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芬蘭經濟、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國和芬蘭經濟、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協定是由芬蘭在1979年05月29日,於赫爾辛基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79年05月2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赫爾辛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芬蘭共和國政府經濟、工業和
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芬蘭共和國政府,為了加強兩國的友好關係,在平等互相的基礎上發展經濟、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並考慮每年簽訂的貿易協定,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為了在兩國的經濟發展中有效地利用現代工業技術和套用技術科學成果,締約雙方將促進經濟、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在下列方面進行合作:
採礦和冶金工業;
機械工業;
造船工業;
電子技術工業,包括電子工業和電信工業;
林業;
木材加工工業;
紙漿和造紙工業;
化學工業;
農業和畜牧業;
食品工業;
輕工業;
自然和環境保護;
建築學、工業設計和建築,包括土石方建築;
建築材料工業;
基礎科學;
以及根據本協定第三條成立的混合委員會商定的其他方面。
第三條締約雙方應成立一個由兩國政府代表組成的經濟、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混合委員會。
混合委員會在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將輪流在兩國舉行會議。
混合委員會可設工作小組以研究專門的方面或合作中的具體問題。
第四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後第二個月的第一天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在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如締約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赫爾辛基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芬蘭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芬蘭共和國政府代表
宋之光馬蒂·杜奧維寧
外交部部長助理外交部國務秘書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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