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孔子基金會於1984年9月在谷牧指導下經中共中央批准在山東曲阜市成立。
1996年8月經中央領導批准由北京轉會濟南,受中共山東省委領導。現劉愛軍為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該會經各方協商推舉,由全國各地著名學者和知名人士164人組成理事會,公推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主席谷牧為名譽會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周谷城為首席名譽顧問,
王光英、
白壽彝、劉毅、
劉靖基、李耀文、周南、胡平、榮毅仁、黃胄、梁步庭、焦若愚、楚圖南為名譽顧問。
南京大學名譽校長
匡亞明為會長,常務副會長由趙健民、吳富恆、宮達非、馬儀、辛冠潔擔任。副會長由王玉哲、王潤廷、孔繁、孔令仁、孔令朋、孔德懋、
金景芳、白介夫、李子超、楊向奎、張健、張豈之、張岱年、張黎群、徐寶慶、蔡尚思擔任。
基金會設立學術委員會、基金委員會、孔子與儒學文物研究委員會、信息委員會、出版委員會、辦公室、基金部、學術部、交流合作部、普及傳播部、曲阜辦事處等機構,分別執行該會工作任務。
建設宗旨
團結與組織學術界對
孔子、儒家和中國傳統文化思想進行科學研究,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為促進國際學術文化交流做出積極貢獻
工作任務
中國孔子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在組織和推動孔子、儒學及中國傳統思想文化研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圍繞孔子、儒學研究的熱點及當代相關社會問題,舉辦了一系列全國性、國際性學術會議。江澤民、
李瑞環、李嵐清等中央領導同志曾出席會議講話或接見與會代表。
(2)組織編輯出版了一批孔子、儒學研究方面的著作和期刊,包括《中國孔子基金會文庫》、《孔子研究》、《儒風大家》等。
(3)贊助和支持了國內部分學術機構、學術團體的建立及其活動,發起和籌建了國際儒學聯合會。
(4)組織和參與了眾多海內外學術交往活動,先後同德國阿登納基金會、韓國成均館、日本筑波大學、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美國國際中國哲學學會、加拿大文化更新中心、俄羅斯東亞研究所等機構建立了牢固聯繫。
(5)與山東儒學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作發行孔子像,與建設銀行合作發行孔子龍卡,與山東省立醫院合作編輯《醫患論語》等。現與曲阜師範大學合辦孔子文化大學,著手編輯《儒學年鑑》的同時,不斷擴大優秀傳統文化建設事業。
(6)參與組織承辦國際儒學大會、尼山論壇、孔子文化節、兩岸四地青年國學吟誦等活動。
主要職責
簡帛儒家文獻研究、易學研究、儒學研究、現代新儒學研究、中西文化交流研究、儒家與基督教比較研究、學術動態、書評。
組織活動
中國孔子基金會成立以後,多次組織舉行國內和國際學術討論會:1985年10月和1986年春季,在曲阜舉行了兩次由國內學者參加的學術討論會;
1987年8月,與
新加坡東亞哲學研究所在曲阜聯合舉辦了儒學國際學術討論會;
1988年10月,與聯邦德國阿登納基金會在波恩聯合舉行了儒學國際學術討論會;
1989年10月,與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在北京和曲阜聯合舉辦了孔子誕辰2540周年紀念與學術討論會;
1990年8月,《孔子研究》編輯部與《東北之窗》雜誌社,在大連聯合舉行了孔子思想討論會;
同年10月,與福建武夷山
朱熹研究中心在福州聯合舉辦了朱子誕辰860周年國際學術討論會;
1991年10月,在曲阜主辦了海峽兩岸首次儒學學術討論會;
同年10月,又與浙江省社會科學院、衢州市人民政府在
衢州聯合召開了儒學與浙江文化研討會。
此外,還先後在曲阜、北京舉辦了10多次其他不同類型的學術研討會、懇談會等,就孔子、儒學的熱點問題,特別是儒學與現代化問題進行了多層次、多角度的探討。
中國孔子基金會以其文化學術權威性和高度敬業精神向為社會各界關注。已先後得到王光英、
包玉剛、
李嘉誠、
湯恩佳等著名人士及深圳、珠海、廈門特區的捐贈支持。熱忱希望海內外各界人士和企事業單位繼續關注支持本會事業。中國孔子基金會已在曲阜孔廟外建造“德風亭”,對一切捐助單位和人士刻石留名表彰,使其熱心傳統文化、造福學術研究的善行,與“三孔”聖跡同垂久遠。
所獲成就
中國孔子基金會於1986年創辦學術季刊《孔子研究》雜誌。名譽會長谷牧撰寫《發刊詞》
指出:“《孔子研究》以馬克思主義作為指導思想,提倡用
辯證唯物主義與
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方法進行學術研究。但這個園地也不排除用其他方法得出的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到1992年底,已出刊28期,發表學術論文600餘篇。其中包括香港、台灣、日本、新加坡、美國等地同行們的研究成果,大量報導了國內外有關孔子研究的學術動態。並組織編輯出版了《近四十年來孔子研究論文選編》(1987)、《儒學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1989)、《孔子誕辰2540周年紀念與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1992),以及《中國傳統思想文化叢書》(已出10冊)等學術著作。
該會成立後,已與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社會團體、學術組織、著名學者、知名人士以及關注孔子研究活動的政治活動家建立了聯繫,先後接待了新加坡總理
李光耀、第二副總理
王鼎昌、前副總理
吳慶瑞,德國阿登納基金會主席赫克,美國夏威夷大學教授成中英、
哈佛大學教授杜維明,日本筑波大學教授高橋進,韓國成均館大學李東俊,台灣孔孟學會秘書長董金裕等。名譽會長谷牧、會長匡亞明、常務副會長吳富恆、宮達非、辛冠潔,分別出訪了新加坡、德國、瑞士等國。通過迎訪與出訪,就有關國際間的學術交流問題交換了意見,增進了相互間的了解和友誼,為進一步開展國際學術活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孔子基金會。英文名為CHINA CONFUCIUS FOUNDATION,
縮寫名為CC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通過社會募集運作基金,組織和推動海內外學習、研究、傳播、弘揚孔子思想、儒家學說和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活動,為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為增進海內外華人團結、實現祖國統一服務;為促進世界文化交流、維護世界和平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社會捐助 。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山東省濟南市東外環路2668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依據本會宗旨公募、管理、運作基金;
(二)組織關於孔子思想、儒家學說與中國傳統文化的研究,開展相關學術活動 ;
(三) 促進海內外的文化學術交流,開展章程規定的業務協作,增進相互了解與友誼 ;
(四)傳播和弘揚孔子思想和中華傳統文化;
(五)接受來自海內外的捐贈;
(六)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基金的投資運作,實現保值增值;
(七)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公益資助活動;
(八)圍繞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參與教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
(九)完成國家部門和山東省委交辦的及捐贈者委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有關任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可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中國孔子基金會章程;
(二)熱心儒家文化、對本會捐贈的捐贈人、在本會業務相關領域有較大影響和貢獻、對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作出積極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主管部門、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推薦理事候選人;
(五)受聘自願,退聘自由。
理事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宗旨;
(二)出席本會理事大會;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加本會的相關活動;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為理順工作關係,理事長可推薦由中共山東省委任命的基金會秘書長兼任,通過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為整合社會資源、擴大社會影響,本基金會特推舉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聘請顧問。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學術研究出版與交流活動 ;
(二)中國傳統文化的普及與傳播 ;
(三)舉辦教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
(四)開展對外文化交流。
(五)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所開展的一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重大募捐活動是指一次募捐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活動 ;
(二) 重大投資活動是指投資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
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設立教師獎,對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獎勵 ;
(二) 設立成才獎,對在校的優秀大學生獎勵 ;
(三) 建立一所學校 ;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2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