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
協會的成立標誌著中國家庭服務業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幾年來,全國的家庭服務業無論是從業人數、經營範圍、行業的規模與速度,還是家庭服務業的社會化、產業化、規範化和現代化的程度比以往都有了較大的進步和發展。這正是改革開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對我國改革開放的發展起著促進作用。中國家庭服務業為解決下崗人員的分流、農村富餘勞動力的安置、大學生就業,為擴大再就業開闢了更大的渠道,為國家減輕負擔、分憂解難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中國家庭服務業的發展與國外相比差距還很大,還有更大的範圍和更多的項目有待去開發。家庭服務的規範化、職業化、專業化、標準化及家庭服務業的社會化、產業化、科學化、現代化將是二十一世紀中國家庭服務業的發展主流。全國家庭服務業的同仁們、朋友們要加倍努力、加快社會化、產業化、規範化和現代化的步伐,努力培養一批高素質的人才隊伍,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不斷開拓更多的服務項目,創造最佳特色的家庭服務業。我們堅信,只要大家努力敬業,誠信經營,我們的目標一定能實現。不用很長時間,我國嶄新的家庭服務業將會呈現出百花爭艷、欣欣向榮的大好局面。努力奮進吧,中國的家庭服務業。
業務範圍
中國家庭服務業協會根據國家民政部批准的業務範圍,在全國家庭服務業中,積極開展“家庭服務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刊物編輯、國際合作、法律諮詢服務”等業務工作。
目前,中國家庭服務業主要從業範圍是家庭服務,具體有家政服務、家庭清潔、家庭病患護理、家庭醫生、家庭餐飲、親職教育、婚慶禮儀、家庭園藝、搬家物流、家庭舊貨收購、家庭養老服務、家庭裝飾維修、家庭兒童接送服務和家庭鐘點工等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的有償服務。
建設宗旨
“為民、便民、利民、安民”是中國家庭服務業協會的服務宗旨。中國家庭服務業協會遵守、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對家庭服務業發展方向的研究、組織經驗交流,帶動企業積極開拓為民眾生活服務的項目,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和促進全國家庭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中國家庭服務業協會,英文名稱: CHINA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 CHS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家庭服務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組織等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為民、便民、利民、安民。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和服務;對與行業發展有關的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跟蹤了解行業的國內外發展動態和進步趨勢,為會員單位、全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經政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
(三)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修訂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技術標準並提供有關建議;
(四)配合政府部門建設行業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五)開展國內外行業交流與合作,組織國內品牌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聯合行動,聯繫相關國際組織,規範會員企業的對外交往活動,積極開拓國外市場;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 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協調、舉辦行業的展覽(銷)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
(七)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刊物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八)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引導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九)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提供會員需要的其它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會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非理事)中選舉產生,設監事長1名、監事5名。
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上述會議的表決。
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財務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其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0月27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