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方教育史志研究會

中國地方教育史志研究會

中國地方教育史志研究會成立於1991年12月,是全國研究地方教育史志(包括地方教育志、地方教育史、地方教育年鑑、校史、教育人物等)的國家一級民眾性學術研究團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研究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業務指導單位為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地方教育史志研究會
  • 成立時間:1991年12月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業務指導單位: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
  • 級別:國家一級民眾性學術研究團體
發展歷史,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研究會於1991年12月經原國家教委同意成立,定名為中國地方教育史志研究會,並經國家民政部審核批准備案。首任會長周玉良。現任會長朱小蔓(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所長),秘書長方曉東。研究會現掛靠在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秘書處設在該所教育理論研究部。會員均為單位(團體)會員,主要以省、地、縣三級教育史志機構,以及高等院校和教科院(所)等從事地方教育史志研究、編纂工作的專門機構為單位。
研究會自1997年開始,承擔了全國哲學社會科學“九五”規劃國家級重點課題“中國地方教育史研究”的研究編撰工作,共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立項編研本地區的教育史並組建了子課題組。截止到2006年,共有北京、天津、甘肅、湖南、四川、貴州、河南、雲南、福建、黑龍江等22個子課題的地方教育史經過專家評審、通過鑑定結題,並已陸續出版。預計2006年內這項課題即可全部結題。屆時,占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2/3以上的地方教育史將展現在人們面前。這項課題的完成填補了我國教育史中地方教育發展史的空白,對中國地方教育史的學科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理事成員

會長:
朱小蔓 女 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所長、教授
副會長:
湯世雄 男 北京教育志編纂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耿 申 男 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院長助理、北京教育科學規劃辦主任
趙寶琪 男 天津市教委地方志編委會常務副會長
張鳳民 男 天津市教育學會常務副會長
韓清林 男 河北教育廳副廳長
宋玉岫 男 原山西省教委主任
王青逯 男 吉林省教育廳副廳長
周稽裘 男 江蘇省教育科學研究院院長
田正平 男 浙江大學教育學院教授、中國教育學會教育史分會理事長
鄭祖憲 男 福建教育廳副廳長
譚 虎 男 江西省教科所所長研究員
陳光華 男 山東省教育廳副廳長
周洪宇 男 湖北省教育廳副廳長、華中師範大學教授
陳湘生 男 湖南教育廳副廳長
彭智勇 男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任
符康榮 男 貴州省教育廳教育史志辦公室,省督學
李貴富 男 甘肅省教育廳副廳長
蔡國英 男 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廳長
郭福昌 男 原國家教委專職委員
孟吉平 男 原教育部師範司司長
宋恩榮 男 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研究員
方曉東 女 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教育理論部主任、研究員
秘書長:(兼)
方曉東 女 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教育理論部主任、研究員
副秘書長:
儲朝暉 男 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孟祥輝 男 北京教育志辦公室副編審
侯金林 男 福建省教育科學研究所史志室副編審
高培華 男 河南省教育史志編輯室主編、教科所書記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地方教育史志研究會, 英文譯名: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OCAL EDUCATION HISTORY AND ANNALS. 縮寫:CALEHA
第二條 本會是教育部領導下的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研究地方教育史志(包括地方教育年鑑、教育志、教育史、老解放區教育史、教育人物、校史)的民眾性學術研究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遵守學術規範;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團結有志於研究地方教育史志的廣大理論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教育史志編寫人員, 積極開展地方教育史志的研究諮詢活動,以提高各地教育史志編研單位和廣大史志工作者的政治和業務水平,促進各地教育史志編纂工作和教育改革,使之為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和建設人力資源強國服務。
第四條 本會主管單位為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 業務指導單位為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為北京市北三環中路4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 一 ) 參與並促進各地 (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以下所稱各地同此含義)教育史志工作, 組織經驗推廣和成果交流活動;
( 二 ) 開展教育史志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和探討;
( 三 ) 組織有關教育史志編研工作的協作;
( 四 ) 組織舉辦學術會議和年會;
( 五 ) 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資料;
( 六 ) 承擔教育部及有關部門分派的編纂任務和研究課題。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各地從事地方教育史志編纂工作的專門機構或相當一級的教育科研所(院), 凡具備下列條件, 均可申請入會:
( 一 ) 擁護本會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 三 )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 一 ) 由地方教育史志專門機構或教育科研所(院)的負責人作為團體會員代表填寫團體會員登記表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向本會履行申報備案手續;
( 二 )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三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 一 )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 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和各種學術活動;
( 三 )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四 ) 優先取得和利用本會的出版物和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 一 )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二 )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 三 )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總結經驗, 交流有關成果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 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有: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正副會長和正副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一般與當年的學術年會結合舉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一般由各地推薦,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聘請教育界德高望重的領導或專家為名譽會長、聘請顧問若干人,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每年結合學術討論會舉行一次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 )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五 )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七 )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 )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九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十 ) 決定召開全國性學術會議;
( 十一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各地選出常務理事 1 人,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會。為開展專項研究需要,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分會,應遵照本會章程在研究會的指導監督下, 獨立進行專項研究和與本章程宗旨相適應的諮詢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 政治素質好;
( 二 )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三 )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秘書長為專職;
( 四 ) 身體健康, 能堅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4 年 (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或副會長兼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 或常務理事會 );
( 二 )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 或常務理事會 ) 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 )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 一 )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會費 : 每個團體會員單位每年( 當年第一季度 ) 繳納會費 500 元;
( 二 ) 團體和有關教育部門資助;
( 三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依法開展有關創收的提成;
( 四 ) 利息;
( 五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 經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11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修訂稿經2008年1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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