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章程》開展工作。秉承服務、管理、宣傳、交流的宗旨,為中國內部審計的規範化建設、理論探索和實踐經驗的創新、交流、內審人員崗位培訓及後續教育、指導內審機構的業務建設、開展國際間的互動學習、提高內審工作的科學技術水平,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組織結構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李金華
男,中共黨員,高級審計師。原審計署黨組書記、
審計長,現任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1962—1966年,中央財政金融學院金融系金融專業學習;
1966—1968年,留校待分配;
1971—1975年,航空部五七二廠財務科會計、會計組組長、十五車間黨支部副書記;
1975—1980年,航空部五七二廠政治部副主任;
1980—1983年,航空部五七二廠黨委副書記;
1983—1985年,航空部五七二廠廠長;
1985年,陝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廳廳長、黨組書記;
(1983—1985年中央黨校培訓部培訓班學習)
1985—1997年,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其間:1993.03—1993.05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1997—1998年,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副書記;
1998—2007年,審計署審計長、黨組書記;(其間:2001.03—2001.05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2006.05—2006.07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8年至今,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中共十四大當選為
中央紀委委員,第十五屆、十六屆中央委員。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會長
女,漢族,1954年4月出生,江蘇常州人。1973年11月入黨,1970年11月參加工作,東南大學哲學與科學系
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哲學碩士學位,
高級審計師。現任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會長。
1970年11月江蘇省常州中學校辦工廠工人;
1970年12月江蘇省常州市財政局財稅銀行企業財務組專管員、副組長;
1975年10月復旦大學政治經濟學系工業經濟專業學習;
1978年8月江蘇省常州市財稅局一分局預管科幹部、副科長;
1983年4月江蘇省常州市財稅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1983年12月江蘇省常州市財政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1986.02-1986.07
江蘇省委黨校86級第一期培訓班學習);
1987年6月江蘇省常州市審計局局長、黨組書記;
1991年5月江蘇省審計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
1996年8月江蘇省審計廳廳長、黨組書記(其間:1995.09-1997.07東南大學哲學與科學系科技經濟與
行政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1997.03--1997.07在中央黨校地廳級幹部進修班學習;1997.09--1999.05東南大學哲學與科學系
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哲學碩士學位);
2002年6月審計署駐廣州特派辦特派員、黨組書記;
2004年3月審計署駐廣州特派辦特派員、黨組書記、紀檢組組長;
2004年7月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
副會長
1985 年,畢業於天津財經大學;
1985 年至1999年,任南開大學會計系教授、副主任;
2010年至今,任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佟吉祿同志多年從事財經工作,歷任遼寧省郵電管理局副處長、處長、副局長,遼寧省郵政局副局長,
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副總裁兼總會計師,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任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及高級副總裁,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A股上市公司)董事。
男,中共黨員,1963年8月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
南開大學商學院副院長。
劉志遠同志多年從事會計審計教學工作,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歷任南開大學會計學系教授、系主任、博士生導師,南開大學商學院副院長。
郝志遠
男,中共黨員,1952年11月出生,研究生,副研究員,
山西省審計廳廳長、黨組書記。
郝志遠同志長期從事財經工作,歷任山西省委文教部、文化教育委員會幹事,
山西省人民政府幹事、副主任、處長,
山西省監察廳副廳長,山西省紀委常委兼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委員,山西省審計廳副廳長、廳長、黨組書記。
高林
女,中共黨員,1948年10月出生,研究生,高級審計師。
高林同志長期從事財經工作,歷任武漢腳踏車廠黨支部副書記、車間主任、電鍍廠副廠長、總廠質量管理科長,湖北省
審計局幹部、副科長、副主任,
湖北省審計廳處長、副廳長、廳長、黨組書記,湖北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預工委主任,湖北省內部審計師協會會長。
沈瑩同志長期從事國有資產管理、國有企業改革、企業內控機制建設等方面的研究與實踐工作,歷任國家
國有資產管理局科研所國外比較室主任,財政部統計評價司處長、助理巡視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評價局副局長、局長,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局長。
趙宏同志長期從事文學和
私營經濟研究工作,歷任
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處長、
副編審,中國出版發行科學研究所副編審,瑞典、挪威、丹麥人類學、民俗學訪問學者,
法律出版社編輯室主任、編審,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研究室副主任兼《工商史苑》雜誌主編,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秘書長,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聯絡部、法律部部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鹿雲飛
男,遼寧省錦州市人,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現任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副秘書長。
1995年2月至2007年1月,任審計署法規司法規處處長;
(2004年2月至2006年1月,在青海省
共和縣掛職,任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7年1月至2011年4月,任審計署國外貸款援款
項目審計服務中心副主任;
2011年4月至今,任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副秘書長。
會員管理
會員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個人會員。
內部審計工作者,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包括審計、會計、經濟、工程、計算機等技術職稱)者,都可申請加入本會。
(三)特邀個人會員。
與內部審計有關的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推薦,理事會討論通過為本會特邀個人會員。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少數會員,由協會秘書處個案處理,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向本會申請合法保護權;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教育培訓活動;
(六)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題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和專業學習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章程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譯名 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縮寫為C I I A。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協會的基本職能是管理、宣傳、交流、服務。即對內部審計實行自律性行業管理,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開展各種專業服務活動,通過宣傳、交流,擴大內部審計的影響,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
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本會接受審計署、
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內部審計準則、職業道德標準,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涉及
內部審計需要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二)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中的新問題,提出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內部審計業務培訓,開展後續教育,推動內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內部審計
技術職稱考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開展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辦好《
中國內部審計》會刊。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提供內部審計諮詢等中介服務;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
(八)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審計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三)特邀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少數會員,由協會秘書處個案處理,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向本會申請合法保護權;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教育培訓活動;
(六)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題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和專業學習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常務理事會提出並事前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換和增補的事宜;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審計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審計署、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審計署、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與地方、部門內部審計協(學)會保持聯繫,溝通信息;
(六)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本會資產和財務收支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
民政部和審計署組織的
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
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審計署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審計署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審計署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
剩餘財產,在審計署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