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家庭服務業協會

長沙市家庭服務業協會

長沙市家庭服務業協會成立於2003年9月,是以家庭、家政服務項目為主體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會及其他單位等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市級社團組織,是中國家庭服務業協會的團體會員,在長沙市商貿局和長沙市社團行政主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開展工作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家庭服務業協會
  • 外文名:Changsha Family Service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3年9月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的市級社團組織
  • 服務宗旨:全心全意為廣大社區服務
協會的服務宗旨是全心全意為廣大社區、家政服務業企業和從業者服務,促進會員間相互合作與交流,維護其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行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促進我市家政服務業規範化、產業化、社會化的發展。
協會積極開展行業管理,依法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性自律機制。參與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協調服務價格,監督服務質量,在業務範圍內進行行業調查、法律諮詢、業務培訓、信息交流、國內外合作等。為推動我市家政服務業服務質量和水平的提高,在“促就業、保穩定、利民生”提高人民民眾生活質量的民生事業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我市家政服務業健康、快速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長沙市家庭服務協會地址:長沙市左局街14號
長沙市家庭服務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長沙市家庭服務業協會”(英文譯名:CHANGSHA HOMEMARKING 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CSHS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具有家政服務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單位等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市級社團組織,是經長沙市商貿局批准和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本市從事家政服務經營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及熱心本會工作的專家學者,積極開展行業自律、行業評比、信息交流、理論研討、調研諮詢、人員培訓、協調關係等多項活動。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合法權益,規範家政企業經營行為,推動家政服務行業繁榮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則是:在服務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長沙市商貿局的領導,接受市社團行政主管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行業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可結合本行業的具體情況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實行自律的行業規則、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進行行業內考評,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利益;
(二)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代表本行業對與本行業發展、改革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定程式向政府和有關機關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三)組織開展本行業的培訓、技術諮詢、新標準的推廣、信息交流、服務推廣等活動;組織家政學術報告和服務管理經驗交流,幫助培訓員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四)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交流和合作。代表會員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制訂並負責實施行業協會內爭議處理規則,協調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生產經營事宜;
(六)承辦長沙市商務局等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委託的工作,接受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經法律、法規授權或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協調價格爭議,參與等級考核(鑑定)、服務質量認證或評比、服務經營資質認證等工作;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產品標準的建議,依法參與制定(修訂)並組織實施有關服務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八)傳達和貫徹國家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的方針政策,提供國內外家政服務行業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有關會刊資料。引導會員企業向國內一流,國際水平邁進。樹立並推出一批品牌企業。促進長沙市家政服務業的全面興起和發展。
(九)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行業協會章程可以開展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本行業的從業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相關經濟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三)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四)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1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制度;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各項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動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召開,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
(二)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享受民事權利;
(三)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選舉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決定會員加入或退出本會;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本會階段工作計畫;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事宜;
(十二)召開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推薦下屆常務理事的候選人;
(十三)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組成。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監事會組成人員,由理事會在會長和副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提名符合條件人選作為候選人,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協會理事會組成人員、秘書長和協會財務主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負責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在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和財務主管人員變更時,由監事長主持財務審計工作,聘請長沙市合法的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審計報告,並可以直接向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和長沙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十四)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定若干職能機構和相應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長沙市各行領導工作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因工作需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擇定一名副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主持本協會常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 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請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12年8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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