的一些前蘇聯法學家主張此說。該理論認為,蘇維埃民法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調整國民經濟中社會主義成分的組織技術性質的規範;另一部分是以個人意志自由為出發點,貫穿資產階級原則,調整逐漸消失著的私人成分的規範。這其中,後一種成分是民法的本質所在,隨著它的消亡,作為社會主義經濟行政規範的經濟法,就將取而代之。相應地,未來的立法走向是制定經濟法典,以全面調整社會主義的經濟關係。
3.社會本位民法說。其代表人物是前蘇聯民法學家戈伊赫巴爾格。受到以狄驥為代表的社會連帶法學和當時問世不久的德國經濟法學說的影響,該說將經濟法等同於以社會為本位的民法,認為經濟法實際上是傳統民法經社會化改造後的民法。
4.經濟行政法說。其首創者是前蘇聯民法學家勃拉圖西。該說認為,經濟法無非是調整經濟管理關係的行政法。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構成一個新的法的部門,不能將行政關係和民事關係在“經濟法”的名下混為一談。
5.綜合法律部門說。其首創者是前蘇聯學者拉伊赫爾。該說認為,經濟法是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多種法律部門的經濟性規範的集合或綜合。
6.縱橫統一說。這是由前蘇聯著名經濟法學家拉普捷夫創立的一種在前蘇聯東歐乃至我國影響最大的一種經濟法學說。該學說認為,社會經濟關係包括縱向經濟關係和橫向經濟關係。前者是國家在組織管理經濟中與公有制單位產生經濟管理關係;後者是公有制單位之間在進行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經濟協作關係。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社會主義組織在領導經濟活動和進行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一切關係,經濟法既應當調整橫的經濟關係,又應調整縱的經濟關係。調整這些關係的法律規範,已經超出了傳統民法和行政法的範疇,應稱之為“經濟法”。因此,經濟法既調整縱向經濟關係,又調整橫向經濟關係,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三、我國學者對經濟法的界說在我國,經過30餘年的歷史,學術界提出了眾多經濟法概念,經濟法的研究在許多基本理論問題上取得了一些成就,部門經濟法的研究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在我們認識到經濟法研究取得成就的同時,也要看到其中的爭議、尷尬、缺陷和不足。當下,關於經濟法的各種學說很多,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有:
(一)以楊紫垣教授和徐傑教授等為代表的“國家協調和調整關係說”
楊紫垣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特定的調整對象既不是一切經濟關係,更不是社會關係中的非經濟關係,如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等,而是特定的經濟關係,即在國家協調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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