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發展委員會,品牌發展委員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專業中心、辦事處,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七章 委員會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九章 附 則,
品牌發展委員會
中企合品牌發展委員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推進企業品牌、產品品牌、區域品牌的構建、提升、發展,加快企業轉型升級和區域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為中心;以國家有關部委的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為支撐,為廣大企業和地方各級政府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和條件,拓寬創新發展領域,構建可持續發展平台,扶植企業、區域和地方特色經濟品牌的發展。
品牌發展委員會章程
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是:中國企業合作促進會品牌發展委員會。英文名稱是:CECPA Brand Development Committee。簡稱:中企合品牌發展委員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的性質是:本會是在關心、支持我國民族品牌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組織。
第三條 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推動民族品牌的發展為中心,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參照國際規則,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充分發揮委員會的作用,實施國家制定的品牌強國戰略;協助各級政府,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對外宣傳,提高吸收投資的質量;推廣多元化投資合作,為促進“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提供有效服務,為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搭建政府與企業溝通的橋樑和紐帶,促進企業做大做強、又快又好地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開展活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常態化工作與業務範圍
1、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傳達國家產業政策、品牌發展戰略和規劃信息;
2、充分發揮品牌發展委員會人脈資源優勢,輔導企業積極開展與國家產業扶持政策的對接,企業項目的挖掘、培養和最佳化,各部門專項扶持政策的對接及扶持資金的對口申報;
3、本著情況客觀、事實清楚、數據準確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品牌認證標準及指標,確定品牌認證計畫、方案,有計畫、分步驟對企業品牌、區域品牌、特色經濟等等著手進行可行性研究、資料蒐集、跟蹤觀察、推薦評選等工作;
4、在商務部的指導下,參與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進行國際商貿合作,組織定向性、專業性商務考察,為到海外開展投資貿易合作的中國企業提供有效的服務和指導;
5、跟蹤國家產業政策動向和世界品牌發展動向,對企業成長、品牌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通過信息渠道反映企業的建議和意見;
6、積極參與國家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舉辦的活動,依託博鰲亞洲論壇、京交會(區域合作發展論壇、中國品牌發展高峰論壇)、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廈門)等各類投資促進活動,加強交流,增強品牌意識,促進區域經濟合作組織或地區的投資貿易合作,促進區域經濟及企業的轉型發展;
7、為政府、企業及專家學者等提供一個共商品牌戰略及其他相關問題的高端對話平台,組織促進政府部門、企業、科研院所建立工作交流,增進企業之間溝通信息,合作發展。
8、投融資服務。以高效資本對接平台為核心,整合紅杉(SequoiaCapital)、IDG、中經合(WI Harper)、凱鵬華盈(KPCB)、經緯創投(Matrix Partners)、軟銀中國(Softbank China)等知名投資機構為會員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資服務,解決企業在發展轉型中所遇到的融資難等問題;
9、培訓服務。定期組織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成功企業家就企業經營感悟、管理、行銷、品牌、HR等方面的新思路、新知識、新方向,為會員提供有針對性的培訓服務,了解行業最新信息,傳達企業最新動向;
10、個性化交流服務。定期舉沙龍、論壇等一系列有針對性、個性化活動,為會員提供與專家、媒體及商業夥伴交流信息、聯絡感情交流合作的機會,用品牌的力量推動企業的健康發展,促進國內外、中西部和東西部的合作與交流,推動中國品牌健康發展;
11、進行相關課題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品牌發展戰略提供重要依據;
12、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制
是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含港澳台)依法設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國內外企業。
第八條 會員類別
1、個人會員;
2、企業會員;
3、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條件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3、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第十條 加入程式
1、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2、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檔案的複印件;
3、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4、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1、按規定繳納會費;
2、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5、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資格終止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1、失去法人資格者;
2、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網站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委員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理事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5、討論委員會其他重大事項;
6、決定委員會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本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人選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主任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中第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主任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包括兼職副主任)、秘書長一人(可由專職副主任兼任)。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任期五年。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 本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 本會主任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任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三條 本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5、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7、本會副主任、秘書長協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主任職權也可由主任指定一副主任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主任負責。
第三十五條 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主任和顧問,名譽主任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專業中心、辦事處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各專業中心,開展品牌研究、投融資、投資考察、論壇會展等服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辦事處。辦事處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辦事處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八條 辦事處依照本會章程和議事規則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辦事處的主要任務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聽取和反映本地區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四十條 辦事處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制訂。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資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4、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1、委員會的會務活動;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委員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政府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自2012年3月經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