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捷克科技合作協定

中國和捷克科技合作協定是由捷克在1952年05月0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52年05月0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科學與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兩國人民與國家間友誼聯繫,並進一步發展中捷兩國的經濟關係,決定簽訂本協定如下: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應通過交換工業生產方面之資料及經驗之方式,促進兩國在科學及技術方面合作之發展。
第二條為探取必要之步驟以實現第一條內所述之合作,並為準備向兩國政府提出各種建議起見,應於本協定簽字後三個月內成立一中捷科學與技術合作聯合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兩國政府各指派委員三人(共六人)組成之,每年至少開會一次;會議輪流在北京及布拉格舉行。
第三條兩國政府均有權派遣其任命之三名委員中之一人駐於對方首都(北京或布拉格),以便在有關科學與技術合作協定之事務方面保持固定與直接之聯繫。
第四條本協定有效期限自簽字日起共為五年,如在期滿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對方並將本協定廢止時,則本協定即自動延期五年。
本協定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簽訂於北京,共兩份,每份以中、捷、俄三種文字書就,三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如條文之解釋遇有分歧時,則以俄文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
陳郁尤利斯·摩勒
(簽字)(簽字)
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
約瑟夫·賽迪維同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已收到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一九六二年六月十四日照會。我現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委託,謹確認:由於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協定”業已期滿,經我們雙方協商同意繼續延長上述協定的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滿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對方願將本協定廢止時,則本協定自動延期五年,以後依此類推。
上述事項,如蒙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復照即成為雙方政府間的協定。
大使同志,請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
姬鵬飛
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九日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
姬鵬飛同志
我榮幸地確認收到了你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九日的照會,在該照會中你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委託確認,由於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協定”業已期滿,雙方經協商後同意將上述協定的有效期延長五年。如在有效期滿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對方願將本協定廢止時,則本協定自動延長五年,以後依此類推。
我現受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的委託,確認同意你的照會,你的照會和本照會即成為兩國政府間的協定。
副部長同志,請你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
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
約·賽迪維
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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