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伊犁條約

中俄伊犁條約

《中俄伊犁條約》,一般指1881年曾紀澤簽訂的《中俄改訂條約》(又稱“聖彼得堡條約”),有時也指被《中俄改訂條約》推翻的、1879年由崇厚擅自簽訂的《中俄交收伊犁條約》(又稱“里瓦幾亞條約”)。其中前者是1881年(光緒七年)2月24日是清朝沙皇俄國聖彼得堡簽定的有關歸還新疆伊犁地區的條約。根據條約及其子約,中國雖收回了伊犁九城特克斯河流域附近的領土,但仍割讓了塔城東北和伊犁喀什噶爾以西約7萬多平方公里的領土。

兩份條約的原本均藏台北故宮博物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俄伊犁條約
  • 簽約背景:簽定有關歸還新疆伊犁地區的條約
  • 主要內容:又稱《中俄改訂條約》
  • 條約原文:本條約在聖彼得堡交換批准
  • 條約評價:中俄和議,伊犁全還,界務無損
  • 條約影響:嚴重地損害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完整
  • 別稱中俄改訂條約聖彼得堡條約
  • 簽訂地點:聖彼得堡
  • 簽訂國家:清政府、俄國
  • 簽訂時間:1881年2月12日
  • 條約類型: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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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中俄伊犁條約》又稱《中俄改訂條約》、《聖彼得堡條約》,共20條。主要內容有:1.俄國將伊犁地區歸還中國,中國將霍爾果斯河以西、伊犁河南北一帶地方劃歸俄有,根據本約規定的界線,在塔爾巴哈台地區“酌定新界”,在喀什噶爾地區“照兩國現管之界勘定、安設界牌”。2.中國賠款900萬銀盧布(約合509萬兩白銀),限兩年內償清。3.俄商在蒙古地區貿易照舊免稅,在新疆各城貿易“暫不納稅”,準俄商前往肅州(即嘉峪關)貿易,由俄國運入該處的貨物,按舊例減稅三分之一。俄商販貨由陸路運入中國,可照舊經張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運往別口和內地市場銷售。俄人可以在設領各城及張家口建造鋪房、行棧。另據中俄《改訂陸路通商章程》,陸路商路除恰克圖至天津一路外,增闢尼布楚—張家口—天津及科布多—張家口—天津兩條新線。俄商所往通商路線各處如通州等也準許銷售貨物,所有完納稅餉等事,均按新章辦理。俄商來蒙古、新疆貿易的過境卡倫增至35處。4.俄國得在肅州、吐魯番兩處增設領事,科布多、烏里雅蘇台、哈密、烏魯木齊、古城五處,“俟商務興旺”後陸續添設領事,俄國領事官有權與中國地方官“公同查辦”兩國人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的一切事端。5.伊犁居民願遷居俄國入俄國籍者,均聽其便,中國官員不得阻攔。
伊犁條約及其子約簽訂後中國損失的領土(黃色部分)伊犁條約及其子約簽訂後中國損失的領土(黃色部分)
《中俄伊犁條約》簽訂後,沙俄又根據該約中關於修改南、北疆邊界的原則規定,於1882年到1884年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伊犁界約》、《喀什噶爾界約》、《科塔界約》、《塔爾巴哈台西南界約》和《中俄續勘喀什噶爾界約》等5個勘界議定書,分段重新勘定了中俄西段邊界。沙俄通過《中俄伊犁條約》和上述這些勘界議定書,共割占了塔城東北和伊犁、喀什噶爾以西約7萬多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

簽約過程

1871年7月,沙皇俄國趁中亞浩罕汗國軍官阿古柏侵占新疆並向東進犯之際,出兵占領了伊犁地區。清政府與之多次交涉,沙俄拒不撤兵。1875年,清政府任命陝甘總督左宗棠為欽差大臣,督辦新疆軍務。1876年4月,左宗棠進軍新疆,於1877年12月擊潰阿古柏,收復了除伊犁地區以外的全部新疆領土,粉碎了英、俄兩國妄圖通過支持和利用阿古柏變新疆為其殖民地的陰謀。1878年6月,清政府任命崇厚為欽差大臣,赴沙皇俄國談判收復伊犁事宜。1879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的脅迫下,未經清政府允許,擅自與沙俄在黑海之濱的里瓦吉亞簽訂了《交收伊犁條約》(即《里瓦吉亞條約》)、《璦琿專條》、《兵費及款專條》以及《陸路通商章程》。其中規定:1.俄國歸還伊犁地區,中國將霍爾果斯河以西和特克斯河流域一帶割讓俄國,酌改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地區兩國邊界。2.俄商在中國蒙古地方和新疆全境免稅貿易,增闢中俄陸路通商新線。3.賠償俄國兵費和“補償”俄民共500萬銀盧布(約合白銀280萬兩)。4.增設嘉峪關科布多烏里雅蘇台哈密吐魯番烏魯木齊、古城等七處領事。據此,伊犁雖歸還中國,但其西境、南境仍被俄占,處於北、西、南三面受敵的境地。(見)
崇厚簽訂的《中俄交收伊犁條約》局部崇厚簽訂的《中俄交收伊犁條約》局部
《交收伊犁條約》簽訂後,國內輿論譁然,紛紛指責崇厚賣國。清政府也認為“俄人與崇厚所議約章,流弊甚大”,拒絕批准該條約,並將崇厚革職治罪。對此,沙俄一方面通過外交途徑提出抗議,一方面在中國西部邊疆和沿海集結軍隊,炫耀武力。面對沙俄的外交壓力與軍事威脅,清政府不得不加強戒備,以防萬一。
1880年2月19日,清廷頒發上諭,任命大理寺少卿、駐英法公使曾紀澤為出使俄國欽差大臣,希望在對俄酌量讓步的基礎上改訂《交收伊犁條約》,挽回一部分主權。7月30日,曾紀澤及其隨員抵達聖彼得堡。俄方以條約一經簽訂,不能更改為由,拒絕開議。幾經交涉,才表示同意。8月23日,中俄雙方舉行首次改約會談,曾紀澤提出交還伊犁全境,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交界仍照舊址,領事只添設嘉峪關一處,新疆貿易不能處處免稅等六條“改約”意見。俄方認為這是“將從前之約全行駁了”,決定不以曾紀澤為談判對手,另派沙俄代理外交大臣吉爾斯和布策北京談判,以便就近直接對清廷施加壓力。清政府獲悉吉爾斯和布策即將來華,“深恐大局不可收拾”,立即指示曾紀澤作出更大讓步,力爭在俄定議。10月2日,中俄聖彼得堡談判復會。在此後的長期談判中,雙方就交還伊犁、賠款、喀什噶爾與塔爾巴哈台界務、通商、松花江航行、添設領事等事項進行反覆交涉。俄方代表恣意勒索,態度強橫,動輒以“中國若仍不允,則不得在俄再議”相要挾。1881年(光緒七年)2月24日,曾紀澤在沙俄擬定的《伊犁條約》上籤字畫押,並簽訂了關於賠款交納辦法的專條、中俄《改訂陸路通商章程》及其附屬檔案《俄商前往中國貿易過界卡倫單》。

條約原文

一八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俄歷一八八一年二月十二日,聖彼得堡。
《中俄改訂條約》局部《中俄改訂條約》局部
大清國大皇帝大俄國大皇帝願將兩國邊界及通商等事於兩國有益者,商定妥協,以固和好,是以特派全權大臣會同商定。大清國欽差出使俄國全權大臣一等毅勇侯大理寺少卿曾; 大俄國欽差參政大臣署理總管外部大臣薩那爾特部堂格,參議大臣出使中國全權大臣布; 兩國全權大臣各將所奉全權諭旨互相校閱後,議定條約如左:
第一條 大俄國大皇帝允將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即同治十年,俄兵代收伊犁地方,交還大清國管屬。其伊犁西邊,按照此約第七條所定界址,應歸俄國管屬。
第二條 大清國大皇帝允降諭旨,將伊犁擾亂時及平靖後該處居民所為不是,無分民、教,均免究治,免追財產。中國官員於交收伊犁以前,遵照大清國大皇帝恩旨,出示曉諭伊犁居民。
第三條 伊犁居民或願仍居原處為中國民,或願遷居俄國入俄國籍者,均聽其便。應於交收伊犁以前詢明,其願遷居俄國者,自交收伊犁之日起,予一年限期;遷居攜帶財物,中國官並不攔阻。
第四條 俄國人在伊犁地方置有田地者,交收伊犁後,仍準照舊管業。其伊犁居民交收伊犁之時入俄國籍者,不得援此條之例。俄國人田地在鹹豐元年伊犁通商章程第十三條所定貿易圈以外者,應照中國民人一體完納稅餉。
第五條 兩國特派大臣一面交還伊犁,一面接收伊犁,並遵照約內關係交收各事宜,在伊犁城會齊辦理施行。該大臣遵照督辦交收伊犁事宜之陝甘總督與土爾吉斯坦總督商定次序開辦,陝甘總督奉到大清國大皇帝批准條約,將通行之事派委妥員前往塔什干城知照土爾吉斯坦總督。自該員到塔什干城之日起,於三個月內,應將交收伊犁之事辦竣,能於先期辦竣亦可。
第六條 大清國大皇帝允將大俄國自同治十年代收、代守伊犁所需兵費,並所有前此在中國境內被搶受虧俄商及被害俄民家屬各案補之款,共銀盧布九百萬圓,歸還俄國。自換約之日起,按照此約所附專條內載辦法次序,二年歸完。
第七條 伊犁西邊地方應歸俄國管屬,以便因入俄籍而棄田地之民在彼安置。中國伊犁地方與俄國地方交界,自別珍島山,順霍爾果斯河,至該河入伊犁河匯流處,再過伊犁河,往南至烏宗島山廓里扎特村東邊。自此處往南,順同治三年塔城界約所定舊界。
第八條 同治三年塔城界約所定齋桑湖迤東之界,查有不妥之處,應由兩國特派大臣會同勘改,以歸妥協,並將兩國所屬之哈薩克分別清楚。至分界辦法,應自奎峒山過黑伊爾特什河至薩烏爾嶺畫一直線,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線與舊界之間,酌定新界。
第九條 以上第七、第八兩條所定兩國交界地方及從前未立界牌之交界各處,應由兩國特派大員安設界牌。該大員等會齊地方、時日,由兩國商議酌定。俄國所屬之費爾乾省與中國喀什噶爾西邊交界地方,亦由兩國特派大員前往查勘,照兩國現管之界勘定,安設界牌。
第十條 俄國照舊約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庫倫設立領事官外,亦準在肅州(即嘉峪關)及吐魯番兩城設立領事。其餘如科布多、烏里雅蘇台、哈密、烏魯木齊、古城五處,俟商務興旺始由兩國陸續商議添設。俄國在肅州(即嘉峪關)及吐魯番所設領事官,於附近各處地方關係俄民事件,均有前往辦理之責。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年,即鹹豐十年,北京條約第五、第六兩條應給予可蓋房屋、牧放牲畜、設立墳塋等地,嘉峪關及吐魯番亦一律照辦。領事官公署未經起蓋之先,地方官幫同租覓暫住房屋。俄國領事官在蒙古地方及天山南北兩路往來行路、寄發信函,按照天津條約第十一條、北京條約第十二條,可由台站行走。俄國領事官以此事相托,中國官即妥為照料。吐魯番非通商口岸而設立領事,各海口及十八省、東三省內地,不得援以為例。
第十一條 俄國領事官駐中國,遇有公事,按事體之關係、案件之緊要及應如何作速辦理之處,或與本城地方官,或與地方大憲往來,均用公文。彼此往來會晤,均以友邦官員之禮相待。兩國人民在中國貿易等事,致生事端,應由領事官與地方官公同查辦。如因貿易事務致啟爭端,聽其自行擇人從中調處,如不能調處完結,再由兩國官員會同查辦。兩國人民為預定貨物、運載貨物、租賃鋪房等事所立字據,可以呈報領事官及地方官處,應與畫押蓋印為憑。遇有不按字據辦理情事,領事官及地方官設法務令照依字據辦理。
第十二條 俄國人民準在中國蒙古地方貿易,照舊不納稅,其蒙古各處及各盟設官與未設官之處,均準貿易,亦照舊不納稅。並準俄民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烏魯木齊及關外之天山南北兩路各城貿易,暫不納稅。俟將來商務興旺,由兩國議定稅則,即將免稅之例廢棄。以上所載中國各處準俄民出入販運各國貨物,其買賣貨物或用現錢,或以貨相易俱可,並準俄民以各種貨物抵帳。
第十三條 俄國應設領事官各處及張家口,準俄民建造鋪房、行棧,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鹹豐元年,所定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條辦法,由地方官給地蓋房亦可。張家口無領事而準俄民建造鋪房、行棧,他處內地不得援以為例。
第十四條 俄商自俄國販貨,由陸路運入中國內地者,可照舊經過張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運往別口及中國內地,並準在以上各處銷售。俄商在以上各城、各口及內地置買貨物,運送回國者,亦由此路行走。並準俄商前往肅州(即嘉峪關)貿易,貨幫至關而止,應得利益照天津一律辦理。
第十五條 俄國人民在中國內地及關外地方陸路通商,應照此約所附章程辦理。此約所載通商各條及所附陸路通商章程,自換約之日起,於十年後,可以商議酌改;如十年限滿前六個月未請商改,應仍照行十年。俄國人民在中國沿海通商,應照各國總例辦理。如將來總例有應修改之處,由兩國商議酌定。
第十六條 將來俄國陸路通商興旺,如出入中國貨物必須另定稅則,較現在稅則更為合宜者,應由兩國商定,凡進口、出口之稅均按值百抽五之例定擬。於未定稅則以前,應將現照上等茶納稅之各種下等茶出口之稅,先行分別酌減。至各種茶稅,應由中國總理衙門會同俄國駐京大臣,自換約後一年內會商酌定。
第十七條 一千八百六十年,即鹹豐十年,在北京所定條約第十條至今講解各異,應將此條聲明,其所載追還牲畜之意,作為凡有牲畜被人偷盜、誘取,一經獲犯,應將牲畜追還,如無原物,作價向該犯追償。倘該犯無力賠還,地方官不能代賠。兩國邊界官應各按本國之例,將盜取牲畜之犯嚴行究治,並設法將自行越界及盜取之牲畜追還。其自行越界及被盜之牲畜蹤跡,可以示知邊界兵並附近鄉長。
第十八條 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鹹豐八年,在璦琿所定條約,應準兩國人民在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河行船並與沿江一帶地方居民貿易,現在復為申明。至如何照辦之處,應由兩國再行商定。
第十九條 兩國從前所定條約未經此約更改之款,應仍舊照行。
第二十條 此約奉兩國御筆批准後,各將條約通行曉諭各處地方遵照。將來換約應在森比德堡,自畫押之日起以六個月為期。
兩國全權大臣議定,此約備漢文、俄文、法文約本兩分,畫押蓋印為憑,三國文字校對無訛,遇有講論以法文為證。
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訂於森比德堡都城
專條:
按照中、俄兩國全權大臣現在所定條約第六條所載,中國將俄兵代收、代守伊犁兵費及俄民各案補償之款,共銀盧布九百萬圓,歸還俄國,自換約之日起,二年歸完。兩國全權大臣議將此款交納次序辦法商定如左:
以上銀盧布九百萬圓,合英金磅一百四十三萬一千六百六十四圓零二希令,勻作六次,除兌至倫敦匯費毋庸由中國付給外,按每次中國淨交英金磅二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圓零十三希令八本士,付與倫敦城內布拉得別林格銀號收領,作為每四個月交納一次,第一次自換約後四個月交納,末一次在換約後二年期滿交納。此專條應與載明現在所定條約無異,是以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為憑。
附註:
本條約及專條均見《光緒條約》,卷5,頁15—21,30。俄文本及法文本見《俄外部:俄華條約集》,頁225—237。
本條約於一八八一年八月十九日在聖彼得堡交換批准。
條約原本現藏台北故宮博物院,見。

條約評價

《中俄伊犁條約》簽訂後,負責收復除伊犁以外的新疆的左宗棠對這一條約表示滿意,說:“中俄和議,伊犁全還,界務無損。領事只設嘉峪關、吐魯番兩處,此外均作罷論,則商務亦尚相安。吉林俄船撤還,松花江不許俄船來往”。而對曾紀澤也讚揚道:“劼剛此行,於時局大有裨益,中外傾心,差強人意也”。
簽訂《伊犁中俄條約》的中國駐俄公使曾紀澤簽訂《伊犁中俄條約》的中國駐俄公使曾紀澤
《中俄伊犁條約》與《交收伊犁條約》相比,除賠款增加了四百萬盧布外,在界務和商務方面,中國都爭回了很大一部分主權界務方面,在伊犁地區收回了特克斯河流域兩萬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在齋桑湖和喀喇額爾齊斯河下游地區的界線,改為在《里瓦幾亞條約》界線與《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所定原線之間“勘定新界”,中國收回了一部分領土。商務方面,俄國設立領事的地點,由七處縮減為二處:中俄陸路通商新疆至漢口一條路線,刪除了嘉峪關至漢口一段;水路方面關於俄輪沿松花江航行到伯都訥的專條被刪除了。
但是,該條約大部分保留了《交收伊犁條約》規定的商業特權。從根本上說,它和《交收伊犁條約》一樣,都是有損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不平等條約。
然而,這卻是近代中國以來難得的一次外交勝利。此條約一公布,世界輿論頓時譁然。英、法、美等國的各大權威報紙均載文評論說:"中國的天才外交官曾紀澤創造了外交史上的一個奇蹟,他迫使大俄帝國把已經吞進口裡的土地又吐了出來。這是俄國立國以來不曾有過的事情。"
英國駐俄國公使德佛欏當日向英國外交部電告此事時稱:"奇蹟!中國的曾紀澤已迫使俄國做出了它未做過的事,把業已吞下去的領土又吐了出來!"
法國駐俄公使商西則這樣說道:"無論從哪方面看,中國的曾紀澤創造的都是一個奇蹟!"法國籍軍官日意格的評價則是:"我沒有看錯,曾紀澤確是我接觸到的所有外交官當中最優秀的一個!"
大學者、乾嘉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俞樾,在後來的一篇文章中,則用了十六個字來評價曾紀澤的這次外交功績:"公踵其後,十易八九,折衝樽俎,奪肉虎口。"

條約影響

通過《中俄伊犁條約》及其後訂立的五個勘界議定書,沙俄又割占了霍爾果斯河以西和齋桑湖以東七萬多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而俄國在華的經濟擴張,由邊境地區延伸至中國腹地。此外,沙俄還利用《中俄伊犁條約》,在1881—1884年間脅迫中國新疆居民10萬多人“遷居”俄境。該條約嚴重地損害了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完整,給西北邊務、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極大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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