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沿革

中國封建王朝為了維護統治秩序,在中央和地方設立了監察機構,制定了監察制度,定期依法監察各級官吏履行職責情況,懲治職務犯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沿革
  • 定義:中國封建王朝為了維護統治秩序,在中央和地方設立了監察機構,制定了監察制度,定期依法監察各級官吏履行職責情況,懲治職務犯罪
相傳,監察制度黃帝時已有之,春秋戰國到秦漢兩代,逐漸走向正規,中央和地方監察制度也相應設立起來。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統一中國後,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御史大夫,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地方設“監御史”,負責監察郡縣內各項工作。
西漢沿用秦制,地方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這也就是中國最早的監察局。
東漢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御史台為最高的監察機關,與尚書台、謁者台,同稱“三台”。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東漢時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設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南北朝時監察機構基本與漢代相同,也有部分變化。魏晉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魏晉以後,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隋朝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
唐朝初期中央設御史台,稱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御史台下設三院:台院、殿院、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察刑獄,肅整朝儀。全國分為10個檢察區,稱10道,每道設檢察御史1人,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唐朝後期中央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
宋代檢察機構沿襲唐制,御史台設三院。地方設通判,與知州並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朝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元代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監察御史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早在入關之前,各級官吏就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下設15道監察御史,專司糾察之事。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雍正皇帝恢復了明代的特務監察,同時建立了允許科道監察官員密折言事的制度,鼓勵告密。特務監察組織正式成為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也是自明朝才開始的。特務監察機構的出現是古代監察制度的大顛倒,監察制度的正常作用受到削弱,說明中國傳統的監察制度已走上了它的最後階段,很快就會臨近其終點了。宣統年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
從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來看,舊時的監察組織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
封建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使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
縱觀中國古代的廉政文化史,每個朝代、每個時期都有鮮明的廉政文化特點,值得我們學習、借鑑。
西庫房中還陳展了《古代十大奇案展覽》,通過圖文並茂的介紹和栩栩如生的雕塑反映了十個離奇案件,讓我們對古代官員的公正執法和智慧斷案有一個更加深刻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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