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英格蘭

在中世紀英格蘭,契約性勞動關係獲得迅速發展, 勞動力市場中的契約保護原則已具雛形。黑死病暴發之後,隨著勞工法令的頒布和執行, 各級法庭的檔案中保留了不少涉及勞工問題的案例。它們顯示,雇、傭雙方違反勞動契約的情況都十分普遍,法庭是雙方主張自己權利的“戰場”。 在這個過程中,契約保護原則得到進一步發展,並表現出以下三個特徵:法定性、平等性和普適性。在實際操作層面,勞工法令成為私人間解決勞動契約爭議頻繁援引的依據。法庭對契約的維護和救濟,既保證了勞動契約的締結與履行,也保證了勞動力市場的順利運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世紀英格蘭
  • 特點:契約性勞動關係迅速發展
  • 特徵:法定性、平等性和普適性
歷史背景
中世紀晚期英格蘭勞動力市場中的契約保護原則
內容提要在中世紀英格蘭,契約性勞動關係獲得迅速發展,勞動力市場中的契約保護原則已具雛形。黑死病暴發之後,隨著勞工法令的頒布和執行,各級法庭的檔案中保留了不少涉及勞工問題的案例。它們顯示,雇、傭雙方違反勞動契約的情況都十分普遍,法庭是雙方主張自己權利的“戰場”。在這個過程中,契約保護原則得到進一步發展,並表現出以下三個特徵:法定性、平等性和普適性。在實際操作層面,勞工法令成為私人間解決勞動契約爭議頻繁援引的依據。法庭對契約的維護和救濟,既保證了勞動契約的締結與履行,也保證了勞動力市場的順利運行。
關鍵字中世紀晚期 英格蘭 勞動力市場 契約
契約(contract),指的是由雙方或多方自願達成的協定。協定中的各方承諾按照一個具體的時間表交換金錢、商品或服務。其特徵主要有二:契約自由;受法律保護,即當一方遭遇違約的時候,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得到救濟。在近現代西方國家的社會體制中,“將社會不同分子聯結起來的種種約束,幾乎毫無例外都是雙邊,並在名義上經雙方同意而成立——亦即契約性的。……契約對一切事情——勞動、售讓、甚至婚姻——都要占第一位”。但“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進步並非一蹴而就的“運動”。在西方契約關係的發展進程中,中世紀是相當重要的一個階段。有研究表明,在那個時期,契約關係已廣泛流行,甚至滲入社會下層的日常生活之中。契約關係在僱傭勞動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在美國學者斯蒂文·愛浦斯坦看來,“契約”是中世紀“工資勞動”(wage-labor)產生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其基本特徵之一。我國學者楊傑也指出,當時的工資勞動形態已經是建立在契約關係而不是封建關係之上。然而,上述研究並未回答的問題是,中世紀勞動契約發展到了何種程度,與現代勞動契約的差異在於何處?而且,中世紀的勞動契約是口頭契約(verbal/parol contract),導致我們當前尚未見到一份關於勞動契約的完整文本,這就對我們認識那時的契約關係造成了困難。
幸運的是,中世紀英格蘭一些法律案卷中包含了不少涉及勞動契約的案例,在《勞工法令》頒布之後,這種類型的案例驟增。它們的起因、庭辯過程及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回答我們的問題。例如,訴訟的起因和雙方的庭辯過程透露出契約內容的某些細節;法庭判決及其依據又可以提供一些關於締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若干信息。不僅如此,這些法律文獻還告訴我們,在中世紀晚期英格蘭勞動力市場轉型中,尤其是在國家立法的背景下,契約保護原則已經形成,並獲得與此前不同的新發展。
因此,本文在借鑑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利用可見的上述法律文獻,對中世紀晚期英格蘭勞動力市場中的契約保護原則的形成及其特徵展開探討。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們見到的大部分案例中,在他人家中學藝並謀生的僕從(serviens/servientes)是重要的訴訟當事人。因此,僕從與其僱主的勞動關係就成為本文的考察對象。
一、契約保護原則的形成
在14 世紀中葉之前的英格蘭,勞動力市場已獲得很大發展。在城市和鄉村,活躍著大量靠為別人打工為生的人,他們被稱為“工資勞動者”(wage-earners)。據史家克里斯托弗·戴爾(Christopher Dyer)估計,工資勞動者在英格蘭總人口中的比例應超過1/3,在東部一些經濟較發達的郡,這個比例甚至超過2/3。在這個群體中,未成年僕從是重要組成部分。
關於僕從的勞動契約,我們已經知道,它們是口頭契約,還是年度契約。每年的米迦勒節(festum Sancti Michaelis, Michaelmas, 9月29日,南部的慣例) 、聖馬丁節(festum Sancti Martini, St. Martin's Day/Martinmas, 11月11日,北部的慣例) 是契約的起始和終止日期。當然,在其他時間點訂立更長或更短期限契約的做法也是存在的。不論契約的期限是多長,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 僱主都不能解除僱傭關係,僕從也不得在契約結束之前離開僱主。在有些地方,主僕之間還有這樣的約定,如欲結束契約關係,僕從可提前一定時間(如一個季度)向對方聲明,以便僱主招募替代者。除此之外,我們對於僕從勞動契約的其他具體內容所知甚少。在不同的契約中,僕從與僱主可能有不同的約定,但契約的期限、報酬多少與支付方式是不可或缺的內容。有些社會普遍認可的原則可能也會包含在雙方的約定中,如僕從需接受僱主監管,按對方的要求幹活;僱主需要善待僕從,提供與自己的子女相同的食宿條件。但上述原則如何執行很少會有更具體的約定。在這種彈性頗大的契約關係中,僱主可能要占據一定的主導地位。但一般來講,僕從與僱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平等的。
僕從與僱主之間的契約是約束雙方行為的準則。在實際情況中,違約的事情時常發生,這引起了西方學界的注意。現有材料顯示,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法律史家梅特蘭和普特南先後都提及這樣的案例,即違反契約的工資勞動者在莊園法庭或市鎮法庭上受到起訴,並被要求繼續履行與原僱主的勞動契約。目前我們所知最早的“違約訴訟”出現於1253—1254年。那一年,薩里郡小鎮沃靈頓(Wallington)的一名工匠發起訴訟稱,他的僕從未履行他與這名男孩的父親訂立的契約。這個案例的被告是僕從(或其父母),而在另一些案例中,僱主則是控訴對象。因為僕從對於自己的權利及捍衛權利的途徑一般有著清醒的認識,他們也頻頻將侵犯自己權利的僱主告上法庭。在1316年,聖埃夫斯(St Ives)的伊索爾德·克雷沃斯(Isold Clerevaus)在集市法庭上起訴阿格尼絲·麗特法爾(Agnes Litelfayr)。原告稱,她在1315年大齋節(Lent,復活節之前的40天期間)與被告訂立為期一年的契約,成為後者的僕從,報酬是10個銀先令。但是,被告並沒有按約定支付報酬。於是,原告提 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約定的工資,並賠償因被告欠薪而造成的損失2先令。被告對原告的指控予以否認,並請求法庭進行調查。法庭經調查認為,原告所訴為事實,被告需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資,並賠償對方6便士。同時,被告因不正當的拖欠工資行為被處以6便士罰金。在這個由僱主違約引起的案例中,僕從不僅要求僱主繼續履行契約,還要求法庭追究僱主的違約責任。更重要的是,原告的訴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僱主因違約行為受到懲罰。它表明,即使在勞動力市場上的地位並不占優勢的情況下,僕從仍然能夠通過法庭捍衛自己的權利,這進一步證明僕從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上述案例表明,在黑死病暴發之前,英格蘭勞動力市場中的契約保護原則已經有跡可循。
1348—1349年,黑死病肆虐英格蘭,造成人口驟減,工資上漲。從1351年開始,英格蘭議會多次頒布《勞工法令》,規定最高工資水平,限制勞動力流動。同時,王室政府派出勞工法官( 後全權交給地方治安法官) 執行勞工法令。然而,《勞工法令》收效不大。到了14世紀中期之後,英格蘭勞動力市場的新局面已經形成。隨著不可逆轉的勞動力短缺,工資勞動者開始在勞動力市場中占據更加有利的地位,其勞動心理、工作模式發生巨大變化。由於日工資的增長更為迅速,按年領取固定報酬的模式越來越沒有吸引力,工資勞動者更青睞於短期工作,不願再接受長期契約。如果要求得不到滿足,他們寧願賦閒或逃跑。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僕從的高欲求與僱主的急需求之間的矛盾激化。由於僕從維護自身權利的能力增強,那些虐待僕從、不按時支付報酬的僱主被對方(或其父母)告上法庭;受到更高工資的誘惑,或他人的引誘,或因受到不合理對待,僕從有了更多逃離僱主的理由,而這又成為他們被訴至法庭的主要原因。這些案例的結果表明,在中世紀晚期英格蘭勞動力市場運行中,雇、傭雙方的契約意識不斷增強,契約保護原則更加明顯。
二、契約保護原則的特徵
通過研讀法庭案例,我們發現,在中世紀晚期英格蘭的勞動力市場中,契約保護原則主要體現出以下三個方面的特徵: 法定性、平等性、普適性。
(一) 法定性
法定性特徵體現在契約保護有法可依,法令對一些違約行為及其後果進行了明確規定。《勞工法令》的主要內容之一是關於勞動契約的規定,它們的行文大致如下: 僕從不得拒絕年度契約,不得接受按天或工作量計酬的工作。他們也應遵守與僱主的約定,不得提前逃跑,否則將受到懲罰。懲罰辦法是什麼呢? 1361年法令規定,被城市認定為來歷不明的人將被當地監禁15天,而那些被抓到的逃跑勞工的前額將被烙上“F”的記號。不僅如此,逃跑的僕從將面臨無工可做的風險。按照 1388年和1406年的法令規定,那些從鄉村逃到城市的人不能在任何行業中充當學徒。儘管上述條款的目標是限制勞動力流動,但它的積極意義在於,對於勞動契約的保護,首次出現了通行全國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
實際上,在中世紀晚期各地的法庭檔案中,僕從逃跑案例的出現頻率非常高。在這類案例中,僱主向法庭的陳述往往有固定格式,首先是僕從違約的細節(簽約日期、原本的期限、逃跑的日期等內容,強調它是“沒有合理原因和允許”的違約行為),其次是該行為的嚴重性(蔑視國王的權威、違反了王國的法律,即僕從的違約已經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最後提及自己因此受到損失,於是提起訴訟。在這種流行的格式中,對逃跑的違法性質的強調錶明,《勞工法令》成為規範勞動者的市 場行為的準則。
此外,法令禁止任何人雇用逃跑的僕從。因此,那些“頂風作案”的僱主被送上了法庭。在普特南梳理的案例之中,1356年薩塞克斯的羅伯特·奎茨(Robertus Quetche)、1372年埃塞克斯的威廉·威科雷爾(Willelmus Whaykrylle) 、1370年諾丁漢的約翰·哈西克(Johannes Harsyk) 和約翰·哈迪(Johannes Hardy)等都是因雇用逃跑的僕從成為被告。在1395年的林肯郡,約翰·泰克(John Theker) 原是吉爾伯特·布雷克(Gilbert Blake)的僕從,後逃走並受僱於約翰·斯雷特(John Sleyght) ,兩個約翰為此都受到了法庭的處罰。毫無疑問,這對逃跑的僕從及雇用他們的人都具有極大的威懾力。
(二) 平等性
平等性特徵最明顯地體現在,當僱主違約(不按約定支付工資、虐待僕從等)時,也會被僕從訴至法庭,並受到法庭的懲罰。在黑死病暴發之後,這類案例的數量大大增加。
獲取工資是僕從們積累婚前財產的有效途徑。在僕從(及其父母)眼中,不按約定支付工資的行為是不可接受的。在有些地方的莊園法庭上,僕從經常採取“契約或債務訴訟”(plea of covenant or debt) 的形式起訴那些拖欠工資的僱主。黑死病暴發之後,訴諸法庭更成為僕從索取欠薪的重要手段。英國著名馬克思主義史家羅德尼·希爾頓(Rodney Hilton)早就發現僕從與僱主因工資糾紛而對簿公堂的案例,在其中,僕從的父母充當了起訴人的角色,而僱主總是試圖尋找推脫責任的理由,以贏得法庭的支持。例如,在1383年的埃塞克斯,被告約翰·赫特林德(John Hurtlynd)在面對欠薪的指控時辯解道,僕從在受僱期間存在不當行為,所欠工錢已經用來補償他的損失了。實際上,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例如,1410年,埃塞克斯的一名僕從索要10先令的欠薪(約定工資是20先令和價值40便士的衣物),但僱主拒絕承認超過13先令4便士的法定最高工資。在此類案件中,僱主往往利用法令規定來減輕他們原本約定的責任。
僱主虐待僕從而導致對方起訴的案例可以提供一些佐證。理論上來講,在訂立契約之後,僕從被視為僱主家庭中的成員,獲得善待是僕從的基本權利。在人頭稅檔案中,達到繳稅標準的僕從與自己的僱主列在一起,被稱為後者的“兒子(或女兒)和僕從”(filius/filia et serviens eius)。實際上,每個僕從的境遇不盡相同。許多僕從非但沒有享受到與僱主的子女同樣的待遇,反而受到毆打和侮辱。無疑,這並不符合雙方的約定,那些不甘受辱的僕從奮而將僱主告上法庭。
在1373年的倫敦,威廉·豪爾(William atte Hall)與妻子喬安娜因毆打僕從德尼絲(Denise)而被後者告上法庭。遺憾的是,此案無果而終。無獨有偶,在諾丁漢郡,1403年12月9日,一名叫喬安娜·波特(Joanna Potter)的僕從因遭到僱主毆打而希望通過法庭討回公道,並要求被告賠償自己的損失100先令。儘管喬安娜並未堅持訴至最後,但她的僱主約翰仍然因自己的行為受到法庭譴責。 僱主虐待僕從的行為除了會被訴至法庭之外,還可能導致契約的終結。在倫敦的檔案中,有證據顯示,法庭準備解除僱主有過重懲罰行為的勞動契約。而在埃克塞特,甚至有女性僕從以受到虐待為名來“合法地”終結契約。上述案例顯示出僕從在遭遇暴力違約時可以得到的救濟。
在1365年的林肯郡,一份法庭判決則為我們認識僱主出現欠薪、虐待等行為的後果提供了重要參考。一名叫伊拉德·德·烏斯福萊特(Illardo de Vsflet)的人起訴羅傑·博尚(Rogerus Beauchamp),因為後者使用“武力”(vi et armis)將其僕從威廉·格里姆(William Gryme)抓走;羅傑應訴說,威廉原為他的僕從,在與他的契約沒有結束之時“沒有合理原因”離開,隨後接受伊拉德的雇用。但伊拉德辯稱,威廉之所以逃跑,是因為羅傑“毆打他”,而且“不提供必要的食物,也不按照約定支付工資”。不僅如此,伊拉德還認為,羅傑抓走威廉的行為造成他的損失,價值20鎊。法庭經過調查裁定,伊拉德勝訴。羅傑除了要賠償原告的損失之外,還要支付罰金5先令。該案的案情原本並不複雜。僕人在契約期內離開,轉而受僱於他人。如果按照勞工法令的規定,即使羅傑用武力抓回僕從的行為過激,也不會受到處罰。但在這個案例中,還有一個“案中案”,即僕人與原僱主之間的契約糾紛,羅傑沒有按照約定善待威廉、提供必要的食物和支付工資。儘管伊拉德並未與威廉就此提出獨立訴訟,它卻成為影響法庭判決的重要證據。從該案的結局看來,僱主違約在先被認可為僕從逃跑的“正當理由”。這樣,原僱主羅傑不僅喪失了追索逃跑僕從的權利,而且要為後來發生的不當行為“買單”,損失了巨大的經濟利益。
(三) 普適性
普適性特徵體現在,不僅契約雙方任一方違約會被問責,那些阻礙契約履行的其他人也都會受到懲罰。這些“其他人”主要包括以高工資誘惑僕從的僱主和囤積勞動力以漁利的勞工中介。
法令明確禁止僱主支付過高的工資。然而,在勞動力不足的情況下,支付高工資是僱主在激烈的勞動力爭奪中取勝的關鍵因素,儘管需要承擔被處罰的風險。例如,在1392年的南安普頓,克拉特福德的羅伯特·洛克(Robertus Lok' de Clatford)被訴引誘別人的僕從,並向此人在短時間內支付了10先令的工資。在1394年的林肯,西蒙·平德(Simon Pynder)被處以罰金,原因是他以雙倍的工資(26先令8便士)做誘餌,導致馬丁離開自己的僱主。這種做法也在僱主之間引起關於勞動力的糾紛。遭受損失的一方也往往以違反法令為由提起訴訟。例如,1436年12月20日,諾丁漢的鐘匠理察·拉德斯威爾(Richard Radeswell)通過其律師向約翰·巴利(John Barley)發起侵害訴訟。原告理由是,被告雇用了與其尚未結束契約的僕從托馬斯·格倫(Thomas Glen),違反了當前的法令規定,並造成“嚴重損失”20先令。這樣的案例還有很多,被告的行為明顯干擾了他人的勞動契約的正常履行,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勞工中介的囤積居奇行為也損害了勞動契約履行,成為法庭懲處的對象。在地方治安法庭案卷中,出現了不少這樣的案例。其中兩個典型是,14世紀末,林肯的亨利·馬蒂(Henry Maddy)和托馬斯·西斯(Thomas Sees)分別被法庭稱為勞動力的“壟斷者”和“手藝人的包買主”。前者因以高價向他人“轉租”勞動力而被剝奪受法律保護的資格;後者則因壟斷勞動力被處以20先令的罰金。這些案例表明,隨著英格蘭勞動力市場日益健全,法令和契約保護原則的適用範圍也在不斷擴大。
結語
前文的論述顯示,中世紀晚期英格蘭的契約保護形成了新的特徵。與黑死病暴發之前的時期相比,此時的契約保護已經有了全國性的法律依據,而不再僅僅依靠零散的法規條款或習慣的支撐。不論是僱主、僕從,還是中介,任何人做出違背契約、妨礙契約履行的行為都會被訴至法庭,並受到相應的懲罰。這是一種進步。然而,此時僱主與僕從之間關於工資和期限的談判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約束,如僕從的最高工資由法令規定,雇、傭雙方都喪失了完全的自由議價權,儘管這種約束的效果並不理想。很明顯,這有違契約自由的本質。可以說,此時的契約自由是打折扣的自由,而不是絕對的自由。這也正是中世紀契約與現代契約不同的地方,也是尚待發展完善的不足之處。當然,上述進步與不足都源於那個黑死病及其影響下的時代,它們的形成過程則開始於議會頒布《勞工法令》。
現在,讓我們回過頭來重新審視一下《勞工法令》對於雇、傭雙方的價值。在瘟疫造成的特殊狀態下,《勞工法令》的頒布和執行只不過是僱主階層通過議會將自身權利通過法律實現最大化,並試圖依靠國家的強制執行力來滿足訴求。禁止僕從索取高工資,並強制他們接受長期契約,這是統治利益集團試圖壓制工資勞動者的欲求和整體力量的增強。對此,從契約的角度卻可做出另一番解讀,即這也是僱主在要求堅持有利於自己的勞動契約,而不是拒絕契約。同時,在處理勞資糾紛之時,公權力要獲得權威,它必須以仲裁者的身份出現,對各類訴訟進行公正判決,而不是站在勞工階層的對立面。法令制定者及其執行者的思想是控制,但可能正是這種控制保證了僱傭勞動關係的契約性特徵,因為大多數的法令都是為了保證契約的締結和按照“當時的理念”適當履行。因此,在與僱主的違約訴訟中,僕從並非處於絕對的弱勢,法庭也並不總是按僱主的要求做出判決。更何況,僱主違約也會受到懲罰。在這種情況下,儘管資本主義時代的那種完全的契約自由還沒有實現,但通過談判或協商來訂立契約一直是僕從獲得工作、領取報酬和保證勞動條件的途徑,也是他們日後用來捍衛自身權利的武器。再進一步說,只有契約得到堅持和保護,底層勞動者才可能談及權利和自由。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有學者指出,表面上看起來這像一個管制的時代,但實際上,對工資勞動者們來說,這是一個機會和自由都在增加的時代。
市場的運轉離不開契約,而契約的履行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在中世紀晚期的英格蘭,王室政府試圖在公共生活中擴大權威,其中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它試圖作為一個主體參與到勞動力市場的運轉中,即在全國層面對勞動力市場進行立法治理,英格蘭的契約性勞動關係也隨即開始了一個法治化的進程。在此過程中,勞動契約受法律保護、有救濟途徑可循的特徵得到進一步加強。而雇、傭雙方關於違約損害賠償的主張使侵害訴訟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促進了普通法體系中的契約法的發展。在許多情況下,《勞工法令》中關於契約的條款已經成為雇、傭雙方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也成為保證中世紀勞動力市場運轉的重要保障。這大大促進了契約意識的進一步擴散。有理由認為,有法律保障的契約關係與大眾契約意識的發展為英格蘭順利走向資本主義時代奠定了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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