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審議
2017年11月30日,中共
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
會議要求
會議指出,推進黨務公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
精神的重要舉措,是發揚黨內民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對於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內監督,充分調動全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制定出台,為做好黨務公開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於推進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
規範化、程式化。
會議強調,黨務公開政治性、政策性強。要堅持正確方向,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
社會主義、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實踐中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穿到黨務公開全過程和各方面。要堅持發揚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更好調動全黨積極性、
主動性、創造性,及時回應黨員和民眾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促監督、促改進。要積極穩妥、有序推進,統籌各層級各領域黨務公開工作。
會議要求,各級黨委要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培訓和宣傳解讀,全面準確掌握《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要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緊密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條列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加強和規範黨務公開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督,使廣大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動員組織人民民眾貫徹落實好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根據《
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黨務公開,是指黨的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規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黨的
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以及其他黨的組織。
第四條 黨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方向。堅持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來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發揚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更好調動全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及時回應黨員和民眾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促監督、促改進。
(三)堅持積極穩妥。注重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等的銜接聯動,統籌各層級、各領域黨務公開工作,一般先黨內後黨外,分類實施,務求實效。
(四)堅持依規依法。尊崇黨章,依規治黨,依法辦事,科學規範黨務公開的內容、範圍、程式和方式,增強嚴肅性、公信度,不斷提升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第五條 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地方黨委分級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體制。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中央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整個黨務公開工作。地方黨委辦公廳(室)承擔本級黨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黨務公開工作。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
第六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建立健全黨務公開的保密審查、風險評估、信息發布、政策解讀、輿論引導、輿情分析、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範圍
第七條 黨的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
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
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第八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與黨員和民眾的關聯程度合理確定公開範圍:
(一)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黨務,向社會公開;
(二)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或者黨員義務權利,需要全體黨員普遍知悉和遵守執行的黨務,在全黨公開;
(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務,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開;
(四)涉及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民眾切身利益的黨務,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民眾公開。
第九條 黨的中央組織公開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管黨治黨、治國理政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黨中央重要會議、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加強自身建設等情況。
第十條 黨的地方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全面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情況;
(四)本地區黨的重要會議、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情況;
(五)黨的地方委員會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及落實情況;
(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行“三會一課”制度等情況;
(四)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五)防止和糾正“四風”現象,聯繫服務黨員和民眾情況;
(六)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二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本級黨委、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紀律教育、加強紀律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情況;
(三)查處違反中央
八項規定精神,發生在民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
(四)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
(五)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
(六)加強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三條 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黨組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
黨的工作機關和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應當重點公開落實黨委決策部署、開展黨的工作情況。
黨委派出機關應當重點公開代表黨委領導本地區、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黨的工作情況。
黨組應當重點公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和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
第十四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黨務公開內容和範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並根據職責任務要求動態調整。黨務公開目錄應當報黨的上一級組織備案,並按照規定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
第三章 公開的程式和方式
第十五條 凡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有關黨的組織應當按照以下程式及時主動公開:
(一)提出。黨的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黨務公開方案,擬訂公開的內容、範圍、時間、方式等。
(二)審核。黨的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並從必要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核。
(三)審批。黨的組織依照職權對黨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批,超出職權範圍的必須按程式報批。
(四)實施。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批准的方案實施黨務公開。
第十六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範圍,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在黨內公開的,一般採取召開會議、制發檔案、編髮簡報、在區域網路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一般採取發布公報、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採訪,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新媒體、公開欄發布等方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台電視台、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布。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機關、黨中央有關工作機關,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以及地方紀律檢查機關、地方黨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發布制度,及時準確發布重要黨務信息。
第十七條 黨務公開可以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方面的載體和平台實現資源共享的,應當統籌使用。
有條件的黨的組織可以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台。
第十八條 注重黨務公開相關信息監測反饋,對引起重大輿情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發現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加以澄清和引導。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員旁聽黨委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黨內情況通報反映、黨內事務諮詢、重大決策徵求意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等制度,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不斷拓展黨員和民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監督與追責
第二十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向上一級組織報告工作或者抓黨建工作專題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
黨的組織應當每年向有關黨員和民眾通報黨務公開情況,並納入黨員民主評議範圍,主動聽取民眾意見。
第二十二條 黨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專項督查,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情況應當在適當範圍通報。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並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黨務公開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會同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背景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推進黨務公開是我們黨“四個自信”的重要體現,有利於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旗幟鮮明宣示黨的意志和主張,有利於積極推進黨內民主,人人參與黨的建設,有利於更好地宣傳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動員組織人民民眾形成最大的同心圓和凝聚力。制定出台《條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舉措,對於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暢通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監督黨的組織和幹部、向上級黨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渠道,充分調動全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增強黨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這些年,各級黨組織在黨務公開方面作了許多積極探索,成績是比較明顯的。但同新時代新要求相比,黨務公開還存在一些不夠適應的地方,比如公開內容不夠全面、程式不夠規範、載體不夠豐富、方式比較單一等,這就要求在總結實踐經驗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基礎主幹黨內法規來規範和加強全黨黨務公開工作。《條例》為做好黨務公開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於推進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從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來看,《條例》屬於“四梁八柱”,它的制定出台對於到建黨100周年時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原則要求
黨務公開政治性、政策性很強,黨內外各方面都十分關注。根據黨中央要求,推進黨務公開首先必須堅持正確政治方向。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指出,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要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黨務公開必須自覺服從和服務於這個根本要求,黨務公開的過程要在黨的領導下進行,黨務公開的結果要有利於加強和完善黨的領導。推進黨務公開,必須著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不斷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根基,更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各級黨組織一定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來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還要看到,黨務公開具有不同於政務公開、司法公開的一些特點,必須在把握黨務公開自身特點和內在規律的基礎上積極穩妥推進。既要有力開展,全方位、立體式推進這項工作,做到能公開的一定公開,增強黨務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積極回應黨員和民眾關切;也要有序開展,緊密結合黨的組織自身特點和實際情況,嚴格遵循公開基本原則,科學靈活把握黨務公開的時度效,做到步子穩、效果實;要注意正確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係,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內容範圍
黨務公開主體可以分為3類:一是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二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三是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黨組等,這3類主體基本上涵蓋了黨的各級各類組織,有利於實現全黨黨務公開工作全覆蓋、無死角。需要指出的是,以往關於黨務公開的檔案主要是對地方和基層黨組織黨務公開工作進行部署和規範,這次中央制定《條例》把黨的中央組織也納入其中,充分彰顯我們黨自覺自信、開放透明的嶄新姿態,充分體現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的責任擔當。
《條例》按照從巨觀到微觀的邏輯逐層規範黨務公開內容。第二條明確了黨務公開內容主要包括黨的領導活動、黨的建設工作兩大板塊;第七條對黨務公開的普遍性內容作出一般性規定,強調黨的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加強黨的建設情況,職能機構情況等一般均應當公開;第九條至第十三條對各級各類黨的組織的公開內容分別作出規定,提取最大公約數,分門別類予以規範;第十四條要求黨的組織對黨務公開內容作進一步細化,編制黨務公開目錄,做到量體裁衣。《條例》明確了4種公開範圍:向社會公開,在全黨公開,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開,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民眾公開。具體公開範圍的確定主要依據黨的組織職責許可權、黨務與黨員和民眾的關聯程度等。
在執行層面,黨的各級各類組織要按照《條例》要求,嚴格遵循分級分類、統分結合原則,準確把握黨務公開的內容和範圍。一方面,要服從統籌安排,把握共性內容,落實共同要求,提升黨務公開工作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水平,避免隨意性。另一方面,要緊密結合自身的職責任務和工作特點,把握好不同主體之間的個性和差異性,根據《條例》精神對公開的內容、範圍進行細化和具體化,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防止“一刀切”。
程式方式
科學嚴密的程式是穩妥有序實施黨務公開的前提。《條例》設定了“提出-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式環節,並規定了各個環節的主體及其職責規定。黨的組織及其工作部門要嚴格按照程式要求,認真審查研究,嚴格審批把關,把握好公開內容的必要性和準確性,確保黨務公開工作規範高效。
公開方式需要與公開內容和範圍相匹配,才能保證公開效果最大化。《條例》針對在黨內公開和向社會公開分別規定了公開方式,體現了黨內與黨外相區別、傳統與現代相結合。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範圍,結合自身實際合理確定公開方式,要注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台電視台、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布,還要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探索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台,增強黨務公開的權威性和影響力。
部署落實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條例》印發後,關鍵是要認真貫徹和嚴格執行,把各項規定落實到位,讓制度落地生根。
一是要搞好學習培訓。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央要求,認真組織學習,開展專題培訓,有關部門和中央主要新聞媒體要搞好宣傳解讀,使廣大黨員幹部民眾全面準確掌握《條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要組織專題學習,黨校、幹部學院、行政學院要將《條例》納入培訓課程。
二是要細化落實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要緊密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好《條例》的實施細則,編制黨務公開目錄,強化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以釘釘子精神狠抓落實。中央各部門要以上率下,模範帶頭執行《條例》各項規定,並按照《條例》要求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貫徹落實工作的指導。
三是要加強組織領導。要按照《條例》要求,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領導體制。各級黨委要建立由黨委領導同志負責、辦公廳(室)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統籌協調機制。各級黨委辦公廳(室)要認真履職盡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好本地區的黨務公開工作。要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確保黨務公開工作紮實有效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