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比利時─盧森堡科學技術合作議定書

中國和比利時─盧森堡科學技術合作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79年11月23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79年11月2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一盧森堡經濟聯盟科學技術
合作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一方,比利危舟簽時王國政府以自己的名義,並根據現有協定代表盧森堡大公國政府為另一方(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締約雙方的友好關係和促進科學技術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一盧經濟聯盟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簽訂的發展經濟、工業、科學和技術合作協定(以下簡稱原則協定),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應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鼓勵和發展雙方的科學技術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在以下領域進行合作:
一、農業方面
(一)通過組織和分生組織的培養進行繁殖植物;
(二)農業化學:植物藥物、改良土壤結構的方法和肥料的使用;
(三)畜牧:獸醫用藥劑和動物飼料;
(四)農業工業:與發展農村小工業有聯繫的經濟和技術研究。
二、公共衛生、醫學和生物學方面
(一)公共衛生和醫學的研究;
(二)來源於微生物的物質;
(三)生物醫學工程
(四)分子生物學和細胞生物學
(五)內分泌學;
(六)免疫學。
三、地學方面
(一)地質;
(二)地球物理;
(三)氣象:數值預報譜模式和/或編制一個動力氣象學軟體。
四、化學方面
(一)石油化工:石油勘探、煉油工藝、石油產品和脂肪酸的生產;
(二)聚合物和塑膠加工;
(三)光化學。
五、物理學方面
(一)固體物理學;
(二)理論物理學;
(三)聲學;
(四)核物理學。
六、套用科學方面
(一)建築技術和材料研究;
(二)機械:金奔局拜影屬處理方法;
(三)金屬學:複合材料、腐蝕和氧提贈采化。
七、核能方面
雙方一致同意的核能方面的合作。
八、新能源方面。
九、現代漢語教學和教學的研究。
十、締約雙方經一致商定後可增加有益的有它合作領域。
第三條各國應承擔各自的大學教授、專家、專業人員、實習生等的旅費。逗留費用按雙方榜炒同意的辦法由東道國承擔。
第四灑剃體雅條原則協定第四條規定的混合委員會應定期地檢查本議定書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為五年。如在期滿六個月締約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議定書,本茅翻乘議定書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兩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議定書經締約雙方同意,可乎騙蒸以進行修改和補充。
如本議定書終止,締約雙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根據本議定書已經商定的所有項目的繼續執行和完成。
本議定書於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荷蘭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比利時—盧禁堡經濟聯盟
代表代表
李強克拉斯
(簽字)(簽字)
代表代表
李強克拉斯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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