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並有註冊商標;
(三)產品有固定的生產基地,批量生產已滿三年;
(四)產品在國內生產;
(五)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後服務,消費者滿意程度高;
認定辦法
附:
2006年中國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辦法
農辦市[2006]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農林、農牧、農林漁業)、畜牧獸醫、農墾、鄉鎮企業、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整合特色農產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強名牌產品”和“保護農產品知名品牌”的精神,落實我部“轉變、拓展、提升”三大戰略,大力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促進農民增收,根據《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農業品牌化工作的意見》(農市發[2006]7號),中國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決定從2006年開始開展中國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現將《2006年國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整合特色農產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強名牌產品”和“保護農產品知名品牌”的要求,根據《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農業品牌化工作的意見》,現就做好2006年中國名牌農產品的評選認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種植業、畜牧、水產等初級農產品。2006年評選範圍為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目錄內的初級產品(不含品種)。
第三條 中國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實行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和競爭力為核心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中國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堅持無償、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對獲得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產品在生產基地建設、產品行銷等方面給予支持。
組織管理
第六條 中國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負責組織中國名牌農產品的評選認定及公示、發布和發證等工作,並對評選認定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中國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負責中國名牌農產品的組織協調和日常工作。
第八條 中國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在中國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評定工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申請人的申報材料,並形成推薦意見,負責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內中國名牌農產品的監督。
第十條 2006年評選100箇中國名牌農產品。原則上每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行政綜合廳(局、委、辦)推薦申請人數量不超過4個,行政獨立廳(局、委、辦)推薦申請人數量不超過2個,並排序上報。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中國名牌農產品的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並有註冊商標;
(三)產品有固定的生產基地,批量生產已滿三年;
(四)產品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五)產品在國內生產;
(六)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市場銷售量、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在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後服務,消費者滿意程度高;
(八)建立了檔案化管理體系,有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和環境保護體系,產品質量責任可追溯;
(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中的任一認證;
(十)提供2005年1月1日以後的農業部授權的檢測機構或其他通過國家計量認證具有承檢資格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
(一)申請人註冊地址不在國內,或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二)近三年內,產品在縣及縣以上各級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質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記錄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有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生產資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農業投入品記錄的;
(五)生產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限制的產品的;
(六)有偷稅漏稅、摻雜使假、虛假廣告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七)有其它不符合中國名牌農產品申請條件的。
評價指標
第十三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和質量評價為主,兼顧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 市場評價主要體現為市場銷售量和出口情況兩項指標。市場銷售情況反映消費者對申請產品的認可和接受程度,產品出口情況反映產品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五條 質量評價主要考核被評價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持續保持這種水平的質量保證能力。產品實物質量水平主要是與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的對比,質量保證能力反映申請人穩定保持相應質量水平、不斷進行質量改進的能力,表明申請人質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 效益評價重點選擇生產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和實現利稅三個指標,主要評價申請人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發展評價主要考核申請人長期持續穩定發展的能力狀況,包括技術開發投入水平、申請人規模水平、生產技術及裝備情況三個指標。主要評價申請人的產品創新、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拓展能力。
第十八條 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制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複雜因素的簡化、對不同產品確定調查方案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中國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確定。
評選認定程式
第十九條 申請人直接從中國農業信息網或農業部優質農產品信息網上下載《中國名牌農產品申請表》,於8月20日前向所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於8月審查申請人材料,形成推薦意見,並於8月31日前將合格材料排序上報到中國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材料包括:
(一)《中國名牌農產品申請表》;
(二)商標註冊證書複印件;
(三)法人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採用標準的複印件;
(五)農業部授權的檢測機構或其他通過國家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檢驗報告原件,如是複印件必須加蓋原檢測機構公章;
(六)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
有機農產品認證中的任一證書複印件;
(七)由當地稅務部門提供的稅收證明複印件;
(八)出口量、出口國和出口額的相應證明複印件;
(九)其他相關證書、證明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 9月15日前,中國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上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二條 9月27 日前,中國名牌農產品評審委員會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請人進行評選,並將評選結果、評價指標等通過中國農業信息網等媒體向社會進行7天公示。
第二十三條 中國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於10月中旬,在第四屆中國國際農產品交易會上頒發中國名牌農產品證書。
第二十四條 中國名牌農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要繼續使用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應在期滿前90天重新申請。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獲得“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在有效期內,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產品質量穩定合格;
(二)採取各種形式,積極宣傳名牌產品,向社會展示和推廣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
第二十六條 在有效期內,證書擁有人可以在獲得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業務活動中使用統一規定的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並註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條 已獲得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撤銷其稱號:
(一)轉讓或擴大適用範圍者;
(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得認定者;
(三)產品質量發生重大事故,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者;
(四)在評選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者。
第二十八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獲得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進行定期、不定期的質量和信譽檢查;申請人應主動配合。
第二十九條 對冒用、偽造“中國名牌農產品”的,應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參與評選認定工作的有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漏申請者產品機密或者干擾評選認定工作導致評選認定不公正者,依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做出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農業部舉報中國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也可向農業部申訴對中國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的不同意見。申訴人、舉報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標明真實身份,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農業部對舉報、申訴的問題進行調查,並做出答覆,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保護舉報、申訴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農業部授權的質檢機構或其他通過國家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產品檢驗報告。對出具虛假報告的農業部授權的質檢機構,一經查實,取消農業部質檢機構資格,其他通過國家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取消中國名品農產品檢測機構資格。
第三十三條 各申報單位送檢樣品的檢驗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組織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事業費列支或申請專項經費解決。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