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成立於2007年,簡稱民促會。
當前,中國正處於轉變
經濟發展方式、努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歷史階段。民促會擁有一批著名的經濟學家和高素質的專家隊伍,在國內外的影響力不斷提升。民促會將繼續保持並發展與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和企業界的廣泛聯繫和密切合作,學習借鑑國際先進的管理理念、
管理模式和技術手段,加強與國內外各行業的交流與合作,以加強國民關係。
建設宗旨
民促會立足為民營經濟服務,搭建起政府部門與民營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匯聚各方服務資源,為我國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提供源源不斷的智力支持,成為民營企業成長解惑的導師,作為民營企業呼籲吶喊的喉舌,成為各界受益共享的智庫。在未來,我們以服務民企為主旨,以學術研究打基礎,以優質服務創品牌,以機構創新促發展。
業務範圍
一、維護中國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二、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鑑等出版物;
四、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資質與資格認證,開展中國民營企業管理升級等業務;
五、組織各類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不斷提高中國民營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六、開展與國外組織與機構的聯繫,組織會員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引導中國民營企業守法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八、組織推廣先進經驗,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中國民營企業與企業家活動,促進中國民營企業品牌建設與自主創新工作;
九、為中國民營企業提供
創業輔導、管理諮詢、投資融資、技術支持、企業信息化、人員培訓、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十一、為中國民營企業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中國民營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為中國民營企業開發新品、開拓市場、引進智力與技術、參與政府採購與國際採購提供服務;
十二、受政府委託研究與制定
企業培訓與職業認證制度,建立企業培訓與職業資格認證評價體系,加快中國民營企業經營管理者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十三、研究和探討中國民營企業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中國民營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理事成員
中國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 第一任會長張偉超 曾任駐美國紐約總領事(
大使銜) 1995年任國務院僑辦副主任 1998年當選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 2007-2011年12月擔任本會會長。
中國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 現任會長
任玉嶺 國務院參事 第九、十屆全國政協常委 中國著名經濟學家。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簡稱民促會)
英文名:China's Private Econom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民營經濟的行業聯合性社會團體。其成員由全國民營企業以及各有關部門和相關部門領導、專家、學者和其它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
道德風尚,遵照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積極為本會會員和全國民營企業服務,為促進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和兩個文明建設,為振興我國經濟做出貢獻。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的基本業務是:
(一)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二)承辦中小民營企業、促進會會員委託的其他工作;
(三)為民營企業培訓人才,提供重要經濟信息及政策法律法規諮詢服務;
(四)幫助會員解決疑難問題,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和營造發展空間;
(五)為受到非法侵害的會員單位提供幫助,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社會榮譽;
(六)總結推廣民營企業先進經驗,促進
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七)調查經濟發展環境,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願,向會員貫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企業的要求和意見;
(八)促進產、學、研結合,推動企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為會員單位提供項目合作、
技術引進、招商引資等方面的幫助;
(九)本會開展學習活動,加強會員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講究職業道德,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
(十)引導企業依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的會員分兩種: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是指省、市、縣企業服務局、依法成立的民營企業和經批准成立的省、市、縣民營經濟協會(學會、研究會)、有關事業單位等;
(二)個人會員是指根據工作需要,本會特邀請願為我國民營企業做貢獻的有關部門領導、專家、學者、民營企業家及其它有關人士。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關心熱愛並願為民營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做貢獻。
(四)單位團體會員應具備一定的企業規模,在當地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長辦公會研究,提交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三)由促進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有權優先參加和享受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服務;
(四)有權向本會提出合理的服務委託和請求;
(五)有權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六)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長期拖欠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罷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研究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須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並領導和監督其工作;
(六)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會協商選舉產生,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者調整副會長、秘書長;協商增補或者調整理事。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由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委託秘書長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是:研究本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提交理事會審議的事項或者可先行決定理事會職權範圍內事項,再報理事會確認;研究決定秘書長辦公會提交審議或批准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由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辦公會。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辦公會的職責是:組織落實理事會和會長會議的決定;提出會長會議和理事會審議、確認事項的議案;核准申請入會會員;研究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民營企業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限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落實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和財務收支審批、監督、管理辦法,並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
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提交會長會議審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機關的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理事會審查同意,並報會長辦公研究同意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在主管部門組織領導下,對資產財務和
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審核,並處理好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