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快運分會

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快運分會

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快運分會是在交通運輸部、原鐵道部領導的關心與支持下,經中國交通運輸協會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設立、經民政部批准成立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快運分會
  • 外文名:China Communications &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 Express Service committee
  • 主管單位:中國交通運輸協會
  • 協會地址:北京朝陽區曙光西里甲6號
分會介紹,服務範圍,分會活動,中交協快運分會章程,

分會介紹

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快運分會(China Communications &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 Express Service committee)快運分會成立於2008年7月1日,由從事快運運輸及其相關的經營、研究、諮詢、教育等機構和個人按照自願的原則發起組建,承擔著整合政府、行業、企業、社會資源,推動中國快運物流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使命。
作為中國交通運輸協會直屬分會,快運分會由從事快運及其相關的經營、研究、諮詢、教育等機構和個人按照自願的原則組成的社會團體。分會的會員包括我國從事海運、陸運、空運的運輸及物流相關企業,會員規模逐年增長。
分會依託快運物流組織平台,積極統籌最佳化各方資源,搭建企業交流與合作平台,協助政府創新物流業體制機制、制定行業標準和規範,引導支持第三方物流、多式聯運等新模式發展,減輕快運物流企業稅費負擔,促進企業降本增效,得到了政府管理部門和會員企業的普遍認可。

服務範圍

1. 行業規範。組織實施行業調查和統計;協助政府進行相關政策、方針、法規的制訂、出台與修改;監督、評審、考核會員,促進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秩序的建立。
2. 教育培訓。結合市場實際需求,聯合社會教育資源,採取多種形式,為快速運輸和物流業的可持續發展培養高素質人才;同時,協調政府部門做好高級快速運輸和物流管理人才的引進工作,全面提高快速運輸和物流從業人員尤其是快速運輸和物流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3. 法律保險。促進行業法制建設及良好市場秩序的建立,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險。
4.顧問服務。在發生業務糾紛、應訴事件等情況時,協助企業利用相關法規或慣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5.信息資訊。通過編輯、出版快運與物流刊物,建立專業網際網路站,為業內交流提供平台,並通過業內專業書刊和網站等渠道蒐集國內外快運物流資訊、法律法規、資料論文以及專業書籍,整理、分析行業發展的各項數據,為企業發展和壯大提供全方位和個性化的資訊服務。
6.合作交流。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通過組織會員聯誼會,舉辦各類學術交流活動、展覽,加強行業內部以及與其他相關行業的溝通與協作,擴大快速運輸和綜合物流服務的深度和廣度;適應國內和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要求,組織開展各項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快運及物流團體的交流考察活動,實現會員單位與國際快運物流業接軌,引導、促進會員發展對外合作。
7. 管理諮詢。推進會員單位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組織行業調查、市場分析,為客戶提供快速運輸和綜合物流運營方案,有效降低企業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水平,擴大市場占有率。
8. 鑑定認證。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參與物流業標準的制訂與修訂,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和質量體系認證、評定工作;為會員單位提供質量管理、物流管理體系等標準的認證諮詢服務.
9.推廣宣傳。參與評定快速運輸和物流業的優秀企業、人物或案例,推廣成功經驗;推薦行業優秀企業及服務產品,提升企業價值,樹立品牌形象。
10.其他依法並符合本會宗旨的事項。

分會活動

中國快運大會,由中國交通運輸協會指導、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快運分會主辦,每年一屆的快運大會,圍繞行業最新政策,研究當年行業動態以及發展趨勢,邀請相關領導、專家為與會企業講解政策趨勢,並組織編撰發布中國快運發展報告,為與會企業家制定發展戰略提供參考;同時,會議還就行業熱點、企業發展問題、成功案例等進行探討、交流。先後就公路快運模式創新、高鐵快運與社會物流企業合作共贏、快運物流投融資機遇與挑戰、無車承運人創新模式、甩掛運輸發展等問題展開了探討,並就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等問題在大會上進行了呼籲與倡議。中國快運大會已成為行業廣受好評品牌盛會,為引導企業創新發展,促進行業提質增效作出了有益探索。

中交協快運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快運分會(英文:China Communications &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 Express Service committee)
第二條 分會性質:本會是由正式登記註冊的從事快速運輸及其相關的經營、研究、諮詢、教育等機構和個人按照自願的原則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挖掘、集中、整合快速運輸市場資源,共同推進快速運輸的經營管理與技術水平提升;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政府、社會、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促進快速運輸和物流業健康有序發展,為建立和完善現代物流體系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曙光西里甲6號時間國際大廈A座5F。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履行並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自律、代表及協調的職能。業務範圍包括:
1. 行業規範。組織實施行業調查和統計;協助政府進行相關政策、方針、法規的制訂、出台與修改;監督、評審、考核會員,促進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秩序的建立。
2. 教育培訓。結合市場實際需求,聯合社會教育資源,採取多種形式,為快速運輸和物流業的可持續發展培養高素質人才;同時,協調政府部門做好高級快速運輸和物流管理人才的引進工作,全面提高快速運輸和物流從業人員尤其是快速運輸和物流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3. 法律保險。促進行業法制建設及良好市場秩序的建立,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險。
4.顧問服務。在發生業務糾紛、應訴事件等情況時,協助企業利用相關法規或慣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5.信息資訊。通過編輯、出版快運與物流刊物,建立專業網際網路站,為業內交流提供平台,並通過業內專業書刊和網站等渠道蒐集國內外快運物流資訊、法律法規、資料論文以及專業書籍,整理、分析行業發展的各項數據,為企業發展和壯大提供全方位和個性化的資訊服務。
6.合作交流。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通過組織會員聯誼會,舉辦各類學術交流活動、展覽,加強行業內部以及與其他相關行業的溝通與協作,擴大快速運輸和綜合物流服務的深度和廣度;適應國內和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要求,組織開展各項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快運及物流團體的交流考察活動,實現會員單位與國際快運物流業接軌,引導、促進會員發展對外合作。
7. 管理諮詢。推進會員單位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組織行業調查、市場分析,為客戶提供快速運輸和綜合物流運營方案,有效降低企業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水平,擴大市場占有率。
8. 鑑定認證。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參與物流業標準的制訂與修訂,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和質量體系認證、評定工作;為會員單位提供質量管理、物流管理體系等標準的認證諮詢服務.
9.推廣宣傳。參與評定快速運輸和物流業的優秀企業、人物或案例,推廣成功經驗;推薦行業優秀企業及服務產品,提升企業價值,樹立品牌形象。
10.其他依法並符合本會宗旨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本會是以快運及物流企業為主組成的社會團體。會員主要包括從事快運服務、第三方物流服務、物流綜合服務、物流信息化服務、物流諮詢服務;運輸、倉儲、貨代和運輸場站服務;各類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連鎖經營、物流工程技術、物流裝備製造、物流園區運營;各類物流教育培訓、物流領域研究和物流管理技術套用以及為物流業相關業務提供保障服務的企業或個人。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1. 依法註冊、守法經營,資信狀況良好的單位或守法、社會信用良好的個人。
2. 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單位,或具有業務專長的個人。
3.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且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4. 無重大不良記錄。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每一會員擁有一票表決權;團體會員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行使權利。
2.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 了解本會經費收支情況。
4. 優先、優惠參加本會主辦的培訓、研討會、國內外考察交流、展覽會等活動。
5. 及時獲得本會提供的最新政策信息,國內外行業資訊。
6. 可諮詢本行業發展情況,獲得本會專家的顧問服務。
7.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協會章程、公約,執行協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3. 向本會反映情況,向本會提供有關資料。
4. 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 按規定繳納會費(具體見附屬檔案)。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自本會接到會員退回申請之日起即告退會。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1.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 確定協會宗旨、工作方針、任務,參與制定、修改快速運輸和物流業的行規行約。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預算、決算報告。
5. 推選名譽會長和協會顧問。
6. 選舉和罷免理事。
7. 決定本會的終止和清算工作。
8. 決定本會其他有關重大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不定期會議。定期會議即會員大會年會,於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會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於開會日的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全體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形成會議紀要,並與出席會員的簽名簿一併保存。
第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專家擔任協會名譽會長、顧問,具體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1.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2.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4. 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5. 會員大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任職數按本會會員適當比例設定。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應當遵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職責是: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5. 制定年度預算、決算報告。
6. 制定章程修改方案。
7.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8.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9.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會和實體機構。
10.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11.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2. 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13. 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秘書長一名,由常務副會長兼任;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2.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理事會決議。
3. 全面負責本會的日常行政工作和業務活動。
4.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會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5. 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會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6. 決定辦事機構、分會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7. 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由常務副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業務領導能力。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本會的重要事項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秘書長召集。
第六章 經費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1. 會員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規定編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報告,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本會根據需要可以修改章程。
第三十七條 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式進行:
1. 由理事會制定章程修改方案。
2. 會員大會做出修改章程的決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為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於2015年1 月1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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