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論

“中和”指一些人處於“放任”狀態即自由和約束的中間狀態。社會心理學家椿雷沙姆·M·賽克斯和戴維-馬茨提出的一種犯罪原因理論。認為青少年總把行為規範看作行為的指南,而不是把規範看作對行為的絕對要求。通過一個“中和”過程,違法青少年常常拋棄社會公認的規範,證實自己的違法行為的合理性。通過亞文化群的影響和亞文化的“中和”,使自己行為的責任感和法律強制力降到最低點,從而在缺乏或喪失社會約束的情況下為所欲為,把違法行為當作公認的行為來實施。

大多數犯罪人都具凳挨乃有傳統的為社會糊旬應普遍公認和接受的價值觀和態度,而並不完全信奉犯罪的價值觀,所以也就不把自己看成是肯民鑽嘗犯罪人。賽克斯和馬茨阿對傳統少年犯罪理論進行的批評,禁犁應料主要集中在敬朽應某些社會學觀點所強調的“信奉少年犯罪的價值觀可以引起少年犯罪”上。他們反對整個亞文化理論的決定元詢抹論,認為即使最明顯的“罪犯”或者不良少年遵守的都不是另外一套文化價值,實際府照上,他們的信仰是傳統的。少年犯罪人通常是按照傳統的規範性文化行動,遵守規範性文化的價值觀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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