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捷克科技合作聯合委員會章程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衛生
  • 簽訂日期:1952年05月0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科學與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委員會之任務,為實現兩國的科學與技術的合作,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提供工廠設計資料,如機器及設備的設計與計算方法的資料,及建築施工詳圖等;
二、提供有關技術方面如鑑定設計、生產方法與工作方法等諮詢意見;
三、交流各種專門技術的教學經驗;
四、協助科學與技術的研究工作;
五、協助勞動組織和企業組織等工作;
六、協助獲得技術上的書籍;
七、供給工藝規程、生產與工作過程的說明、及生產所需各種原材料的規定與配方;
八、派遣專家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實習並吸取經驗。
第二條委員會由中國組和捷克斯洛伐克組組成之。每組有委員三人,其中一人任主席。每組另設秘書一人。
委員會委員與秘書由雙方政府任免之。
必要時雙方政府均可派遣代理委員,代替缺席的委員。
第三條每組設有秘書處。秘書為秘書處的領導人,並參加委員會的會議。秘書處的任務系完成本組所交給的工作。
秘書的工作為準備委員會的會議,檢查決議的執行情況,並進行日常工作。
在委員會休會時間,兩組的秘書應保持經常聯繫。
第四條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輪流在中國與捷克斯洛伐克舉行。會議之召開應由兩組主席同意。並由會議所在國之主席負責召集。
雙方至遲應在會議召開前兩個月,通過雙方秘書,將準備提交會議討論的具體問題書面通知對方。
兩組秘書至少應在會議召開前兩星期商定會議的議程和工作綱要。
如兩組主席未約定其他時間時,兩組秘書應於會議前在會議所在地的國家會晤。
第五條除委員會委員以外,兩組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及執行科學與技術合作事業機構的領導人,亦可在取得雙方主席同意後,以顧問的身份參加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亦可邀請專家討論日程中的個別事項。
第六條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於雙方達成協定時,由雙方主席同時宣布之。此項決議經雙方政府批准後生效。雙方主席應將上項批准日期相互通知之。
第七條在特殊情況下,兩組主席在委員會休會期間亦可共同作出關於個別問題的決議。但此項決議應提交下次委員會追認。
第八條委員會會議的議定書共兩份,每份以中文、捷克文和俄文書就,中文和捷克文條文均有同等效力。如對條文之解釋遇有分歧時,則以俄文本為準。議定書由雙方主席簽署,並由雙方政府批准。
每組各保存議定書一份。
在議定書經雙方政府批准後,兩組主席應相互通知之。
第九條對本章程、會議的決議、會議議定書及其他一切有關科學與技術合作的檔案和資料,以及各種討論和商談,應保守秘密。
第十條與執行委員會會議所通過的各項措施有關的費用,根據中捷貿易協定中已達成的付款協定支付之。
接受協助之一方僅需付出對方在履行義務時所支付的實際費用。
第十一條有關組織委員會會議所需的費用,由會議所在國擔負之。
委員會委員,參加會議的專家和其他人員的個人費用,由派遣一方負擔之。
在休會期間,兩組及其秘書處的經常費用,由雙方自行解決之。
第十二條本章程自雙方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應由委員會會議決定通過,並應經雙方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本章程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捷克文和俄文書就。中文和捷克文條文均有同等效力。如對條文之解釋遇有分歧時,則以俄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科學與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
中國組主席捷克斯洛伐克組主席
賈拓夫費默齊歇克·伏拉薩克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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