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6日,中國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防範再保險分入業務風險,規範再保險分入市場秩序,促進財產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產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分入業務是財產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接受人,從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人全部或部分分入原保險業務或再保險業務的經營行為。
二、再保險分入業務較原保險業務具有信息不對稱更突出的特點,對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能力要求更高。財產保險公司應全面充分認識再保險分入業務的風險,切實加強風險管理,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審慎開展分入業務。
三、財產保險公司開展再保險分入業務的範圍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頒發的《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中載明的業務範圍。
四、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的核保、核賠、會計處理、財務結算應由總公司職能部門統一辦理。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分支機構不得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的核保、核賠、會計處理、財務結算。
五、財產保險公司不得以臨分方式分出某一筆業務後,再以臨分方式部分或全部分入該業務(核保險業務除外)。
六、財產保險公司開展再保險分入業務時,應配備熟悉再保險業務的專業人員。
七、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八、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完整的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明確確定承保能力需要考慮的因素,制定各產品線每一危險單位最大自留額或最大承保比例。
(二)制定再保險分入業務承保指引,規範分入業務實務操作流程。
(三)審慎評估風險,建立包括核保、核賠、分級授權制度在內的風險管控體系。
(四)加強責任累積管理,建立有效的責任累積識別和管控機制。
(五)有效分散風險,制定分入業務風險分散方法。
(六)加強業務數據分析,建立分入業務數據分析處理方法。
(七)建立分入業務賠案管理制度,加強未決賠款管理。
(八)建立分入業務契約管理制度和賬單結算管理制度。
九、財產保險公司應在業務IT系統中建立單獨的再保險分入業務模組,將再保險分入業務的監管要求和管理制度內化到IT系統設定,確保該系統與財務IT系統實現無縫連線。
十、財產保險公司將再保險分入業務錄入業務系統時,應與原保險業務進行區分標識。
十一、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在一次保險事故中的淨自留估損金額或淨自留賠款超過3000萬元時,應在收到出險通知或賠款通知十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
十二、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再保險分入業務經營管理情況的分析,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上一年度《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報告》中,應包括分入業務的情況。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分保費收入、業務種類、業務來源的國家或地區、再保險種類、再保險方式、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存金額、分保費用、賠款金額以及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分入業務發展計畫等。
十三、中國保監會對農業保險、巨災保險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十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