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1、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章和黨的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2、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縣(市、區)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市直企事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市政府頒發的決議的情況。
3、負責了解掌握市委管理的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情況,檢查並處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命程式決定和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4、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縣(市、區)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負責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命程式作出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的決定;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5、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計畫,負責宣傳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7、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根據本市的實際,草擬有關地方性政策和規定。
8、負責調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情況,對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或建議;變更或撤銷縣(市、區)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9、會同市委各部門、市政府各單位及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縣(市、區)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的人選,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10、承辦市委、市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體制改革
《方案》強調,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
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
北京市、
山西省、
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
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
紀律檢查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
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現任領導
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陶亮
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吳磊、傅駿、陸志剛
市紀委常委、秘書長、市監委委員:毛祖賓
市監委委員:劉志勇、張瑾
市紀委常委、市監委委員:鄭明軍、陳元
市紀委常委、案管室主任:張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