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是中國人民銀行內設職能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
- 所屬部門: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是中國人民銀行內設職能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是中國人民銀行內設職能機構。職責是: 負責審核全國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基金會和典當業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撤併和業務範圍,審批金融債券、彩票、獎券,協調各類機構之間...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一行兩會(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保監會)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當行、擔保公司、小額信貸公司等。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公募基金:向公眾募集資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機構:專門(或...
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著手建立統一的國家銀行體系:一是建立獨立統一的貨幣體系,使人民幣成為境內流通的本位幣,與各經濟部門協同治理通貨膨脹;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機構,形成國家銀行體系,接管官僚資本銀行,整頓私營金融業;三是實行金融管理,疏導遊資,打擊金銀外幣黑市,取消在華外商銀行的特權,...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7號》是2009年4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檔案。為掌握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情況,完善支付服務市場監督管理政策,維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進行登記。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稱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特定...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10年6月14日發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4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2號公布,將《非金融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風險,促進非銀行支付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制定的條例。《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經2023年11月24日國務院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4年5月1日起...
金融監管機構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國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運作等。中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證監會。問責機制 (一)機構問責 1.與立法機關的問責關係。在西方,議會...
金融機構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第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銀行業專營機構等。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
(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十)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科技司等8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設定中央外匯業務中心、外匯...
第一條 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2月28日 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路...
(1990年3月12日國務院批准 1990年4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號公布)第一條為了加強境外金融機構的管理,保障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境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境內金融機構),非金融性公司、企業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外中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境外中資...
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從事根據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等支付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依法徵求意見後,2023年12...
第一條 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範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履行對各類金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職責,並負責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單位、任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規定,針對各項跨境業務制定全面、系統、規範的業務管理指引,並根據跨境業務管理要求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規定,及時調整和修訂,切實防範跨境業務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
違法違規主體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或者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應當採用實名舉報方式。第四條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的具體實施,包括舉報的受理、調查、處理、獎勵等。第五條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39號》是2015年12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檔案。檔案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39號 為加快建設生態文明,引導金融機構服務綠色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第三條 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辦公室設在...
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步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準金融機構,如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所開展的準銀行業務等,甚至包括對金邊債券市場業務有關的出票人、經紀人的監管等等。如今,一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