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簡介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CAPCO,以下簡稱“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成立的,由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等,以資本市場統一規範為紐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而結成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中國證監會為其業務主管部門。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 “服務、自律、規範、提高”為基本職責,致力於促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推動建立良好的公司文化,竭誠打造上市公司高端服務平台,進而促進提高整個資本市場的質量。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會員為主體,構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協調運轉的治理結構,致力於建設新型社會中間組織,積極表達會員發展訴求,維護會員整體利益,提供高端專業服務,傳導自律規範需求,進而促進資本市場體系的成熟和完善。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於2012年2月15日成立,發起人會員228家,理事會成員249名、常務理事會成員119名(其中非會員常務理事24名),監事會成員34名(其中非會員監事1名)。
現任會長王建宙先生,執行副會長姚峰先生。
協 會 成 立
承載著全體上市公司重託和社會各界殷切希望的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於2012年2月15日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和中國上市公司協會首任會長陳清泰共同為協會成立揭牌。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財政部副部長李勇、國資委副主任黃丹華、監察部副部長崔海容、全國工商聯副主席黃小祥、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以及證監會部分黨委成員、民政部有關負責同志、上市公司代表等300餘人出席了成立大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國稅總局、人社部、公安部、科技部、工信部、社保基金理事會、中央匯金公司等單位的有關領導也到會祝賀。
成立大會上,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首任會長陳清泰、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分別就協會的意義、宗旨、目標和作用,發表了重要講話。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洲發行人協會、亞洲公司治理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等20多家境內外組織和機構,發來賀電賀信。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等30多家主流媒體全程作了報導。
業 務 范 圍
(一)廣泛聯繫上市公司及其行業分會,向政府有關方面反映公司群體呼聲,維護上市公司合法權益,為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與監管部門、政府機構、地方上市公司協會以及投資者、媒體等建立溝通機制,構建交流、對話的平台,暢通渠道。
(三)總結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的成功經驗,交流宣傳良好信息披露、守法自律、規範發展的典型事例,歸納提煉利用資本市場建立良好公司治理、增強發展潛力的要素和規律,為上市公司之間的交流研討搭建平台。
(四)針對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中的問題,或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參與相關政策的論證和制定,提出有關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協助國家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五)倡導健康、積極的股東文化和誠信文化,重視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和作用,推動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提高治理水平。
(六)在公司社會責任、誠信、與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關係等方面,組織上市公司擬定自律性或示範性“指引”、“準則”、“公約”等企業公民道德規範,以及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指引,倡導和推進公司自治和自律,構建良好的公司文化。
(七)組織對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財務總監的培訓,強化其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業務水平。
(八)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相關資質互認;為會員國際化發展和實施“走出去”戰略服務。
(九)組織擬定上市公司治理的倡導性規範,推動建立科學的上市公司治理及相關評價體系,推動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機制不斷完善。
(十)統計上市公司相關信息,為相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十一)承擔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章程遵守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監事會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監督體系,根據《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章程》和《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會議議事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對協會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的監事監督。
第三條 監事會監督工作以日常運行監督和重大事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大事項監督,主要對會費收繳和使用的重大決策、財務預算、決算、財務管理等方面重點監督。
第四條 監事會每年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按照工作計畫,有步驟有秩序的進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監事會的監督工作由監事長統一領導,監事會辦公室負責做好日常準備工作,根據監督工作的需要向監事提供有關基礎資料。有必要時,可指定專人協助完成。
第六條 監事會在履行監督職權時,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查閱資料。主要包括:協會會議決議及會議記錄,以及其他與協會活動相關的檔案、檔案和資料;財務報告、會計賬薄、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
(二)詢問和了解。向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詢問和了解有關情況,聽取意見,並詳細記錄;詢問、了解的監事會人員不少於二人;
(三)聽取匯報。聽取協會有關部門關於經營管理情況、專項工作和財務狀況的工作匯報,並詳細記錄;
(四)列席會議。監事會根據協會章程的規定,派員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工作會議,有權對監督檢查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七條 監事會履行監督職權時,有權調閱協會有關檔案、檔案和有關資料。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拖延、隱匿。
第八條 監事會向相關部門和人員詢問、了解情況可以採取書面和會議兩種方式。
第九條 詢問須經監事長批准。監事會辦公室將經批准的詢問通知採用書面方式送達被詢問部門或個人。詢問通知送達後,有關部門和個人應在要求的時間內給予書面答覆或如期參加會議。詢問通知書同時向協會黨委報備。
第十條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有權組織協會相關部門或外部中介機構,對遵守章程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提出專業意見。
第十一條 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工作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第十二條 監事會通過監督檢查,認為協會在章程遵守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方面存在問題的,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提醒注意;
(二)要求複議;
(三)督促整改;
(四)建議罷免;
(五)其他。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章程遵守和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執行情況的評價、存在的問題以及監督建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監督檢查結束後,應當出具監督檢查報告,經監事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由監事長審簽,以書面方式送達有關部門和協會黨委,並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成員對檢查報告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在檢查報告中說明。
第十五條 監事會形成年度工作報告,全面總結履行監督職能及年度工作計畫完成情況,經監事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報協會黨委並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成員在履行監督職能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保守協會工作秘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協會監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