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科委和瑞典國家技術發展局科技合作議定書是由瑞典在1981年10月15日,於斯德哥爾摩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1年10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斯德哥爾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瑞典國家技術
發展局科學技術合作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瑞典國家技術發展局(以下簡稱雙方),根據兩國政府關於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為進一步加強兩國科學技術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本議定書的宗旨是為科學技術合作提供廣泛和直接的機會,指導這種合作的具體執行,從而促進兩國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兩國科學家、研究人員、研究機構和公司的友好往來。
第二條雙方在互惠的基礎上,同意可按照下列方式或其它方式進行合作:
一、互派科學技術代表團;
二、交換科學技術情報和文獻;
三、對共同感興趣的課題進行合作研究;
四、互派科學家、研究人員和專家;
五、舉辦共同感興趣的科技討論會或座談會。
第三條
一、根據各自機構或負責具體執行項目單位的情況和財政的可能性,以及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定,雙方表示願促進第二條所述共同感興趣的科技合作。
二、為實施本議定書第二條的規定,雙方同意成立聯合小組,負責檢查和討論正在執行的合作項目以及商定或建議新的合作項目。聯合小組定期向中、瑞政府間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混合委員會報告,並在混委會會議期間進行會晤。根據需要聯合小組成員可單獨進行會晤。
三、每方在聯合小組會晤兩個月前向對方提交合作項目的建議,以供對方考慮。
四、在聯合小組休會期間,雙方可通過信件和外交途徑提出補充和修改項目。派出方需在兩個月前向接待方提供項目的詳細情況和具體要求,只有在接待方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四條
一、雙方同意合作應以互利為目的的原則。
二、雙方原則上同意,派遣方承擔派出人員的國際旅費,接待方承擔上述人員在其國內的食、宿、交通費,並儘量協助安排意外疾病、事故時的醫療事宜。
三、有關合作研究項目的具體費用,應在制訂該項目執行計畫時另行商定。
四、雙方將盡最大努力就執行本議定書規定的合作活動向對方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有關人員、設備出入境的便利。
第五條為更有效地執行本議定書,雙方將委託各自使館的有關官員負責同對方聯繫。
第六條本議定書籤字後,經中、瑞政府間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混合委員會正式通過之日起生效。本議定書的有效期、廢止和延長辦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瑞典政府關於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相同。本議定書的失效,不影響在本議定書有效期內雙方直接有關部門所簽契約的執行。
經雙方同意後,本議定書可隨時進行修改和補充。
本議定書於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五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瑞典國家技術
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展局
代表代表
陳冰托姆納
(簽字)(簽字)
發展局科學技術合作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瑞典國家技術發展局(以下簡稱雙方),根據兩國政府關於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為進一步加強兩國科學技術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本議定書的宗旨是為科學技術合作提供廣泛和直接的機會,指導這種合作的具體執行,從而促進兩國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兩國科學家、研究人員、研究機構和公司的友好往來。
第二條雙方在互惠的基礎上,同意可按照下列方式或其它方式進行合作:
一、互派科學技術代表團;
二、交換科學技術情報和文獻;
三、對共同感興趣的課題進行合作研究;
四、互派科學家、研究人員和專家;
五、舉辦共同感興趣的科技討論會或座談會。
第三條
一、根據各自機構或負責具體執行項目單位的情況和財政的可能性,以及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定,雙方表示願促進第二條所述共同感興趣的科技合作。
二、為實施本議定書第二條的規定,雙方同意成立聯合小組,負責檢查和討論正在執行的合作項目以及商定或建議新的合作項目。聯合小組定期向中、瑞政府間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混合委員會報告,並在混委會會議期間進行會晤。根據需要聯合小組成員可單獨進行會晤。
三、每方在聯合小組會晤兩個月前向對方提交合作項目的建議,以供對方考慮。
四、在聯合小組休會期間,雙方可通過信件和外交途徑提出補充和修改項目。派出方需在兩個月前向接待方提供項目的詳細情況和具體要求,只有在接待方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四條
一、雙方同意合作應以互利為目的的原則。
二、雙方原則上同意,派遣方承擔派出人員的國際旅費,接待方承擔上述人員在其國內的食、宿、交通費,並儘量協助安排意外疾病、事故時的醫療事宜。
三、有關合作研究項目的具體費用,應在制訂該項目執行計畫時另行商定。
四、雙方將盡最大努力就執行本議定書規定的合作活動向對方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有關人員、設備出入境的便利。
第五條為更有效地執行本議定書,雙方將委託各自使館的有關官員負責同對方聯繫。
第六條本議定書籤字後,經中、瑞政府間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混合委員會正式通過之日起生效。本議定書的有效期、廢止和延長辦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瑞典政府關於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相同。本議定書的失效,不影響在本議定書有效期內雙方直接有關部門所簽契約的執行。
經雙方同意後,本議定書可隨時進行修改和補充。
本議定書於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五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瑞典國家技術
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展局
代表代表
陳冰托姆納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