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英文名:China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CHRDA)是由中國從事人力資源開發學術研究、教學培訓、諮詢服務和具體管理業務的專業機構和個人,以及致力於提高自身人力資源開發水平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組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 全國性非贏利性社會團體。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是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的國家一級社團,成立於1988年。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先後成立了中國人力資源管理教學與實踐分會、女性人才分會、勞動關係研究分會等三個分會。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的官方網站是中國人力資源從業者的入口網站。網站即時宣傳國家相關政策,介紹研究會的研究成果、各項活動、國內外人力資源開發研究的情況以及新理論、新方法等。網上開闢的論壇,為廣大會員提供了相互學習交流的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
  • 外文名:CHRDA
  • 團體性質:全國性非贏利性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1988年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章程,組織刊物,

發展歷史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成立於1984年,它的前身是由北京經濟學院(現首都經貿大學)勞動經濟系、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北京大學社會學系三個單位的負責人潘金雲、趙履寬、袁方三位教授發起組建了中國勞動、人事、社會學教學科研聯合會。1986年國際勞工組織開始與該機構進行聯繫和合作 ,並促成該組織於1986年11月參加了國際勞工組織在曼谷召開的亞洲就業促進小組成員國會議,在會上成立了亞洲人力資源開發聯絡網,並要求各成員國成立各自的國家網。經過北京經濟學院(現首都經貿大學)、國家計委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等單位兩年多的籌備,在國際勞工組織及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的支持下,於1986年9月20日在貴陽正式成立了國際勞工組織亞洲人力資源開發聯絡網中國網,國內名稱為: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中心,最早把現代人力資源開發理論引進中國的學術組織。 1988年在國家計委的支持下 ,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正式更名為“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
自2000年開始,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致力於人力資源職業隊伍的建設和培養,致力於中國人力資源從業者評價體系標準的研究和實踐,中國註冊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資格認證、中國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中國註冊人力資源測評師、中國註冊企業培訓師等項目都取得了重大成功。其中於2003年推出的中國註冊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資格認證已成為國內最權威、最專業、最高端的人力資源專業培訓認證項目之一。

建設宗旨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是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的國家一級社團。作為我國人力資源開發領域一家最具權威和影響力的國家級社會團體,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站在我國人力資源職業化建設的前沿,致力於提高中國人力資源開發水平,不僅推動了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理論和實踐建設,在人力資源教學研究和培訓交流等各項事業上也取得了重要突破和發展,為我國的人力資源事業作出了歷史性的貢獻。

理事成員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主要領導人員名單
 
劉福垣 國家發改委巨觀經濟研究院原副院長、研究員
常務副會
沈志群 原國家發改委巨觀經濟研究院院長助理 、研究員
  
杜 平 國家信息中心 副主任、
董克用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
楊河清 首都經貿大學勞動經濟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
田小寶 中國勞動科學研究院 院長
趙曙明 南京大學商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
王忠明 全國工商聯副秘書長、
潘晨光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書記、副所長、研究員
高建設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副總經理
遲京濤 中糧集團 副總經理
解 凍 萬科集團 執行副總經理
曾湘泉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院長
彭劍鋒 北京華夏基石管理諮詢集團董事長、人民大學教授
常 凱 中國人民大學 教授、博士生導師
魏秋立 國美電器集團 副總經理
姜汝洪 北京錫恩英才公司董事長
李紅利 湖北金鼓城置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秘書長
李 震 國家發改委巨觀經濟研究院經濟所副研究員
常務副秘書長
李 直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
林澤炎 全國工商聯研究室副主任
葉劍鋒 原國家發改委巨觀經濟研究院經濟所副研究員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CHRDA。
第二條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是由中國從事人力資源開發學術研究、教學培訓、諮詢服務和具體管理業務的專業機構和個人,以及致力於提高自身人力資源開發水平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組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 全國性非贏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研究會的宗旨是: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按照以人為本、堅持人力資源是第一資源和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積極促進中國人力資源能力建設,推動中國人力資源的充分開發、科學管理、教學研究和培訓交流等各項事業的發展。發揮政府、各類人力資源開發機構以及致力於提高自身人力資源開發水平的企事業單位三者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吸收國內外科研成果,結合人力資源開發的實踐,為政府制訂相關政策提供建議和決策依據;貫徹政府的各項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政策;維護人力資源開發機構和其它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人力資源開發的專業服務水平;促進各類專業人員的職業發展。
本研究會在活動過程中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嚴格推行人力資源開發業內各類專業機構和人員的自律。
第四條 本研究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團管理登記機關為國家民政部。本研究會在業務過程中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研究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研究會的任務和主要工作內容:
(一)積極為貫徹政府的各項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政策服務,為企業加強和改善人力資源開發的工作服務,為人力資源開發的教育與科研部門服務。按照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促進人力資源開發社會經濟環境的改善,提升全社會的人力資源開發水平。
(二)發揮政府、各類人力資源開發機構以及致力於提高自身人力資源開發水平的企事業單位三者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三)開展學術研究和社會調查活動,吸收國內外優秀科研成果,結合我國人力資源開發的實踐,為政府制訂相關政策提供建議和決策依據;
(四)促進人力資源開發領域的法制化建設,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培訓和諮詢服務業建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範和市場競爭秩序。
(五)協調人力資源開發有關專業機構的相關業務,促進行業自律機制的建立,促進各種業務技術規範和服務標準的建立。
(六)為人力資源開發領域各類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化服務,滿足他們業務交流和職業發展的需要。
(七)開展有關人力資源開發的教育培訓、管理諮詢、和國際交流等各項工作。
(八)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授權委託,開展評估認證工作
(九)組織編輯、翻譯、出版有關人力資源開發的刊物,著作、教材和資料,組織評議、表彰和推廣人力資源開發方面的學術成果。
(十)完成業務主管部門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或委派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研究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研究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研究會的願望;
(三) 在本研究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具體要求為:
單位會員: 應是在人力資源開發的理論研究和開發活動中,做出較好的成績,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個人會員: 應是在人力資源開發理論研究、教學活動、實際管理和開發利用方面有較高水平、較多經驗和相當成就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無論是單位或個人,欲加入本會,均需要提交入會申請書。
入會申請書的內容包括:
單位會員:
1、申請入會單位概況
2、申請入會單位在人力資源開發方面的情況
個人會員:
1、表達入本會的意願;
2、個人簡歷;
3、個人工作情況.
(二)會員入會申請書經本研究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研究會和分支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本研究會其他會員的違法行為的檢舉權和本人的申述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研究會章程,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研究會會員的自律要求;
(四)完成本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本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長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研究會的基本任務和工作方針;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原則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研究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報主管單位批准備案,並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選舉聘任;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研究會秘書處的工作任務是:
(一)負責辦理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的議定事項、完成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請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後負責貫徹執行;
(四)受會長辦公會議委託,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批准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研究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由理事會通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條 本研究會修改後的章程,在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6 年 7月16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研究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其下屬的《中國人力資源開發》雜誌為國內人力資源專業唯一的國家級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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