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協會領導,會員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會員義務,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七章 附則,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一般準則,第三章 作業準則,第四章 報告準則,第五章 內部管理準則,第六章 附 則,
簡介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協會的基本職能是服務、自律、宣傳、交流。即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開展各種專業服務,通過宣傳、交流,擴大內部審計影響,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
本會堅持三個依靠開展工作,即依靠各級審計機關,依靠廣大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人員,依靠專家、學者,開展協會工作。本會以內部審計事業發展需要為導向,以內部審計職業化建設為主線,以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為第一要務,以健全協會體制和工作機制為保障,加強協會建設與推進內部審計事業發展並進,工作機制創新和服務品種拓展並進,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協會的職業代言人、思想領導者、實踐推動者和智力支撐者的作用,為本市內部審計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和實現法制化、規範化、現代化服務。
本會的任務是:
(1)推動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的實施。
(2)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中的新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涉及內部審計立法或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組織內部審計業務培訓,開展後續教育,推動內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4)開展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辦好協會內部審計刊物。
(5)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6)提供內部審計諮詢等服務。
(7)組織實施上海市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英文縮寫CIA)的統一考試。
(8)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審計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協會領導
會 長 徐志中(上海市內部審計師協會第一屆會長)
副會長 靳曾德(上海市審計局原局長、上海銀行原董事長、監事長)
副會長 孫 錚 (上海財經大學副校長)
副會長 向月華(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副會長 邱仁爾(中國工商銀行內部審計局上海分局局長)
副會長 呂 勇 (百聯集團財務總監)
副會長 吳曉玲(上海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處處長) 秘書長 李子雄
副秘書長 紀康文(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評價處處長)
副秘書長 易連(上海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處副處長)
副秘書長 潘菊良(上海市審計科研培訓中心主任)
會員單位
上海銀行監事會辦公室
上海財經大學審計處
中國工商銀行內審局上海分局
百聯集團審計中心
解放軍總後勤部華東軍需材料供應站審計室
上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室
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審計稽查部
浦東新區內部審計師協會
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審計室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計處
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審計部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審計部
上海市總工會經審辦(審計處)
上海市司法局審計處
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審計稽察室
錦江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審計部
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審計部
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財務審計部
上海金橋(集團)有限公司審計室
上海市衛生局監察(審計)室
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審計部上海分部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審計部
上海市電信有限公司審計部
上海市公安局審計室
上海菸草(集團)公司審計處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內審部
上海家化(集團)有限公司審計部
申能(集團)有限公司審計室
上海良友(集團)有限公司審計部
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審計室
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審計部
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審計稽察室
上海紡織控股(集團)公司監審室
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審計部
東方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法律審計室
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審計室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按規定繳納會費;
章程
(2007年5月21日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內部審計師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縮寫為SI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協會的基本職能是服務、自律、宣傳、交流。即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開展各種專業服務,通過宣傳、交流,擴大內部審計影響,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審計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的實施情況。
(二)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中的新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涉及內部審計立法或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內部審計業務培訓,開展後續教育,推動內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開展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辦好內部審計刊物。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提供內部審計諮詢等服務,協調協會內、外部關係。
(七)組織實施本市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英文縮寫CIA)的統一考試。
(八)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審計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宣傳政策、調查研究、制定標準、工作指導、業務培訓、出版刊物、組織交流活動、提供諮詢服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駐在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區縣內部審計協會。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 資深內部審計工作者或相關教育工作者,一般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包括審計、會計、經濟、工程、計算機等技術職稱)以及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資格。
特邀個人會員是指與內部審計有關並熱心內部審計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特邀個人會員由推薦的理事提交推薦表;
(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少數會員,由協會秘書處個案處理,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個人會員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放棄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選舉或者罷免常務理事;
(十一)增補或更換理事、常務理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資助;
(二)會費;
(三)社會資助、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5月21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內部審計基本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準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設定應考慮組織的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及相關規定,並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執業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制度,並積極了解、參與組織的內部控制建設。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並不斷通過後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範,並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技能,能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第三章 作業準則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問題。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基礎上,制定審計計畫,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內部審計通知書,並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採用抽樣審計等方法,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和分析性覆核等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畫的目標和範圍。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章 報告準則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後,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範圍,提出結論和建議;並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
第十九條 審計報告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審計報告應對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審計報告的分級覆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覆核的要求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進行後續審計,促進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合理、有效的糾正措施。
第五章 內部管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計畫,編制人力資源計畫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建立內部激勵約束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