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逮捕而起訴

不逮捕而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未經逮捕的人犯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訴。在中國,經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並不是都要加以逮捕的,因此不能把逮捕被告人視為起訴的必要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被告人拘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只有對那些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上述方法仍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可予以逮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逮捕而起訴
  • 出處:犯罪學辭典
對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可由法院自行決定逮捕。被告人未經逮捕而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公安機關可根據刑事案件執行通知書和已生效的判決書,收進勞改或拘役場所執行,不另辦理逮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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