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概述責任保險制度與學校責任保險制度,闡明該制度的基本原理,了解該制度的基本理論知識;分析該制度對於減輕學校辦學壓力和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主要功能和價值,建構其理論基礎;在總結國際經驗和中國實踐的基礎上,提出構建中國中國小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具體建議。
作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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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選題緣由與研究意義 第二節 相關文獻綜述 第三節 研究方案 | 第一節 中小學生安全風險與保險 第二節 學校強制責任保險概述 第三節 學校強制責任保險與相關險種的差異 第四節 學校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與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關係 第五節 本章小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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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學校責任保險:教育領域中的分配正義 第二節 學校強制責任保險:促進教育均衡發展 第三節 學校強制責任保險:政府科學監管理念的強化 第四節 本章小結 | 第一節 美國學校責任保險制度及其啟示 第二節 日本學校災害共濟給付制度及其啟示 第三節 加拿大學校責任保險制度及其啟示 第四節 本章小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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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我國校方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概況 第二節 我國校方責任保險的運行模式研究 第三節 我國校方責任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 第四節 本章小結 | 第一節 學校強制責任保險立法的目標與基本原則 第二節 學校強制責任保險的主體 第三節 學校強制責任保險的基本內容 第四節 學校強制責任保險中的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第五節 學校強制責任保險中保險人的參與權與抗辯控制 第六節 本章小結 |
創作背景
當代社會各種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校園生活也不例外。中小學生活潑好動,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在所難免。由此引發的賠償糾紛已成為困擾學校和家庭的痼疾,長期得不到妥善解決,有時甚至干擾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成為阻礙全面開展素質教育的重要原因。基於此,《中國小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研究》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該書對強制責任保險的相關概念進行了闡述。譬如,為解釋學校強制責任保險這一基本問題,作者從中國小安全風險的概念、類型出發,分析了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構成要件以及責任主體、歸責原則及責任承擔問題,闡釋了學校法律責任的涵義、性質、特點和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救濟途徑,最終定義了學校強制責任保險的概念,即學校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是指學校的舉辦者(投保人)必須對學校(被保險人)的教育風險責任進行投保,保險公司(保險人)必須承保的一種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該書將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理論向教育領域拓展方面進行了創新性的嘗試。根據該書研究,中國小強制責任保險,就是要依據社會保險的基本原理,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把學校辦學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或不可避免的損失,納入到商業保險的運行軌道中,充分發揮保險分散風險和補償受害人損失的功能,以社會的“合力”共同克服學校辦學中的學生傷害賠償風險,這對於學校發展是有利的,對於受害學生來說也是有保障的。同時,在該書研究中,還分析了中國校方責任保險的實踐過程。校方責任保險制度在中國不但實踐較晚,而且還存在諸多缺陷與不足,如法律強制性缺失、保費繳納主體混亂、政策不統一、地區差異較大、受害人理賠困難等。針對這些問題,作者都進行了剖析與評價。
該書基於國際視野對美國、日本和加拿大的相關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責任保險制度作為先進的管理學校辦學風險的工具,被已開發國家廣泛運用,美、日、加三國對於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與處理便有成熟的經驗。例如,在美國,各縣都有學區,學校責任保險由學區實施,統一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統一繳納保費,被其特許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性,可以自主決定如何購買,政府對其採取“放任”的管理模式和態度;日本則有較大的不同,對學生傷害事故賠償採用的是災害共同救濟給付制度,即由國家、學校舉辦者、家長三方共同負擔的互助共濟制度;加拿大成立了互惠保險公司,它是由大學或地方教育局以會員形式加入相應保險公司,並交納會員費用,共同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與處理工作。三個國家在對於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解決途徑上,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法律法規完善、保障全面,較好地體現了該制度的社會公益性,使該國學生一旦受到傷害,即可得到充分的賠付保障。因此,借鑑先進經驗,儘快建立和完善中國中國小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是解決學校辦學後顧之憂、保障學生保險權益的必經之道。
出版信息
作者簡介
楊定玉,男,1979年生,博士,教授,
貴州民族教育研究院副院長,貴州民族大學碩士生導師、國家社科基金通訊評審專家、貴州省社科規劃、教科規劃課題評審專家、文化和旅遊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中國鄉土社會研究中心(貴州)副主任、教育部民族教育發展中心民族教育政策與法規重點研究基地貴州工作站負責人,《中國民族研究文獻題錄集成》《中國山地民族文獻資源建設》叢書主編之一。主要研究方向為民族教育學、教育政策與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