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法學精品教材·律師事務與仲裁法學》適當地參考並吸收了國內外學者有關律師法及仲裁法方面的學術觀點與研究成果,反映出我國律師事務以及仲裁實踐中的一些學術熱點問題,系統和全面地介紹了律師法學與仲裁法學的知識體系,不僅可以作為高等學校政法專業教學、律師及仲裁員培訓的教科書,而且還可以作為律師與商事仲裁機構等法律事務部門的參考之用。
基本介紹
- 書名:21世紀普通高等學校法學精品教材•律師事務與仲裁法學
- 作者:李廣輝
- 出版日期:2009年4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811351798, 781135179X
- 品牌:暨南大學出版社
- 外文名:Lawyer's Affairs and Arbitration Law
- 出版社:暨南大學出版社
- 頁數:364頁
- 開本:16
- 定價:46.00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21世紀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法學精品教材·律師事務與仲裁法學》由暨南大學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李廣輝,汕頭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研究生導師,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傘額資助訪問學者(澳人利業悉尼大學)。現任汕頭大學WTO法研究院副院長,汕頭人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國國際私濁學會理事,廣東省國際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廣東省港澳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海商法協會會員,中國同仲裁法研究會理事,廣東省汕頭市政協委員會委員,廣東省汕頭市、惠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廣東豐粵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曾掛職擔任汕頭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主要研究方向為:圍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民商事訴訟與仲裁法、世貿組織(wT0)法、商法學、法律英語等。曾先後主持完成國家級、省部級等科研課題lO多項;獨著、主編專著、教材十餘部,主要有《世界貿易組織法總論》(獨著)、《研究》(獨著)、《海商法學》(主編)、《國際民商事訴訟程式法》(主編)、《法律英語》(主編)等。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比較法研究》、《法律科學》、《政治與法律》等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60餘篇,其中有10多篇被《人大報刊複印資料》和《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轉載。
李紅,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高級律師,巾同政法人學法學博士,主要著作有《當代國際法熱點問題研究》、《法律英語》、《城市信用社經營管理》、《企業市場行銷管理》、《市場經濟法律熱點問題研究》等,並先後在國內法學類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30餘篇。
卓翊,湖南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中央黨校博士後研究人員),兼任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曾先後在《政法論壇》、《太平洋學報》、《河北法學》等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30餘篇,獨著、參編著作多部。
主要研究方向為:圍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民商事訴訟與仲裁法、世貿組織(wT0)法、商法學、法律英語等。曾先後主持完成國家級、省部級等科研課題lO多項;獨著、主編專著、教材十餘部,主要有《世界貿易組織法總論》(獨著)、《研究》(獨著)、《海商法學》(主編)、《國際民商事訴訟程式法》(主編)、《法律英語》(主編)等。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比較法研究》、《法律科學》、《政治與法律》等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60餘篇,其中有10多篇被《人大報刊複印資料》和《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轉載。
李紅,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高級律師,巾同政法人學法學博士,主要著作有《當代國際法熱點問題研究》、《法律英語》、《城市信用社經營管理》、《企業市場行銷管理》、《市場經濟法律熱點問題研究》等,並先後在國內法學類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30餘篇。
卓翊,湖南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中央黨校博士後研究人員),兼任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曾先後在《政法論壇》、《太平洋學報》、《河北法學》等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30餘篇,獨著、參編著作多部。
圖書目錄
總序/1
前言/1
上編律師事務
第一章 律師制度概述/1
第一節 西方國家律師制度的產生和發展/1
第二節 中國律師制度的產生和發展/6
第三節 律師執業的基本原則/13
第二章 律師、律師執業和執業機構/20
第一節 我國律師的概念和種類/20
第二節 律師執業的條件和範圍/27
第三節 律師從業限制和執業迴避/31
第四節 律師事務所/34
第三章 律師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與法律責任/52
第一節 律師職業道德/52
第二節 律師執業紀律/56
第三節 律師的法律責任/67
第四章 律師收費制度/80
第一節 律師收費制度概述/80
第二節 我國的律師收費制度/85
第三節 國外律師收費制度介紹/95
第五章 律師刑事辯護與代理業務/107
第一節 概述/107
第二節 辯護律師的訴訟職能和訴訟地位/112
第三節 辯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114
第四節 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117
第五節 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121
第六節 審判階段的律師辯護/124
第六章 律師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代理業務/]35
第一節 律師代理概述/135
第二節 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136
第三節 律師的行政訴訟代理/152
第四節 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的律師代理/]62
第七章 律師非訴訟業務/]66
第一節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166
第二節 律師的仲裁代理/169
第三節 律師代書、法律諮詢/172
第四節 律師辦理契約事務/175
第五節 律師代理智慧財產權中的非訴訟業務/180
第六節 律師證券法律業務/185
第七節 法律援助及其他非訴訟業務/188
下編商事仲裁法
第八章 仲裁法概述/191
第一節 商事仲裁的概念與特徵/191
第二節 商事仲裁的法律性質與分類/198
第三節 仲裁法的概念與宗旨/202
第四節 仲裁的歷史發展/206
第五節 商事仲裁的法律淵源/209
第六節 仲裁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215
第九章 仲裁機構與仲裁協會/221
第一節 仲裁機構的概念和種類/221
第二節 仲裁協會/229
第三節 仲裁庭和仲裁員/234
第十章 仲裁當事人/242
第一節 仲裁當事人的概念和特徵/242
第二節 仲裁中的第三人/246
第三節 派生仲裁請求權/248
第四節 仲裁中的代理問題/251
第十一章 仲裁協定/257
第一節 仲裁協定概述/257
第二節 仲裁協定的內容/261
第三節 仲裁協定有效性的確定與失效/267
第四節 仲裁協定的法律適用/279
第五節 仲裁協定的獨立性/285
第六節 仲裁協定的處理和補救/290
第十二章 仲裁審理程式/295
第一節 仲裁的申請與受理/295
第二節 仲裁審理的形式/300
第十三章 仲裁裁決的撤銷與執行/318
第一節 仲裁裁決的概念與種類/318
第二節 仲裁裁決的撤銷/319
第三節 仲裁裁決的執行/328
第十四章 國際商事仲裁制度/338
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概述/338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345
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355
參考文獻/363
前言/1
上編律師事務
第一章 律師制度概述/1
第一節 西方國家律師制度的產生和發展/1
第二節 中國律師制度的產生和發展/6
第三節 律師執業的基本原則/13
第二章 律師、律師執業和執業機構/20
第一節 我國律師的概念和種類/20
第二節 律師執業的條件和範圍/27
第三節 律師從業限制和執業迴避/31
第四節 律師事務所/34
第三章 律師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與法律責任/52
第一節 律師職業道德/52
第二節 律師執業紀律/56
第三節 律師的法律責任/67
第四章 律師收費制度/80
第一節 律師收費制度概述/80
第二節 我國的律師收費制度/85
第三節 國外律師收費制度介紹/95
第五章 律師刑事辯護與代理業務/107
第一節 概述/107
第二節 辯護律師的訴訟職能和訴訟地位/112
第三節 辯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114
第四節 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117
第五節 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121
第六節 審判階段的律師辯護/124
第六章 律師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代理業務/]35
第一節 律師代理概述/135
第二節 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136
第三節 律師的行政訴訟代理/152
第四節 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的律師代理/]62
第七章 律師非訴訟業務/]66
第一節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166
第二節 律師的仲裁代理/169
第三節 律師代書、法律諮詢/172
第四節 律師辦理契約事務/175
第五節 律師代理智慧財產權中的非訴訟業務/180
第六節 律師證券法律業務/185
第七節 法律援助及其他非訴訟業務/188
下編商事仲裁法
第八章 仲裁法概述/191
第一節 商事仲裁的概念與特徵/191
第二節 商事仲裁的法律性質與分類/198
第三節 仲裁法的概念與宗旨/202
第四節 仲裁的歷史發展/206
第五節 商事仲裁的法律淵源/209
第六節 仲裁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215
第九章 仲裁機構與仲裁協會/221
第一節 仲裁機構的概念和種類/221
第二節 仲裁協會/229
第三節 仲裁庭和仲裁員/234
第十章 仲裁當事人/242
第一節 仲裁當事人的概念和特徵/242
第二節 仲裁中的第三人/246
第三節 派生仲裁請求權/248
第四節 仲裁中的代理問題/251
第十一章 仲裁協定/257
第一節 仲裁協定概述/257
第二節 仲裁協定的內容/261
第三節 仲裁協定有效性的確定與失效/267
第四節 仲裁協定的法律適用/279
第五節 仲裁協定的獨立性/285
第六節 仲裁協定的處理和補救/290
第十二章 仲裁審理程式/295
第一節 仲裁的申請與受理/295
第二節 仲裁審理的形式/300
第十三章 仲裁裁決的撤銷與執行/318
第一節 仲裁裁決的概念與種類/318
第二節 仲裁裁決的撤銷/319
第三節 仲裁裁決的執行/328
第十四章 國際商事仲裁制度/338
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概述/338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345
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355
參考文獻/363
文摘
六、仲裁員和仲裁語言
1.仲裁員
仲裁法或仲裁規則對於仲裁員人數通常會作出規定。我國《仲裁法》對於仲裁庭人數規定為三名或一名。但世界上有很多國家的仲裁立法對於仲裁員的人數都沒有明確規定或不加限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只在當事人未約定時做預設規定。UNCA/AI.示範法第10條規定:①當事人各方可以自由確定仲裁員的人數;②如未作此約定,則仲裁員的人數為三名。
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定中自行約定仲裁員應具備的資格。通常情況下,資格為仲裁員在某一領域的專業能力。規定資格有利於仲裁機構或法律在當事人未能委任時,參照當事人約定進行委任。不過,在實行名冊制的法域進行仲裁的情況下,仲裁人即使約定了資格,仲裁員也只能在仲裁員名單的範圍內委任。
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定中委任特定的仲裁員,但應該注意的是,特定仲裁員不應與當事人有影響公正獨立的密切關係。此外,如機構仲裁實行強制仲裁員名冊制,則其所選定的特定仲裁員應是仲裁員名冊上的人員。當事人也可採取約定委任的方式,例如,可以委託特定的機構進行委任。如未作約定,仲裁員的委任應依據可適用的仲裁法或仲裁規則進行。
2.仲裁語言
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仲裁語言,當事人可以就仲裁程式的全部或一部分約定使用一種或數種語言。仲裁語言可以與契約所使用的語言不同,但當事人在約定語言時,應該充分考慮到仲裁語言與案件的相關陸。
如當事人未對仲裁語言作出約定,則仲裁語言通常有兩種確定方式:一是按仲裁規則規定;二是由仲裁庭決定。例如,CIE了AC在2000年仲裁規則第85條第1規定:仲裁委員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34條第2款規定:在不違反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決定“程式中使用的一種或數種語言及是否須提供相關檔案的翻譯”。
1.仲裁員
仲裁法或仲裁規則對於仲裁員人數通常會作出規定。我國《仲裁法》對於仲裁庭人數規定為三名或一名。但世界上有很多國家的仲裁立法對於仲裁員的人數都沒有明確規定或不加限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只在當事人未約定時做預設規定。UNCA/AI.示範法第10條規定:①當事人各方可以自由確定仲裁員的人數;②如未作此約定,則仲裁員的人數為三名。
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定中自行約定仲裁員應具備的資格。通常情況下,資格為仲裁員在某一領域的專業能力。規定資格有利於仲裁機構或法律在當事人未能委任時,參照當事人約定進行委任。不過,在實行名冊制的法域進行仲裁的情況下,仲裁人即使約定了資格,仲裁員也只能在仲裁員名單的範圍內委任。
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定中委任特定的仲裁員,但應該注意的是,特定仲裁員不應與當事人有影響公正獨立的密切關係。此外,如機構仲裁實行強制仲裁員名冊制,則其所選定的特定仲裁員應是仲裁員名冊上的人員。當事人也可採取約定委任的方式,例如,可以委託特定的機構進行委任。如未作約定,仲裁員的委任應依據可適用的仲裁法或仲裁規則進行。
2.仲裁語言
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仲裁語言,當事人可以就仲裁程式的全部或一部分約定使用一種或數種語言。仲裁語言可以與契約所使用的語言不同,但當事人在約定語言時,應該充分考慮到仲裁語言與案件的相關陸。
如當事人未對仲裁語言作出約定,則仲裁語言通常有兩種確定方式:一是按仲裁規則規定;二是由仲裁庭決定。例如,CIE了AC在2000年仲裁規則第85條第1規定:仲裁委員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34條第2款規定:在不違反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決定“程式中使用的一種或數種語言及是否須提供相關檔案的翻譯”。
序言
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指出:“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堅持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為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備的法律知識應當成為人們尤其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知識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規,對於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具有重大意義。
當前,黨和國家致力於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在這樣的背景下,對培養法律高級專門人才的高等學校法學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我國法學專業的教材建設處在一個高速發展的過程中,這為普通高等學校法學教育的具體實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制約普通高等學校法學教育發展的教材問題依然存在,主要表現為法學教材理論與實際結合的程度不夠,尤其表現在高職高專法學教材中。
為了適應法學教育發展的新形勢,積極探索和總結高等法學教育教學改革的方法和經驗,針對當前絕大多數法學教材理論脫離實際的傾向,暨南大學出版社組織了全國幾十所大學共同編寫了“21世紀普通高等學校法學精品教材”。這套教材分為本科和高職高專兩個系列,內容涵蓋了法學的全部學科,系統性強;囊括了最新立法成果、相關領域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前沿熱點問題,貼近時代發展,做到了理論性與實用性的較好結合。這兩套系列教材堪稱系統工程,其規模之大、覆蓋面之廣,在法學教材建設中首屈一指;在知識系統的完整性、理論觀點的穩妥性、引用資料和法規的準確性以及文字表達的規範性和可讀性等方面都達到了較高的水平。
教材是教學之本,好的教材對提高教學質量、提升科研水平有著重要的作用。組織編寫和出版一套高質量的教材,殊非易事,由全國相關院校的專家學者認真編寫的這套系列教材必將對全國法學高等教育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衷心希望更多的高校學者和教師為建設適應新世紀法學教學和實踐需要的教材繼續貢獻力量。是為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原部長
2008年3月3日
當前,黨和國家致力於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在這樣的背景下,對培養法律高級專門人才的高等學校法學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我國法學專業的教材建設處在一個高速發展的過程中,這為普通高等學校法學教育的具體實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制約普通高等學校法學教育發展的教材問題依然存在,主要表現為法學教材理論與實際結合的程度不夠,尤其表現在高職高專法學教材中。
為了適應法學教育發展的新形勢,積極探索和總結高等法學教育教學改革的方法和經驗,針對當前絕大多數法學教材理論脫離實際的傾向,暨南大學出版社組織了全國幾十所大學共同編寫了“21世紀普通高等學校法學精品教材”。這套教材分為本科和高職高專兩個系列,內容涵蓋了法學的全部學科,系統性強;囊括了最新立法成果、相關領域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前沿熱點問題,貼近時代發展,做到了理論性與實用性的較好結合。這兩套系列教材堪稱系統工程,其規模之大、覆蓋面之廣,在法學教材建設中首屈一指;在知識系統的完整性、理論觀點的穩妥性、引用資料和法規的準確性以及文字表達的規範性和可讀性等方面都達到了較高的水平。
教材是教學之本,好的教材對提高教學質量、提升科研水平有著重要的作用。組織編寫和出版一套高質量的教材,殊非易事,由全國相關院校的專家學者認真編寫的這套系列教材必將對全國法學高等教育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衷心希望更多的高校學者和教師為建設適應新世紀法學教學和實踐需要的教材繼續貢獻力量。是為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原部長
200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